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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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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

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

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

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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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冰 徐倩 金亮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实际上,国税总局连续两年下发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不过,与去年5月份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相比,今年的《通知》中体现的个税征管重心出现了转移。税务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向《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解读说。

针对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

在去年的《通知》中,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是一个重点。汪蔚青解释说,这是针对当时上市公司股权持有人将限售股解禁卖出的环节中,没有固定的个税代扣代缴人而设定。后来在明确证券公司作为此环节中的代扣代缴人后,这一已解决的问题就不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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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播到腾讯微博
财政部部长:个税起征点拟提至每月3000元

 

现行个税计算表格

中新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谢旭人说,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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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

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点击查看大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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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答案在题号前)


说明:以下题目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并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的相应选项上划勾,共100题,每题1分。

C1. 下列属于《物权法》中所称“物”的是( )。
A外观设计 B月球 C 商品房 D 大气层
C2. 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 )。
A 土地 B 房屋 C 矿藏 D 船舶
D3. 下列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的是 ( )。
A 租赁权 B 人役权 C 永佃权 D 地役权
A4.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生效时间始于( ) 时。
A 合同成立 B 不动产交付 C 物权登记 D 占有不动产
A5.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
A 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 D 初始登记
C6.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 发生物权效力 B 登记机构认可就有效力
C 不发生物权效力 D 处分行为有效
C7.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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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
财办会[2009]10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会计市场准入中的作用,有利于推广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2008年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印发,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详见财政部网站、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站等。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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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会字[2010] 57号)文件规定,杭州地区2011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定于2010年11月10日至19日进行,考试日期为2011年4月10日。

  凡要求报名的杭州地区考生,请直接登录浙江省财政厅会计报名网(http://kjbm.zjczt.gov.cn)或杭州财税网(http://www.hzft.gov.cn)进行报名,有关具体事项可仔细阅读报名系统中的“报考人员必读事项”。

  考试成绩于2011年4月30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可登陆报名网下载打印“合格证书”。只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该科目成绩合格者,可打印单科合格证书(该单科合格证书必须与有效文凭同时使用才可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两科目的,必须两科同时合格方可打印全科合格证书。上述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均为当年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

  为更好地服务和方便考生,2011年杭州市区继续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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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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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会考[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11年5月14、15日举行。现就2011年度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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