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顿时引来各方热议,此举真可谓有人欢喜有人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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