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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欣律师
男 1954年11月生 上海人 现服务于 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专业资格:
九三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上海市法学会会员
上海市国企改制律师顾问团成员
本律师宗旨:
合理收费,优质服务,坚持原则,仗义执言
目前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各类诉讼、房产转让、商业法律事宜、私人客户业务、网络、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陆欣律师网站
http://www.luxinlaw.com
电子邮件:
luxinlaw@163.com 

联系陆欣律师:
 地址: 中国 上海 顺义路18号(同创大厦)2006室
 邮编:200063

 手机:1365165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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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

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量、数额标准。

    为了便于操作,切实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详细解释。《解释》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

我的2008年 (2008-05-04 23:25)

2008年5月4日  星期日  阴雨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还没有最后结束,许霆上诉的最后结果会是如何?今日午休时在自己的博客上转载了三篇文章,其先也只是想看看而已,看后觉得有点意思,每人都有自己的见解,似乎也都能自圆其说。实际上有这样那样的说法,正是说明了法律上的瑕疵。

对于许霆最终会被判多少年,二审是否会“维持”,我不是太关心。但对于法律执行层面上的随意性,我不能不对此表示关切。同样是定盗窃罪,且又同样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却能从无期降至五年,法律执行的标准何在?法律的公信和权威又何在?许霆案业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特殊”案件。

【摘要】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笔者认为重审判决存在两个错误:一是定性错误:误认秘密窃取的相对性是重审判决的根本性错误;二是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将许霆的同一行为认定为既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又是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并且,笔者还论证本案应定性为侵占罪。
.....一点说明.....: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的(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基本上是个“不讲理”的判决,该判决书中对认定盗窃罪的理由,写得非常笼统,一笔带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我们只能靠该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向社会公开作的释法答疑来了解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
------------作者声明------------:
一般案件判决出现错误无非是个别不公正,判错了也就过去了,谁也不会拿来说事。然而本案既有其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现代社会智能工具的广泛使用,比如用卡的电表、水表、燃气表等,一旦出现故障不告知而继续用,是不是也是盗窃?再者本案引起了社会

    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对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适用该款时,应依法定程序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但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本文不分析这些原因,仅从刑法角度说明: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可以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许霆明知自己的借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
  
  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
质疑鉴定 赢得公正 (2008-05-02 22:35)

   某君盗窃、抢劫一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
  一、2 0 0 5年3月1 4日中午,被告人某某某至本市水丰路1 0 0号上海市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操场,窃得唐某某的书包后到附近的厕所内,从该书包内取得人民币5 O元、CECT牌8 3 8 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9 6 0元)、歌美牌MP 3播放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 8 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公共交通卡等物。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潼路手机市场销赃时被抓获。
   二、2 0 0 5年3月3 1日1时许,被告人 某某某、某某某经事先预谋,由某某某守候在本市衡山路1 O号真爱舞厅附近,由某某某进入该舞厅物色对象。在该舞厅内, 某某某与某某搭识。当某某出舞厅后,某某某紧跟出舞厅并纠缠某某。某某某则乘机上前拦住崔某某,并手持水果刀威逼崔某某交出“坐台费',某某被逼先后共交出人民币3 0 0元。 某某某、某某某在劫得人民币后在逃离途中,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会见过程中,某君对于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不是抢劫,是因为某某不给“坐台费',才帮助某某某讨要。
  某君的家人告知律师,某君曾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但公安侦

日记 [2008年05月02日] (2008-05-02 22:00)
   2008年5月2日   星期五  晴

休息天,可我仍是早早起床,在处理完一些家务后,仍习惯的进入书房。当然,今天打开的不是卷宗材料,因为想休息休息,想调整一下自己。对我来说,最好的休息莫过于与书交谈了。书对于我来说是最好的朋友,只要自己努力、思想,他就一定会给你回报,让你有所收获。

——鲁迅与孔子,有些人看来,似乎是势不两立的死对头。

孔子宣扬一种“和”之道。鲁迅祟尚“斗”的哲学。  “和”与“斗”是一对辩证矛盾体,因此鲁迅和孔子被推到了针锋相对的位置。

孔子反对一切偏激的思想和行为。“过犹不及”。真理再前进一步就可能是谬误,这是连列宁也清醒认识到并引以为警惕的。

《论语·雍也》说:中庸作为一种品德,是最重要的了。既不过分,也无不及,而是适中,恰如其分,因此受到孔子特别推祟。

 子思在《中庸》中转述孔子的意见: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认为“中”是天下

我的2008年 (2008-05-01 21:44)

2008年5月1日   星期四  晴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青蓝蓝的天,阳光明媚。在小区的花园里,我尽情的呼吸着清晰的空气,欣赏着老人们的晨练,心情舒畅极了。很难得有这样的早晨,有这样的清闲。于是乎喝早茶,逛超市,……清闲的日子真舒服。劳动节吗,就是我们劳动人民的休息日。

    休息是休息,但有些事是不能不做的。一个房产纠纷,为了了解对方为什么不能如期获得贷款,为了知道为什么律师见证日期与贷款日期签署的日期不一样,还得趁着空闲电话麻烦见证的律师。了解清楚后又马上与远在加拿大的当事人联系。这么急的原因是上诉的截止日是5月5日。只有向当事人提供了真实的情况,才能使当事人做出是否要上诉的决策。好在现在通讯发达,茶楼又能上网,故而一边喝茶,一边就能做着事情。真可谓休息工作两不误。

    2004年3月初的一天,接到广州发来的伊妹儿,咨询一个有关“红帽子“的案子。咨询者称从网上看到我曾成功的办过此类案子,故特来咨询。在为他作了较为详细的回答后,也就再没把此事放在心上,因为回答咨询对我来说太多,习以为常了。
     但没过几天,有一个自称C的女子打来电话,说自己是广东潮安人,其丈夫廖钰文因涉嫌贪污被抓。已经审过两次,一审被判10年,二审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马上又要开庭,因心里没底,再次咨询,并把有关的法律文书及一审律师的辩护词传真与我。
     在阅读了廖钰文的一审律师的辩护词和看了原来的二审裁定及原一审的判决书,向廖钰文的妻子C谈了自己初步的意见:认为廖钰文不构成贪污犯罪的观点应是对的,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意见是正确的,应该坚持,但是切入点不是很准,这就使辩护的力度太弱,这个案子的关键是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是否有国有资产,原先的辩护没有抓住关键点。
     3月底某日的深夜,再次接到C的电话,C在电话里哭着告之,再次一审廖仍被判了10年,并请求我接受她的委托担任廖二审的辩护律师。
 擅自支配“保管钱”房款变成“赞助款”

                                  准弟媳“蒙”怒歌唱家一审获刑十年

                                                  ——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11月4日

 

    注:本案是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一审被告人被判十年,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公诉变自诉,诈骗变侵占,被告人被判三年,上诉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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