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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的通知 杭文广新政〔2006〕18号

 

 

本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市)文广新(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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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领导,建立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发》(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什么是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什么是行政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公安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适用本规定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等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公示可以采取设置公告栏、触摸屏或者查阅本等方式进行。已经建立公共信息网站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将该条规定的公示内容以及受理机关的地址、咨询电话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安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公安

 “蓝极速事件”之后,中国的网吧行业走上严格规范与管理的道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带来了行政侵权现象的大量出现。除此之外,网吧经营者们在运营网吧的过程还要面对与顾客之间的诸多法律纠纷和法律隐患。笔者在此重点分析网吧运营中遇到的民事和行政法律问题,以期对网吧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

一、一般民事法律问题

(一)顾客丢失物品与网吧责任

顾客物品丢失是网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网吧和顾客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端自然难以化解。此种情形出现的频繁性使得网吧往往疲于应付,也难以防范。那么从法律上,顾客丢失物品网吧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负多大责任?以及负不负责任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主要看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些条文以及民法赔偿原则如何理解。

一般的观点是,消费者到网吧上网,网吧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同时该消费合同以消费者充值成功为其成立的标志。既然消费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现将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文书,由各地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在使用这些法律文书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格式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    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公字( )第  号       公字( )第  号

 

关于印制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尺寸为实际尺寸,制表规格均为1∶1.

  二、文书中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