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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志群-税务律师
施志群-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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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律师

分类: 税收优惠与税务规划

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4、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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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土地转让

明税

税务律师

分类: 并购重组、金融资本税务

恒立实业(000622.SZ)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底与2017年7月底两次作价共2.91亿元(其中不动产作价2.78亿元)转让子公司恒通实业累计100%股权(将恒通实业80%股权作价23,280.80万元转让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将恒通实业20%股权作价5,820.20万元转让给长沙道明房地产有限公司),鉴于该股权转让事项起始就被岳阳市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股权转让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经测算,需交土地增值税为6691.795万元。

2017年度经税务筹划及相关操作, 2019年3月才取得税务机关最终认可,该股权转让事项缴纳税费合计共3,682.28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3,314.63万元。

《000622恒立实业关于转让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完结后续会计核算的公告》【2019.10.8】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z0000622&stockCode=000622&announcementId=1206960271&announcementTime=2019-10-0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岳阳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完结后续会计核算的公告

一、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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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明税律师

贝斯美(300796.SZ)于2019年9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贝斯美2015 年 9 月 17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533001053),有效期为三年,在高新资格有效期内的2015-2016年之间曾因环境违法受到3次处罚、累计11.65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亦未列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00796 贝斯美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9.30】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fbj0837938&stockCode=300796&announcementId=1206958227&announcementTime=2019-09-30

反馈意见问题 6、关于发行人资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 2015 年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江苏永安于 2014 年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7 年 11 月通过重新认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是否届满,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律障碍,如有,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业绩的具体影响并作补充风险提示;(2)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展其主营业务必备的的资质证书,发行人是否应取得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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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税

税务律师

分类: 并购重组、金融资本税务

在股权交易中,股权价格是否反映了企业不动产实际价值,往往是判断股权交易涉税处理是否准确的主要关注点。实践中,企业通常需要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不动产价格、股权价格作出评估。但是,企业在确定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时,除了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外,也需考虑同类企业可比价格等因素。深圳市C公司境外股东就因未能准确确定跨境股权转让价格,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179万元。

症状: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C公司于2018年12月发生了一笔跨境股权转让交易,其股东已发生变更。

具体交易情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H公司,向C公司原唯一股东新加坡S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7058万元。新加坡S公司股权成本为874万元,股权收购方H公司,于2019年2月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18万元。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到,标的企业C公司主要经营五金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从事简单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每年均保持盈利,厂房为自有物业,占地不小,靠近行政区核心商圈。C公司提交的《关于C

一、辨别“保本”与“非保本”的税法意义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对征收增值税的“贷款服务”范围作出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首先将贷款定义为“取得利息收入的活动”。而利息收入的本质是“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各种收益,不管叫“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抑或其他名目,只要符合“保本”这个本质特征,即为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不“保本”,那么就不是利息收入,无需按贷款服务这个税目征税。(该条文把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表现的淋漓尽致。) 综上,“保本”与“非保本”涉及到是否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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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反避税

特别纳税调整

分类: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

志群按语:反避税程序及法律责任形同虚设?

1、专项核查,股权交易申报无问题

最近,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发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该公司虽在减持股票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但其在检查年度通过多列支利息费、顾问费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454.2万多元,加收滞纳金1762.7万多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专项检查的要求,东莞市税务机关对K投资公司历史年度股权转让行为实施税收检查。

查前,检查人员通过深交所网站了解到,2014年12月,K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控股的广东JL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L股份公司)6600万股股份,以10.1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然人杨先生。

在随后的实地核查中,K投资公司出示了企业自查后于2017年2月21日补缴金融业营业税完税凭证。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解释称,K投资公司进行2014年汇算清缴时,已经就该笔股权减持行为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798万多元,但因为对相关税收法规不了解,漏缴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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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权转让

特别纳税调整

分类: 非居民、跨境投资税务

志群按语:终于,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管理又放了一颗卫星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国税局单笔入库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6.3亿元。该案件合同交易金额大,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国际知名企业,社会关注度高。税务机关历时1年半,经过大量调查和艰苦谈判,成功穿透中间层,最终取得国际税收征税权,成功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6.3亿元。而这一切,最早源于一则新闻报道。

一则新闻报道带出避税线索

2016年初,一则某知名房企投资近百亿元入驻北京市顺义区的经济新闻报道,吸引了顺义区国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随即,该局对区内某房地产企业北京C公司展开约谈,发现该公司确实已经易主。2015年底,英属维尔京群岛(BVI)A公司将其持有的X公司(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100%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B公司(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交易价款包括X公司的股权和应收债权,受让方分期完成支付。拥有大量土地的北京C公司为X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依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税务人员发现,X公司的资产主要由直接在北京C公司的投资构成,X公司没有聘用员工或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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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

关联交易

反避税

分类: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

一、案例简述

1992 年9 月,日本B、C 两家外资企业出资组建境内某服装A 公司,其中B公司投资比例90%,C 公司投资比例10%.A 公司主要经营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和整理加工,国标行业属于机织服装制造行业,有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A 公司成立当年即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2010—2014 年期间,A 公司与香港D 公司、E 公司签订佣金协议,约定D公司、E公司负责为其扩展客户,佣金比例随销售金额变化,分为3% 和5% 两档。

A 公司与两家香港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A 公司经营情况见表1,佣金支付明细见表2。

二、案件处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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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

税收协定

非居民税收

分类: 非居民、跨境投资税务

案件情况

我国某大学聘用一名美国籍教授A来校授课,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务合同。A教授在聘用期内每年来华不超过4次,每次2周左右,年薪175000美元(不含中国境内应缴税收入)。

该大学经办人员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提交该外籍教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资料。经税务所询问并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大学不具备学历教育资质,其组织性质实际为基金会,且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主管税务所判定,美国籍教授A不符合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条件。

之后,该大学又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为由提交相关资料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在对主管税务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大学和A教授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规定,该外籍人受聘于该大学担任教授职务,领取年薪,且该大学其承担往返机票以及住宿费用等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文件的规定,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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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

受控外国公司

分类: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案例

       检查人员发现,A投资公司在香港投资的子公司账上留有大额未分配利润,母公司却从未“分一杯羹”。这笔大额利润是否为正常经营所得?为何长期滞留账上?A投资公司是否存在避税行为?检查人员通过调查,找到了答案。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以企业提交的对外投资受控企业信息报告的疑点数据为线索,跟踪调查,查实A创业投资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有大额可分配利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存在避税嫌疑。该局依法对A投资公司境外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对企业作出补缴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款778.8万元的处理决定。  

  疑点:对外投资有利润却不分配  

  不久前,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检查人员在梳理企业报送的对外投资受控企业信息报告时发现,A投资公司于2006年9月在香港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但该公司一直未实现盈利。自2014年起,B公司开始扭亏为盈,并在2015年底实现净利润3115.6万元,但该企业并未进行利润分配,这一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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