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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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