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屏的钙 说:
腾讯当初是把珊瑚虫当作增强版看待的
蓝屏的钙 说:
看看这里吧:
http://web.archive.org/web/20060718043610/price.tech.qq.com/soft/list.php?subcatid=190
临海 说:
可不是吗 以前我还在QQ.COM上下载过
蓝屏的钙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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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或将因珊瑚虫案件受罚
来源: 呆子不开口 评论 0 条 字体:[大 中 小] 收藏 投稿
我国为了公检法机关的廉洁清正,有一个内部的规定,那就是任何办错案的公务人员都要受到相应处罚。此案如果法院宣判陈寿福无罪,那么受到最大打击的首先就是公安机关,其次就是检察院,这两个部门的办案人员都可能受到处分,影响前途不说,主要负责人甚至可能会免除公职。本来此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深圳,我们感觉陈寿福判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了。
最近轰轰烈烈的珊瑚虫一案终于开庭了。其实很多的事件都会有着许多背后的故事,普通民众得到的往往都是媒体所传达的信息,再加上民众专业的局限性,所以媒体的舆论导向往往会影响人们对事件真相的了解和判断。
不过近些年的互联网媒体的自由公正让人们了解到了更多事情的真相,让网友们有了更多的思考的空间,热心网友的积极参与也往往会改变一些事件的发展。可是让我感到奇怪的是,互联网媒体关于珊瑚虫案的报道却总让我感到别扭,反正跟我了解的一些情况是有点出入的。先不管是非,起码互联网媒体没有做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接受陈寿福涉嫌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的著作权犯罪一案中被告人陈寿福(以下简称: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张永华、王冲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经查阅本案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及参与庭审,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辩护人依法为其作无罪辩护,现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为“侵犯著作权罪”,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此,被告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必备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
前天看了huijian大帅帅的“茶馆里的强奸故事”,开篇第一节的生意经,一下子就紧紧把我吸引进去了。自从寿福被警察叔叔请进局里,我心里面就很是不安,总是告诉自己,警察叔叔一定搞错了,那么腼腆的寿福,那个每天不辞辛劳在黑板上给我们写作业,那个虽然嘴里叽叽歪歪,但每次总是给我帮忙的寿福,怎么会被“请”进去呢?而且还是刑事!
终于,我看到了大帅帅的强奸,眼前豁然开朗。。。。。。天啊,原来事情竟然是这样,原来经常请我吃饭,又出钱又给我当车夫的寿福,竟然如此龌龊,竟然如此霸道,他竟然敢到腾老板的茶馆去划地盘,不但在人家的地盘做生意,还不让腾老板卖东西,竟然有这样的世道。。。。。。突然之间,除了释然,还有点庆幸。寿福是认识我家的路的,要不是警察叔叔把他请走,万一哪一天,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