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7〕158号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2008-01-01 新华社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公办学校发放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1993年国家实行了特级教师津贴制度,明确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