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剧《朝阳沟》选段------谨献给敬爱的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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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语体论》已由巴蜀书社于今年6月出版。
对于判词语言的研究,起始于是我的一个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期间陆续发表有关此论题论文十一篇,今年初,将五年的研究成果名之为《判词语体论》出版。
虽然名为《判词语体论》,其实,它是以论述判词研究的三个意义内涵(语体、史、法文化精神)为主旨展现全书内容的。用意在于它以判词的“语体”为纬,以判词语体的风格演变发展史为经;同时,揭示判词语言蕴涵的“法文化精神”以及它的“现代价值”。
我们以语体为平台,探讨判词语言演变史,是因为我们始终坚持法律语言只是一种语言的功能变体,它不是一个独立的语言系统。法律语言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不决定于语言材料,而决定于它的功能。语体是用于概括判词话语结构方式和编码方式的,以语体学方法研究判词语言,可以避免淡化判词语言固有的特性的危险,也可以避免判词语言研究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词语不见整体风貌的弊端。判词词语的运用应该属于语体风格学而不是词汇学或语法学,因为适用的词义在于词的更高的的句法组织安排,不仅仅是词汇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把判词理解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通过剖析语体风格的相似性、关联性,才能有效地把握判词语言的特质与功能,“任何历时的变化又总是体现为结构系统的变化,而不是结构要素的变化”。
判词语体研究以“史”为经线,是基于探讨判词语体风格特征的需要。勾勒历代判词语体演变过程的轨迹,必须历时地看待这种变化,因为“变化既是共时事实,又是历时事实。任何共时状态都是过去变化的遗迹,而将来的变化也组织在其结构之中”
(林达·沃)。过去法庭判决的司法活动已不复存在,也无法加以还原,唯一留存下来的、我们的意识所能直接把握的只有这最真实最贴近判决活动的、反映判决结果的判词。这种“历时性”的审视,就是对处于不同时间延续阶段的判词语体之间相似性的解读。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判词文本之间,无论是语言材料还是语言的结构方式,都有明显的相似性、关联性。正是这种相似性和关联性,提供了判词文本之间的可理解关系,表明了判词语体的历史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首先在判词言语演变中寻找判词语体的历史性,也就是说,判词语体的历史,就存在于各个时期判词的语言风格之中,从西周的雏形判词到汉代的问答式判词到唐代的骈体判词宋代的散体判词,再到明清成熟规范的判词,期间的历史关联性,即它们之间的承继性与转化性,相当清晰、明显。从周代判词到唐代骈判是转化多于承继,而从宋代的判词到明清判词则是承继多于转化。但是无论如何,它们的语体风格都不是无端消解、弱化或凭空消亡或显现。某一个时代的判词风格都是在继承或转化先前判词语体风格基础上完成自己风格定型的,同时余绪及于后世判词。
汤因比在论述人类文明发展时,曾提出“退却与重回”的观点。伯尔曼先生在他的《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看法:“我不得不从遥远的历史的视角,从头考察西方的法律与法制、秩序与正义的传统,以便找回摆脱困境的出路”,他强调的是:对历史的研究,是找到社会现象“来龙”的好途径。龙应台先生在在一次对大学生的演讲中,曾经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历史”对于提升人的思考能力和开启智慧的重要作用。她的朋友从以色列的沙漠中,采摘了一朵名为“沙漠玫瑰”的花,但她看到的并不是什么花儿,而是一蓬干草。朋友告诉她,这花儿需要在清水里浸泡八天,才能开放。第八天,她请邻居来观花儿。在邻居看来,这不是什么花,只不过是一蓬绿色的草;在龙先生眼里。它却是一朵开放的绿色的美丽的花儿。龙先生解释,产生她们二人的不同看法的原因是:自己知道这花儿的“过去”即历史,所以看见的是“花”;而邻居只看到“现在”,所以看到的仅仅是草。对判词语体的研究也是这样,必须清楚地知道它的“过去”,清晰地归纳它的“来龙”,才有可能准确把握它的“现在”,正确地预测它的“未来”。
因此,判词语言的研究,不但要研究语体,还必须选择对语体的历时研究;而历时地研究必须是整体言语体式(语体)的变化而不是词汇或其他单一要素的变化为主要研究对象,它们相辅相成相融相合,缺一不可。这就是何以要对判词的语体及其流变过程同时探讨的缘故。
判词语言研究兼及法律文化精神,是因为它是判词文本中固有的,是判词语言无论如何也剥离不开、剔除不掉的异质同构体。我国判词源远流长,经过了几千年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独具的法文化特色。在制定法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古代法律活动中,离开了判词,就无以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无以了解法律的现状和法律的水平,也就无以解读彼时彼代的法律文化。张晋藩教授明确地指出:“中国是法文化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古代判词是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古代司法的文字记录,而且反映了特定的司法制度、法律意识、社会习俗与国情状态,体现了中国法制与法治、任人与任法的相互关系与规律……判词或表现为严格适用法律,或酌情变通适用法律,或以礼俗补充、代替法律,表现了司法官根据事实、参照法律的灵活性,使得法与情理允协适中”。正如张教授所言,判词语言蕴涵着丰富的法文化及其精神,故而,在探讨判词语体风格时,不可能不旁及它的法文化内涵,不揭示它的法文化精神及其现代价值;也正如张教授所言,判词语言与法律文化水乳交融的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判词语言的法律文化研究既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因为我们所关注的,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也不是语言学自身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法律与判词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判词语言研究过程中的不可剥离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判词语言的法律文化及其精神的问题,是判词语言如何反映传统的法律文化精神特征的问题。对法律文化的研究,有法学的角度,有法哲学的角度,有法社会学的角度,有法律史的角度,我们试从历代判词语体的角度进行探究。以判词语言为文本,来探究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的价值,显然也是一条值得肯定且需艰苦跋涉的道路。
判词语体研究,实际上是对判词语词及其表述特点的研究,并从中演绎出一个普遍的,并通过其他判词语词验证或修正的规律或特点,也就是说,对判词语体的研究,就是对判词语言的研究。如果承认俄国人蒂尼亚诺夫在《论文学的进化》中所说的“诗歌史便是语言史”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所谓的语体史,其实也就是中国判词的语言史。正如沃思勒所言:“一首诗中的时代特征不应去诗人那儿寻找,而应去诗的语言中寻找。我相信,真正的诗歌史是语言的变化史,诗歌正是从这种不断变化的语言中产生的,而语言的变化是社会和文化的各种倾向产生的压力造成的”。如其所言,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在判词语言中都有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反映。
关于语言体式与内容的关系,我们很赞成这样的观点:“从语言学角度看,所谓形式,即是语言的物质结构,而内容则是语言的意义,这两个层面统一于语言内部,形式是语言的形式,意义也是语言的意义,所有的形式都是有意义的,所有的意义也都是由语言的形式和结构方式决定的。因而语言的这两个层面以及相应的文本的这两个层面是不可分离的,但由于语言的组织方式决定语言的意义内涵,因而文本的形式——结构层应当说较之文本的内容——意义层是更为基本的,也更为决定性的”。这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形式制约并决定内容。这意味着判词语体的风格特征,制约并决定着判词的意义内涵。唐代骈判的体式特征,将判词应该表述的内容意义,局限在一个有严格形式要求的狭小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判词内容的表达,抑制了法律思想与法律意识的阐述,这就决定并形成了了判词内容表达的司法功能弱化、文学审美价值增强的骈判的内容共性。抑或说,只有对判词语体特征作具体分析解读之后,判词的意义内涵才能得以展现和揭示。
这本书的体例,有两种基本的框架可供选择,一是以历时顺序为线索,一是以问题为线索。两种框架各有利弊,我们决定采用以历时为线索的方式来构建体例。这种框架的优势在于:思路开放、包容量较大;各部分之间既是连续不断的“史”,又能单独成系统,比较适应当代人的阅读偏好,也比较符合我们研究的思路。以中国历代判词语言为文本,挖掘判词语言蕴含的法文化价值,是判词研究的一个新方法,也是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别样途径。我们试图沿着这样的思路开展:“解读判词语言——简论法律制度、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背景——归纳观点:判词语体风格特色及其所体现出来法律文化精神特征”。“解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由于资料的关系,有些文本需要进行“句读”,这种标点断句的工作,需要古文字学知识、古汉语知识、文史知识,还不能没有法律史、司法学的知识,因此费时费力,辛苦异常;“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的分析”,我们试着从法哲学高度去审视,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知识营养。
以上所论,基于多年研读的心得体会,也是我们选择这个课题的原由之一。这本小书,内容有些丛脞,但我们之所以不揣浅陋成书面世,是因为受了鲁迅先生一句话的鼓励,他在《且介亭杂文》序言里说过:“我只在深夜的街头摆着一个地摊,所有的无非几个小钉,几个瓦碟。但也希望,并且相信有些人会从中寻出合于他的用处的东西。”这当然是先生的自谦,是先生有别的涵义在。我们绝不敢斗胆拿自己这个不像样的东西与先生的作品相提并论,也不奢望给人们带来更多“合于他用”的东西,只是觉得本书实际上也就是浩浩书海广博学苑里的一个
“小钉”、一片“瓦碟”而已。
清人沈家本说:“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耳,其精蕴必不能罄。此固非积数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此话对我极尽激励之功,鞭策之力。
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中国历代判词语言的法文化精神及其价值的现代透视》会研字[2003]3号。
陶东风《文体演变及其文化意味》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8页。
英
汤因比《历史研究》曹未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
美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所谓“法律文化精神”是指蕴涵在判词语言深层和法律背后的法文化的意义。比如,子告父,无论这个父亲犯了什么样的滔天大罪,儿子只能隐匿不告,否则,就是违背了封建法律的“父子相匿”的规定,这反映的是“法律文化”的问题;如果再进一步追问:法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儒家的“亲亲”原则中,这就到了“法文化精神”的层面了。
张晋藩《中国历代判词研究·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沃思勒《语言哲学全集》,转引自韦勒克等《文学理论》三联书店1984年,第186页。
陶东风《文体演变及其文化意味》,第252页。
11月羊城广州仍然温暖如春,春意盎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校园仍然綠郁葱葱。2008年11月7日-8日,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在这里成功召开。
来自中国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三十余所高校的代表,以及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的共110中外法学语言学学者汇聚一堂,畅所欲言,共同享受着这次中国法律语言学界两年一度的学术大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新闻传播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刘愫贞教授、刘蔚铭教授、马庆林教授、刘淑颖教授、陈静学老师一行六人应邀出席了本次法律语言学学术盛会,与中外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日程安排,刘愫贞教授主持了第四组(Room
216)的学术研讨,并以《“礼”与法律语言的准模糊语词》为题做学术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共鸣与热烈讨论。
同时,刘愫贞教授还应邀在大会闭幕式上做会议总结发言。
刘蔚铭教授协助吴伟平博士主持了第一组(Room
201)的学术研讨,并以《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为题做学术发言,引起中外学者对中国的语言证据适用问题的极大兴趣,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同时刘蔚铭教授还应邀主持了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德春教授的大会主题发言,以及来自美国的知名法律语言学家Janet
Ainsworth教授的大会主题发言。
马庆林教授主持了第三组(Room
222)的学术研讨,并以《美国法院案件审理的推理过程——由一则案例观之》为题做学术发言,也引起了大家积极的提问与响应。
在本次大会上,还召开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其中选举了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了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在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中,我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刘愫贞教授
和刘蔚铭教授当选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庆林教授被选为理事。
大会期间,我中心主任刘蔚铭教授还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邀请,作为专家对该院“增设法律语言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了评估,与该院同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
本次会议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主办,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承办,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
英国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主任Malcolm Coulthard教授,
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美国乔治城大学名誉教授Roger W. Shuy教授及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香港城市大学Vijay
Bhatia
教授等中外学者110人参加了会议,围绕会议主题“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语言研究和应用”
共同探讨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法律语言教学研究、法律语料库建设和法律语音学研究七大问题,涉及到了各个层面的热点与关键问题。
本次大会是一次学术自治的大会,学术自由的大会和学术创新的大会。各位中外学者是本次大会的主人,没有多余行政化和官化的侵扰。他们畅所欲言,自由探讨,奉献自己全新的科研成果,使整个大会的学术性发挥到了极致!
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扩大了西北政法大学在全国法律语言学界的影响,增进了学术交流,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科的发展必将起到推动作用。
5月12日,四川汶川突发强烈地震,震灾,撼动着整个中国和每一个中国人的心。震波殃及陕西省部分地区,致使汉中、宝鸡地区受灾严重,陕西省内的震灾,同时撼动着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及其广大社员的心。
地震发生后,九三学社陕西省委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献爱心活动,社的各级组织和广大社员通过各种渠道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
六月二十四日,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副主委刘斌一行携全省九三学社社员的捐助之托,不辞余震中路况地势险峻,一路艰辛辗转,前往受灾严重的陕西省汉中市,在汉中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汉中市委主委李钧的陪同下,抵达略阳县重灾区,来到白水江镇的青泥河中心小学,看望了在帐篷中坚持上课的学生,并现场实地考察了不能使用的教学危楼,将三万零五百元人民币捐赠给该受灾小学,为学校重建校舍,孩子们早日恢复课堂奉献一份援助爱心。九三学社陕西省委还表示愿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帮助该校重建校舍。同时,为帮助灾区的学生们尽快地走出震灾的阴影,抚慰孩子们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遭受的心理创伤,进一步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就在完成了对略阳县受灾学校青泥河中心小学的捐助活动后,刘斌副主委一行立即亲抵略阳县政协、略阳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通过与其沟通磋商,确定了九三学社陕西省委教育文化委员会在此前拟提出的计划方案,并决定于7月份组织震灾区的学生在西安举办一次励志夏令营活动。
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由来自略阳县一中的23名师生在西安交通大学拉开了“爱心奉献,重建家园”励志夏令营开营仪式的帷幕。其中,带队老师3名;学生20名,均为平素品学兼优、且在抗震救灾事迹中表现突出的高中学生,其中一名孩子的母亲在地震中因公遇难。
开营式上,洁白的营服映衬着张张朝气蓬勃的笑脸,火红的营旗随风飘舞。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陕西省委主委周卫健、省委统战部副部长赵苏智分别致辞,对孩子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寄予孩子们以期望,坚定树立“战胜困难,重建家园”的勇气与信心。同时,参加开营式的还有大力参与支持此次夏令营活动的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长安大学三所大学的中共党委统战部和基层委员会负责人。九三学社社员、陕西华兴集团董事长刘建军积极为灾区灾后重建奉献一份爱心,鼎力支持社省委组织的夏令营工作,并为此次活动慷慨资助人民币壹万元。开营仪式在欢快而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七月十二日至十五日,由九三学社陕西省委机关工作人员及医务志愿者全程陪伴,为期五天的夏令营活动对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长安大学三所大学的校区、学生公寓、文史场馆、实践基地等设施进行了参观。
在西安交通大学,在东校区参观了校史展及图书馆;与当代名师等专家学者专场对话;与交大师生进行交流,百忙中的交大医学院院长欣然亲临会场,同时参会的还有美国抗震救灾志愿者代表,灾后放松疗法的心理辅导与联欢活动并举,还有少年班大学生的成才经历演说,大大开阔了学生们的视野,丰富了学生们的阅历,激发了他们立志博学的决心。
西北大学大地质学教授、地震学专家做专题报告,系统的讲解地震原理及防震避灾知识;在西大地质博物馆,在大批珍贵的化石前,地质学教授以他博学的诙谐把深奥的科学知识通俗化的表述,使孩子们在盎然的兴趣中增进了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认知和渴望。
陶醉于长安大学渭水现代化新校区如画的风景,孩子们在环境优美的校园里留连忘返;在长安大学参观了我国目前唯一的高科技风洞实验室、亲身体验了乘坐于飞驰在汽车检测试验场垂直弧形跑道的大客车里的感受、参观了大型风雨操场,大家感受到了科学的伟大,体验性实验性活动极大的增长了学生们的见识。
学生们还感悟了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秦兵马俑博物馆悠远的历史文化,领略了自然博物馆及历史博物馆的无穷奥妙、观看了大雁塔北广场霓红斑斓的音乐喷泉、认识了钟鼓楼广场等著名景点。通过了解历史、亲近自然、崇尚科学帮助他们走出地震留下的心理阴影,抚慰了震灾对他们心灵造成的伤害。
为期数天的夏令营活动虽然短暂,但这四天的活动收益所带给孩子们内心战胜困难的坚强斗志和赋予他们精神上发奋学习的激励力量却将使他们受益终生,孩子们心灵的收获远远超过了预期的目的。西北政法大学刘愫贞教授满含深情的为孩子们做了“在灾难中成长”的专题报告,无不深深扣动着孩子们的心弦;社省委常委佘振伟为孩子们讲述了政党制度建设和九三学社的发展史,使孩子们进一步了解我国政党制度下,作为民主党派之一的九三学社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作的贡献。夏令营的闭营仪式上,孩子们难以掩抑内心涌动的巨大鼓舞与感动,流着不言屈服的热泪,纷纷畅言吐露心中熠动的共同决心:用坚强战胜困难,用奋发努力学习,励志酬报社会,励志酬报祖国。
送别之时,略阳一中的师生对参与此次励志夏令营活动的三所高校,尤其是主办此次活动的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再次表示深深的感谢,学生们整齐列队对九三学社陕西省委的领导致以深情的鞠躬,藉以表达内心无限感激之情。
11月羊城广州仍然温暖如春,春意盎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校园仍然綠郁葱葱。2008年11月7日-8日,法律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在这里成功召开。
来自中国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三十余所高校的代表,
以及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俄罗斯等国的共110中外法学语言学学者汇聚一堂,畅所欲言,共同享受着这次中国法律语言学界两年一度的学术大会。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新闻传播学院和外国语学院)刘愫贞教授、刘蔚铭教授、马庆林教授、刘淑颖教授、陈静学老师一行六人应邀出席了本次法律语言学学术盛会,
与中外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日程安排,刘愫贞教授主持了第四组(Room
216)的学术研讨,并以《“礼”与法律语言的准模糊语词》为题做学术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共鸣与热烈讨论。
同时,刘愫贞教授还应邀在大会闭幕式上做会议总结发言。
刘蔚铭教授协助吴伟平博士主持了第一组(Room
201)的学术研讨,并以《语言证据范畴下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为题做学术发言,引起中外学者对中国的语言证据
适用问题的极大兴趣,并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同时刘蔚铭教授还应邀主持了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德春教授的大会主题发言,以及来自美国的知名法律语言学家Janet
Ainsworth教授的大会主题发言。
马庆林教授主持了第三组(Room
222)的学术研讨,并以《美国法院案件审理的推理过程——由一则案例观之》为题做学术发言,也引起了大家积极的提问与响应。
在本次大会上,还召开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其中选举了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了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在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中,我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刘愫贞教授
和刘蔚铭教授当选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庆林教授被选为理事。
大会期间,我中心主任刘蔚铭教授还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邀请,作为专家对该院“增设法律语言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了评估,与该院同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
本次会议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和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主办,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承办,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
英国阿斯顿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中心主任Malcolm Coulthard教授,
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美国乔治城大学名誉教授Roger W. Shuy教授及国际著名法律语言学家、香港城市大学Vijay
Bhatia
教授等中外学者110人参加了会议,围绕会议主题“二十一世纪的法律语言研究和应用”
共同探讨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法律语篇分析、法律翻译和法庭口译研究、
法律语言研究的应用、法律语言教学研究、法律语料库建设和法律语音学研究七大问题,涉及到了各个层面的热点与关键问题。
本次大会是一次学术自治的大会,学术自由的大会和学术创新的大会。各位中外学者是本次大会的主人,没有多余行政化和官化的侵扰。他们畅所欲言,
自由探讨,奉献自己全新的科研成果,使整个大会的学术性发挥到了极致!
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扩大了西北政法大学在全国法律语言学界的影响,增进了学术交流,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科的发展必将起到推动作用。
2008年12月6日-7日,澳门“首届两岸四地语言学论坛”在澳门理工学院举行,来自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本地的约60位学者专家,围绕法律语言研究﹑两岸词语比较及四地语言规划三大专题发表论文,共同商讨语言学的理论和实践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刘愫贞教授和刘蔚铭教授应邀出席了本次语言学论坛,与四地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取得显著成效。
这次语言学论坛,按讨论内容分为三个主题:法律语言研究,两岸词语比较,四地语言规划。根据日程安排,刘愫贞教授在“法律语言专题组”以《中国历代判词语体史论纲》为题做学术发言,引起与会者的共鸣与热烈讨论。同时,刘愫贞教授还主持了6日上午的“法律语言专题”。12月7日上午,刘蔚铭教授以《我国司法制度下语言证据适用的窘境和路径》为题做大会主题发言,对语言证据适用过程中将会遇到的概念冲突、制度冲突、观念冲突和实践冲突进行了探讨,同时指出了语言证据适用的两条路径,也取得了满意的成效。
本次会议由澳门社会进步协会﹑澳门九鼎月刊社和澳门语言学会联合主办,旨在通过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有助各地区制订合乎现实需要的语言政策,同时有助于推动澳门语言问题的解决。在澳门回归祖国的过渡期﹐语言是个重要的问题﹐被列为过渡期的三大问题之一。回归后﹐语言问题的解决有了很大进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在法律和司法方面﹐中文的使用仍然被人垢病﹐中文立法还有待加强。此外﹐两岸四地虽然都是使用汉语,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语言各具特色,两岸四地的中文运用也有一些差异,语言的交流和整合出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这次“首届两岸四地语言学论坛”借此探索语言问题﹐推动澳门学术的发展。
此外,在论坛上发表论文的还有﹕著名法律语言专家王洁﹑廖美珍﹑杜金榜﹑刘红婴、李振宇等;著名语言学家﹑中国语言学会会长侯精一﹑袁晖;法学专家何超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米健﹑青海民族学院王作全等;语言规划专家﹑国家语委王铁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振兴﹐香港城市大学王培光﹐台湾政治大学何万顺﹑李酉潭;著名社会语言学家﹑中国社科院张惠英﹑北京语言大学曹志耘﹑国家语委苏金智﹑南京大学徐大明﹑暨南大学郭熙﹑清华大学赵丽明等。
本次论坛具有重要的语言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澳门日报、澳门华侨报、澳门互联网站、教育部官方网站、中国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中国广播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台湾广播中心“你好台湾网”、中国新闻网、新浪网等诸多海内外媒体纷纷对此次“两岸四地语言学论坛”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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