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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法律顶个球!(2009-05-21 10:22)

杭州飙车案,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高可判死刑,本案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判死刑!但却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的 。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无过当情节,邓玉娇分明是受害人。但她却要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 。

 

 

到底是以前学的刑法理论是放狗屁呢?

 

 

还是法律顶个球?

MEMENTO simply tells a chain killer's mental processing story in the
first person.

WWW.IMDb.COM told me Your comment does not contain enough lines - the
minimum length for comments is 10 lines of text.

SO, I have to make more sentences following other's will,not my own.

Leonard did the same thing during the most time,as an avenger deserving
pity---he complied with the rules he made:recording the truth.

AS a psycho,a chain killer can be regard as an innocent
person,especially in the eye of law.But when facts prove that this
killer has self-controllability,he is not innocent any more.

WHEN he chose to record the unreal information,he abused his
self-controllability.

THE in-between sentences are superfluous words.I don't wanna break the
rules.

IN the movie,the firs

智力题和本人的答案(2008-10-29 14:38)

有5栋5种颜色的房子
每一位房子的主人国籍都不同
这5个人每人只喝一个牌子的饮料, 只抽一个牌子的香烟, 只养一种宠物
没有人有相同的宠物, 抽相同牌子的香烟, 喝相同的饮料
已知:

英国人住在红房子里
瑞典人养了一条狗
丹麦人喝茶
绿房子在白房子左边
绿房子主人喝咖啡
抽PALL MALL烟的人养了一只鸟
黄房子主人抽DUNHILL烟
住在中间那间房子的人喝牛奶
挪威人住在第一间房子
抽混合烟的人住在养猫人的旁边
养马人住在DUNHILL烟的人旁边
抽BLUE MASTER烟的人喝啤酒
德国人抽PRINCE烟
挪威人住在蓝房子旁边
抽混合烟的人的邻居喝矿泉水

 

 

对联一副(2008-10-15 11:43)

和大学同学QQ群里聊天,有人发了一张图片(如下),

于是“才思涌动”,配了一副对联(也如下)。

图与对联之间貌似非常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个人理解:银行存款,无论多久银行都得向储户还本付息。)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2006年3月16日)

股权收购的政府审批: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

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如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则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资产收购的政府审批: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

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

股权收购的纳税问题: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

    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的纳税问题: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摘录了网络资料部分内容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173610,但原始资料未署名,特此说明。)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2008-07-07 16:23)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是,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

    “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极为不安抗辩的法律规定。”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

    2、须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有资格行使不安抗辩权;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又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随附义务:

    1、通知义务。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无需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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