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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李涛律师介绍

   李涛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合伙人,从业十年。湖北省律师协会授于AAA信用等级律师,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授予的劳动仲裁员资格。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其系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武汉市硚口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湖北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司法厅联合设立的“湖北省交通维权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交通事故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卷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讲师团成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志愿律师;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调解员;楚天交通体育台《城市新干线》、《车行天下。法眼看交通》栏目嘉宾主持人、通讯员;“湖北(武汉)交通律师网”发起人。

   2002年被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评为优秀律师;2006、2007两年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2007年被司法厅党委评为优秀党员;被湖北省司法厅授予个人三等功表彰;被中共湖北省委信访局、司法厅评为先进信访个人;还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第四届湖北省优秀律师。

   李涛律师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踏实、敬业、为人诚恳、耿直、服务热情、周到、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强。其能模范的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业务活动涉及面广,能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李涛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和参与各类重大案件数千起,近年来致力于交通法律、房地产、金融保险、公司治理四方面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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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置顶:智者善行(2008-10-29 21:14)

                                     

    无意间看到《佛說隨勇尊者經》中“智者善行於梵行,復常善修正道因”,我深受启发。经深入了解佛教中菩萨所修之五种行法,即:(一)圣行,圣,正之意。谓菩萨依戒、定、慧所修之行,称为圣行。(二)梵行,梵,净之意。谓菩萨于空、有之二边无爱着之染,称为净;以此净心运于慈悲,与众生乐而拔其苦,故称梵行。(三)天行,天,即指第一义天。谓菩萨由天然之理而成妙行,故称天行。(四)婴儿行,婴儿,以喻人天、小乘。谓菩萨以慈悲之心,示同人天、声闻、缘觉之小善之行,故称婴儿行。(五)病行,谓菩萨以平等心,运无缘之大悲,示现出同于众生之烦恼、病苦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法院究竟为何物(转)(2009-07-09 21:01)
    法院承担更多政治使命,或让法院在司法中频繁涉入实质性的政治判断,无疑是将司法重新置于政治争议中。这既非设计法院的初衷,也可能会令法院失去其司法权威

范立波/文
 

  司法应该职业化还是民主化?法官应走入民间调解,还是身穿法袍、端坐法庭、以法槌定乾坤?司法改革究竟该往何处去?聚讼各家似乎皆有充足的理据。不过,令我颇感奇怪的是,似乎很少有人认真追问法院究竟为何物这一基本问题。如果不先澄清法院为何物,谈司法改革向何处去,总难令人信服。

  或曰,法院的职能,一言以蔽之,定纷止争而已。如果法院的职能仅仅是定纷止争,司法改革就应朝向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定纷止争这一路线前进。司法改革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尽可能地引入各种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方式。根据这一逻辑,法官确实不必非要穿着法袍、端坐法庭,亦不必固守司法程序。理由很简单,遵守司法程序未必总是有利于纠纷解决。

  但是,对法院的这一定位,也包含了两个风险。第一,这种定位其实预设了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法理学立场。工具的价值依赖于其所服务的目的。如果法

 

    2009年7月4日,李涛律师参加了全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座谈会,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潘立刚等领导出席该会议,与会发言的有全省各地代表的组织部长和试点单位代表,李涛律师代表全省律师行业试点工作发言。

 

 

 

    我所被湖北省司法厅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在党的生日之际,我所应更加珍惜各界的厚爱与支持,着力打造湖北地区的综合性的名牌所,为建设良好社会主义法制环境,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不懈的努力!!!具体见:http://www.hbsf.gov.cn/Publish/zwgk/zgzc/xcgz/20090702110280180985.html

附:

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决定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党委,厅机关党委:

    近两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

只为纪念他(2009-06-28 00:23)

 

    向他的成功表演与对一代人的影响表示致敬。纪念他吧!!

 

 

 


       作者:邓辉
  美国现行的律师制度明文禁止非律师投资律师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虽无明文规定禁止非律师投资律师所,但国资所拒绝除国家以外的所有投资者(包括律师、非
律师),合作所、合伙所拒绝除律师以外的所有投资者是确定不移的,换言之,非律师对律师所的投资实际上也是被禁止的,唯一的例外是国家根据国家需要可设立国资所。我国律师制度的形成背景虽与美国迥异,但在美国发生的围绕禁令的相关争论,对于我们重新思考这个问题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一、禁令支持者的声音
  在美国,禁止非律师投资律师所的规定始于美国律协(ABA)1928年的《职业道德准则》的第33条-35条,自该禁令产生后长达40年的期间里,上述条款被严格解释为禁止律师被非律师控制、禁止律师与非律师从事任何涉及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1969年,1928年的《职业道德准则》被《职业责任模范法典》取代,禁令在该法典中得到了保留。1983年,美国律协《职业行为模范规则》被通过,在该法典起草的过程中,虽然在是否保留禁令的问题上,支持者与反对

 

 

    2009年6月18日下午2:30,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全所人员的内部意见交流会议,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本次会议主要谈到了合伙改制后该所如何运作的问题,涉及社保办理、人员进出机制、内部管理制度、青年律师学习小组活动开展、聘用律师利益分配、实习律师管理、图书管理、公用电脑管理等诸多直接有关于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意见征求。大家提了很多问题与意见,该所鲁斌副主任代表合伙人对此一一给予解答和回应。办公室何大贤主任对该所提了九个问题,几乎囊括全所的各个方面,每个律师、实习律师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此次会场气氛,活泼开放、坦诚布公,大家发言的积极性非常高。有的问题比较尖锐、争锋相对,一时不好作出回答,

                              

    裁判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

    2009620日(周六)上午8301200 为了让仲裁员更好地掌握正确的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武汉仲

   据悉,2009年7月起武汉地区将实行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的规则,届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谢谢武汉市交管局、湖北保监局工作人员努力的工作,相信随着交通事故保险物损理赔中心的建立能够为我市交通参与者带来实惠与便利。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意见稿)

 

 

事故发生日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辖区

 

目击者联系电话:

车辆甲(丙)

事故发生情形

                                 

   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民主评议动员会在武汉市政协召开,由此全面拉开了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民主评议活动的序幕。据悉,本次活动将评议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评议重点是加强基层综治组织建设、加强治保调解组织建设、加快技防建设、加强专群结合的防范力量建设、落实流动人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