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
注:去年汶川地震后,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通过全所律师的捐款在阿坝设立了奖学金,每年10万元,定向资助20位条件合格的高中学生,暂定两年。下面是受助学生的来信和礼物,令我们十分感动!
亲爱的叔叔、阿姨:
近来可好?工作还顺利吗?生活过得还愉快吧?你们的笑容和快乐都传递到我这里来了。
行政诉讼中法院责令补证权应当受到限制(2009-06-20 10:23)
2009年6月12日在山东潍坊奎文区法院开庭审理吴心临、李传英、邓光寿、李德军等13人与潍坊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纠纷案。庭审中被告潍坊市建设局提供了山东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通知》以证明拆迁许可取得了省里的批复。由于此2007年通知已经过了有效期,且其他关联性也不够,我们当庭指出后。被告当庭又提供了一份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通知》以证明拆迁许可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
北京拆迁评估终于肯定市场比较法了!(2009-06-18 22:23)
最近,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肯定了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拆迁评估,实际这一原则在2001年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03年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可惜北京一直没有执行。北京执行是由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结合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方法,其中主要的基准地价是2002年制定的,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土地价格一路上涨,可是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却没有更新,造成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差距巨大。现实中,拆迁人提供的评估价根本行不通,实际的协商价要远远高于评估价。评估报告更多是为了裁决和胁迫被拆迁人所用,法院在审判中也不敢依法否定北京市不合理的评估规定,结果矛盾愈来愈激烈。北京市此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可谓是回归正道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
村民没有社员权利背后是利益之争!
---关于村民与社员权利争议的若干问题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农村社会矛盾研究课题组》、执笔:王才亮、任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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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的被拆迁人 可爱的车(2009-06-10 23:22)

洛阳韩清歧老人的专车 车顶上写着“和谐洛阳和谐社会”、“要听党的话”
今天和王才亮律师在洛阳中级法院开了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韩圣华、高明武与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城市规划局、洛阳市建设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等八个案件。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在市政府开展的四批“两创”活动中,包括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汽车修理站、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洛阳市涧西区再回首残联第三加站)、京都烩面饺子城(经营者韩圣华)、女人街(经营者高明武)、洛阳市涧西圣华小吃店(经营者韩圣华)、洛阳市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用房被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约750多万元。从2001年到现在已经8年了韩清歧老人通过信访等方式
前两天我原来宿迁的当事人来电话告诉一个消息,宿迁发生了被拆迁人杀死被拆迁人员的事件。今天上网检索了一下,了解一些情况。(详见附录)
此前辽宁本溪就发生了著名的张剑因拆迁杀人命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f02600100djjg.html)。现在又发生了比张剑案更严重的事件,实在令人对目前的拆迁深感痛心!目前,暴力、野蛮拆迁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已经说明暴力拆迁已经很严重了。我们所代理人当事人中涉及暴力拆迁的也十分多。潍坊白浪河被拆迁户、苏州唯亭镇被拆迁人、秦皇岛电工里被拆迁人、邯郸峰矿区被拆迁人、泰州海陵区被拆迁人、济南的……等,都遇到十分类似的情况,即被暴力拆迁。发生前后,当事人均依法报案了,但结果没有部门管。其中有些甚至就是政府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人强制拆迁的。在政府口口声声倡导依法执政的今天,常常发生这些事件,实在令人对国家的法治没有信心。这些事件基本都涉及两类犯罪:
在江西省宜丰县,被拆迁人何江伟今年初才知道2007年3月16日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已经向宜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0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此前从无拆迁公告告知。是在当事人一再追要下才被迫出示了复印件。于当事人起诉,未曾想法院却不具备诉讼主体为由不受理。上诉后,二审法院却作出了如下荒唐的裁定书。
当事人只好申请再审(详见《再审申请书》)。虽然拆迁裁决诉讼在进行中,但是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许可的抗辩权不容剥夺!
刚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这样被某些政府和法院践踏了!!!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宜中行终字第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京高法发[2009]10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立案了--就已让被拆迁人激动不已!(2009-05-13 20:48)
上午我和陈伟律师刚开完庭(邯郸市峰峰矿区当事人诉邯郸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作为纠纷案)。待签完庭审笔录,已经比较晚了。由于已经买了12:59的车票,于匆匆忙忙赶上火车。上车不久,潍坊的当事人李传英激动地打来电话称“立案了”、“立案了”……。不久,同一案件年长的吴师傅,也打来电话。第一话也是“立案了”、“立案了”,比李传英更激动……。为何立案了会让我的当事人如此激动?此时此刻他们的心情我是能理解的。
由于他们对当地拆迁他们的房屋不满,于是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他们诉讼和协调。在我们发律师函要求协调没有回音的情况下。2009年3月9日15户当事人共同向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潍坊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没有依法出具收据,于是我让当事人又邮寄了一份。在法定的7天时间内,奎文区法院即未受理,也未出具裁定不予受理。于是我又起草起诉状,让当事人向潍坊市中级法院直接起诉,但两级法院均仍不作为。2009年3月31日,我到潍坊与当事人共同找了奎文区法院和中院。奎文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接待了我们,他的态度很和善,劝我们与建设局协商,仍没有立案。后又到了中院,中院却称没有找不到起诉材料,于是我们又重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