是杜甫已成囚徒,将有杀身之祸
在此当补述诏付三司推问的实情。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条:“其事有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原注:“后汉永平中,侍御史寒朗共三府案楚狱,亦今三司之例。”)又云:“侍御史之职有四,谓推、弹、公廨、杂事。”(原注:“推者,掌推鞫也。”)
《大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御史大夫条:“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原注:“其百寮有奸非隐伏,得专推劾。”)又云:“若有制,使覆囚徒,则刑部尚书参择之。”
按:由是可知,所谓 “诏三司推问”,是指皇帝下制,命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司衙门,“同按”(会同审判)“大狱”(大案)“囚徒”。易言之,“三司推问”,即三司会审,是唐代最高司法审判。而被会审的“囚徒”,实际已经下狱。
《宋本册府元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