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公开的博弈
鲁宁
7月22日的《法制日报》在显著版位发了条消息,称“国家保密法修订工作正稳步、快速推进,”消息还披露“该法修正案的(草案)将尽快上报国务院。”
在读者惯常的印象里,保密法离百姓生活很远,除非某个公民从事的正好是需要保密的工作,抑或正好在各级政府的保密局当差,那才有必要和兴致去关注一下保密法该如何修订,修订草案都说些啥。
这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落后意识”,中国已有一只脚迈入了公民社会,百姓在涉及自身或群体利益的时候,欲合法维权或主张具体的合法利益,就有权要求政府公开相关的行政信息。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合情合理亦合法的维权诉求,常常遭受各种有形无形的关卡阻挡,其中的第一道关卡,往往就是“相关行政信息涉及保密.......”。
中央政府在去年颁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我曾将该“条例”与现行的国家保密法做了对比阅读,很快发现“条例”的许多条款与保密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学法律的都知道,保密法相对于“条例”,处于“上位”位置,这就意味着,保密法的约束刚性远大于“条例”,假如“陈旧”的保密法再不抓紧“更新”,纵然条例很“新”,也敌不过保密法之“旧”。如是,某些行政机构以保密的名义,阻隔百姓获取本该公开的行政信息,楞让急于合法维权的当事人欲行不能,欲罢不忍。
保密法是1989颁行的,当时的社会主要以“计划社会”为主色调,百姓的权利意识还处于启蒙阶段,保密法所要调节的对象集中于政府机构、重要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保密事项,因而该法的行政色彩很浓而公民色彩很淡。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民营经济开始大面积发育生长,以“民资、民智、民力、民有、民享”为特征的“五民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乃至“市场社会”的基本特征,催生公民意识乃至公民社会渐生渐长。经济的多元化推动了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政府公开更多的信息,而一部不合时宜的保密法,恰恰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消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