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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42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0年第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特此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

       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流动商贩应当合法化(2009-08-13 11:07)
  最近很多人在议论流动商贩是否应当合法化,我个人觉得流动商贩应当合法化。只所以这个问题引发热议主要源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其中的相关条款提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一规定为流动商贩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律上确定流动商贩的合法地位,我觉得这好事情,有很多益处:

    首先,采取登记制使其合法化后便于管理,有可能对流动商贩区别管理,增加国家税收,治理其不合法的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流动商贩合法化后更有利于保护流动商贩的合法权益,举例说媒体报道了多起城管殴打商贩的案件,但很少听说商贩被殴打后要求国家赔偿或者城管个人赔偿的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此类案件呢,我觉得主要原因即在于流动商贩缺乏合法的地位,使其敢怒不敢言,想打官司,可能又担心自己不合法会被别的国家政府部门处罚,比如处罚其占道、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等,这些处罚能到什么程度没有多少商贩知道,与其冒不知道怎么样的处罚去和城管打官司,不如忍了

 
 

    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在关注新疆7.5暴力事件------(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致156人死亡1080人受伤)

    看到伤痕累累的人们我会和大家一样心痛,他们行为的恶劣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我和所有的人们一样对他们的行为痛恨不已,我所希望的就是将来能在制裁他们的时候判处极刑。当然我所说的极刑并不都是死刑。我所谓极刑是指法定刑在3到7年量刑的犯罪,判处7年,也就是说在法定刑幅度内按照最高的来判处。

    我们要坚决打击这一严重暴力事件,要严厉打击暴力事件的组织者、参加者,但我更希望政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能够理智,在这种时候我们的政府部门如果不理智、慎重处理,可能又会留给热某一些话柄,所以我们一定要一如既往严格执法,要让热某在内的一小撮人明白,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我们有法律,我们一直在严格执法,没有他们这一小撮人我们的明天更好。

    本次暴力犯罪产生的极端后果如下:

    1、严重破坏新疆乃至祖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最近报道了几起看守所嫌疑人死亡的案件,这些事情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实际也影响了政府形象。这些事情的出现使得有关单位相当被动。我觉得这些事情其实可以避免,所以给出两点简便易行的建议:

    1、是收押嫌疑人时候先做个体检;

    2、嫌疑人收押期间的活动都予以视频监控。

    1、做体检其实不会有太大成本,这样嫌疑人在审讯时候出现心脏病死亡的,好分清责任,同时也可以提醒办案单位在审讯患有疾病的嫌疑人时候可以注意点,避免引发嫌疑人的心脏病。

    2、收押期间用视频监控,这样可以避免有些特殊事件出现,有理说不清,另外我们的办案单位做事情都是光明磊落的,相信也不会担心监控到什么违法的事情,所以这样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办案机关,维护政府形象。

    以上两点意见要是真能落实,我想对一定范围维护政府形象是有好处的。

律师直选我觉得时机不成熟

    律师协会应该是律师的一民间性质的自发组成的团体,主要负责律师的监督管理相关事宜.既然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就应该由全体协会会员来决定协会管理人员的任免,也就是说律师协会应该由大家选举产生,但我国律师协会一直以来都不是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的,现在有少数律师提出了律师直接选举律师协会的建议,一些人也希望我能参与其中,我觉得他们的建非常好.每一个律师都可能会赞同律师协会应该由大家选举产生.

    搞律师协会直接选举,我觉得目前情况下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

    律师协会是一个大的利益的权利主体.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的律师,在担任之前可能没什么作为,但一旦担任,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可能会得到提升,他的业务或者说挣钱的机会相对别的人可能会多一些.

    协会掌握着大量金

                       透过刑讯逼供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在我办理的个别案件中当事人自称受到刑讯逼供,在各种媒体当中也能看到关于某某案件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当我听自己当事人说受到刑讯逼供的时候,我只能告诉他如果没有证据,这些说法没有意义.

    为什么我会这样答复当事人呢,主要还是处于无奈,并非我真心想这样答复他.

    我认为象刑讯逼供这样关于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应该由办案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真的觉得没有必要去细说,可是不吐不快,众所周知,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当事人被羁押期间,在这个时期他受到刑讯逼供,理论上规定了他有举报的权利,可是实践当中他行使权利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认

 
 透过政法大学学生砍死教授案谈我国诉讼制度看有罪推定


    政法大学学生砍死教授案是近期一个非常典型的刑事案件,在这里我不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只想谈一些诉讼制度的事情.

    所谓的刑事诉讼程序简单说就是国家打击犯罪的程序,包括刑事案件的侦破,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宣判的一整套的程序.这个程序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多长呢?我可以告诉你很长!为什么说很长呢,因为国家法律在规定这个程序一般时间的同时,又规定了若干可以延长的程序和期限,所以我说他很长,因为这个国家期限不是文章谈的内容,所以我对此不做说明了.现在我开始谈上面这起案件的期限.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众目睽睽之下,持凶器,直接将受害人杀死,这样的案件一目了然,完全具备起诉的条件,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很简单,没有必要在去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基本符合起诉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尹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一一,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XX路XX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删除其发表在新浪、腾讯、网易、红网等博客以及各大新闻网站上的《丑陋的北京人》一文;

     2、判决被告公开道歉,并在全国性媒体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3、判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