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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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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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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2月17日,2011进德公益第七届圣诞公益晚会在石家庄举行。晚会主题是“我与你同行”,旨在为特困病人和学生筹集资金。这是进德公益自2005年起连续第七年在圣诞节前举办这样的公益活动。来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地的社会各界人士500多人参加此次公益晚会,规模创历届之最。

  本次晚会巧妙地以“爱的呼唤、爱中行走、爱心传递”三个篇章推进,既有歌唱、舞蹈、配乐诗朗诵等文艺节目,又有现场爱心捐款、名家字画慈善义拍、手工艺品义卖、彩票抽奖等公益活动。大家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希望能帮助特困病人和学生走出困境。

  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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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2011年元旦,新乐东方美院怀孕8个月女教师被杀案震动四方。1月3日,该案告破:杀人凶手竟然是死者丈夫、河北农业大学在读博士左启华!7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乐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日前,判决结果终于出来:左启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判处死缓的原因是:因左启华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此判决,死者家属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判决

  构成自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确认,左启华为了不被别人发现,乔装打扮后潜入妻子宿舍,将妻子残忍杀死后,又伪造现场,意图迷惑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向,充分表现出左启华对其犯罪行为是做了充分准备和精心策划的。

  法院判决书称,本案属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法院查明,虽然案发后公安机关怀疑被告人左启华有作案嫌疑,但没有能够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左启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提取了其作案时所穿戴的衣服和作案工具,其行为应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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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先前针对醉酒驾驶问题,我写了一篇博文,认为醉酒驾驶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今日看到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就血样提取条件进行了明确。警察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重要性。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通过这些手段,可以充分的固定证据。

《意见》就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指出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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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7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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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冀公交[2011]89号)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

根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确定河北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6263元   (死亡赔偿金32526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5958元    (死亡赔偿金119160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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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开始严查醉酒驾车行为,包括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内的诸多醉驾者被拘留。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认为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并不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存在酒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做犯罪处理,而给予行政处罚。相反,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应依法严惩。

一、刑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的犯罪行为。目前,饮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重大事故很多,这也印证了酒后驾驶机动车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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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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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人有个毛病,眼里容不得沙子,可是没有权力,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常常生闷气。近日,路过一家医院,看到一红色条幅,上书:坚决打击医闹敲诈国家财产。猛一看,没什么;细一想,不对啊,什么时候,“医闹”蹦出来了。嘿,这是个新词,以前没听说过。旁边站着一个保安,我走上前,问:什么是医闹啊?看来这哥们懂得不少,说经常有来看病的患者和家属,事后来闹事。这下,我算明白了,原来,“医闹”|就是事后来闹事的患者及家属。如此看来,条幅不难理解,可以理解为:坚决打击(来看病,事后来闹事的)患者及家属敲诈国家财产。
     原来是针对医患纠纷提出的,可见有其存在的背景。这些年,老百姓文化水平提高的很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不再把打官司当丑事,加上患者人满为患。医疗机构“忙不过来”,就出差错了。医患纠纷产生了,过错大的算医疗事故,过错小的,也构成医疗差错。而法律制定者也糊涂,先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有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后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法律效力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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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生创造有限的财富。房屋有无关系购房人的一生,为此,购买房屋,是每个人不可回避的话题,为了购房,支出一辈子的收入,举全家之力购买房屋,现实的摆在我们面前。令我们纠结的是,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房屋质量总是不能尽如人意。更令我们纠结是,一旦发生房产质量纠纷,我们作为消费者,在与开发商沟通问题时,发现维权太难了,除了推诿,还是推诿,直到房屋出了保修期,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时,作为消费者,我们除了纠结,就是无奈!面对众多深陷房屋质量纠纷的当事人,他们的纠结,无奈,我感同身受!
作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们很多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法律救济权等诸多权利。我们买房子首先用到知情权,应该了解房屋的自然情况,包括坐落、四至、面积、楼层、公摊、绿化等情况,还要了解楼盘是法律情况,项目是否合法,土地的性质,法律要求的五证是否具备!这都是我们的权利,而开发商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我们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买那个楼盘,买那个户型,这是我自由选择的权利。再次,就是损害赔偿权,这是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所依法享有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的权利;最后,就是法律救济权,这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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