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3(2009-10-04 22:26)
4.1 网吧编码:10位字符,按1.1。
4.2 网吧报警时间:14位字符,表示方法为YYYYMMDDHHMMSS,其中时间以24小时制表示。
4.3 控制中心报警时间:14位字符,表示方法为YYYYMMDDHHMMSS,其中时间以24小时制表示。
4.4 源内部IP地址:12位字符,,表示方法为AAABBBCCCDDD。
4.5 上网顾客机器号:4位字符。
4.6 目的地址的URL:50位字符。
4.7 服务类型:2位字符,按1.5。
4.8 上网顾客姓名:30位字符。
4.9 上网顾客证件类型:2位字符。
4.10 上网顾客证件号码:18位字符。
4.11 上网顾客发证单位:30位字符。
4.12 网吧报警事件级别代码:1位字符,按1.3。
4.14 4.13 报警信息备4.15 注:100位字符。针对不同4.16 的服4.17
务存放相应的内容。如:SMTP的收发信箱地址;ICQ的ICQ号等。
三、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基本功能 3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网吧端及管理中心的基本功能。
本规范适用于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在建立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时可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功能扩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
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2(2009-10-04 22:25)
6 顾客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规范的使用
本规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包含不可缺省项和可选项。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地情况扩充数据项,但扩充的数据项不参与数据交换。
第2部分:网吧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2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对网吧信息进行处理和交换时的基本数据项代码和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之间以及与主管部门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地情况扩充数据项,但扩充的数据项不参与数据交换。
2 引用标准和规范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规范最新版本。
GB 23l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1.1 网吧安全管理代码 第1部分:网吧编码
1.2 网吧安全管理代码 第2部分:网吧状态代码
3 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3.1 网吧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序号 数据项名称 数据项类型 数据项长度 采用标准
1 网吧编码 字符 10 1.1
2 名称 字符 40
3 法定代表人 字符 30
4 负责人 字符 30
5 信息安全员 字符 30
网吧安全管理软件检测规范1(2009-10-04 22:23)
前 言
为了规范全国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集中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制定本检测规范。
本检测规范的编写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数据项目及长度以满足计算机监察业务要求制定。
本检测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检测规范起草单位: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检测规范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一、网吧安全管理代码 1
第1部分:网吧编码 1.1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网吧安全管理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时使用的网吧编码结构。
本规范适用于网吧安全管理系统之间以及与主管部门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GB/T 2260— l 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3 编码结构
网吧编码由10位字符
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的通知 杭文广新政〔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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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市)文广新(社会发展)局: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一)》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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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领导,建立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008-10-08 22: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发》(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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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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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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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依据、范围和程序(2008-08-13 04:38)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国家赔偿范围:
1、行政赔偿范围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08-08-13 04: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可知,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