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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及说明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
未签三方合同,仅有承诺书是否需付佣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某公司(经纪方)
被告:梁某(买方)
一、基本案情:
2007年9月22日,被告梁某与案外人吴某某经原告中某公司居间撮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某将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某物业转让给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佣金支付承诺书》,其主要内容为:基于原告在促成被告与吴某某签署合同、达成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过程中提供的积极服务,被告自愿在与吴某某就前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向原告支付佣金21600元。2007年10月30日,案外人吴某某与被告完成了前述物业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物业登记至被告名下。后由于被告拒绝支付佣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佣金21600元及逾期利息。
二、法院判决:
2008年9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判令被告支付佣金21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7年10月30日起计至付款之日)。
三、法律分析:
深圳房地产纠纷案例:因物业被查封无法交易,卖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曾某(买方)
被告:诸某(卖方)
第三人:中某公司(经纪方)
一、案情实录:
2007年2月1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购买深圳桃源居某物业,成交价54万元。其中定金5万元为第一部分楼款,在签约时支付并交由经纪方托管;第二部分楼款49万元采取按揭方式支付,买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申请按揭,买方须于2007年3月1日前支付支付首期款并存入经纪方指定账户监管;卖方须于2007年3月2日负责将该物业交买方使用;卖方须保证对上述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或处分权;买卖双方须于2007年3月1日前到国
从一则案例看断供的法律后果
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
[全文要旨]
借款人如果因断供逾期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以收回全部本息,若拍卖变卖款不足清偿,则银行可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某某支行(贷款人)与被告邓某(借款人)、深圳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人,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贷款159000元,贷款期限10年,每月一期,采用分期等额还款方式。被告邓某将龙岗区某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被告华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邓某发放了贷款159000元。被告邓某自第20期(即2006年2月20日)开始断供,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华某公司也未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于2006年8月起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索赔有讲究
2006-12-21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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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猛于虎。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打破一个或数个家庭的安宁甚至幸福。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读者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那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有何讲究?如何才能保障受害方的权益?日前,记者就近段时间读者咨询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采访了相关律师。
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实例:陈某骑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导致右腿骨折。陈某前后共住院1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7级伤残。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力赔偿,但李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并未过期。于是,陈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8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标准及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及时审理我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车主或车辆使用人与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约定为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保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二、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公
深圳房地产纠纷案例:承租部分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温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某某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
一、案情实录:
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广场202、203、204、205、206原系被告所有。2003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转让、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某广场二楼约800平方米的房屋(即某广场202、203、204)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并将涉案房地产中的一套西餐设备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行经营。
2003年11月19日,在深圳某地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温某委托温
附件3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制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