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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智:从“港企之耻”看《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

(全文见http://opinion.hexun.com/2008-04-18/105360589.html

2008年04月18日15:56  来源: 和讯网    作者: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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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所谓的富人是那些腰缠亿贯的巨富,他们的钱有几个是凭自己的实力打拼出来的?!要么是太子党,要么是裙带关系,要么靠什么资本运作或者在股市上捞钱暴富起来的少数大资本家,国家就应该让他们多赋税!而老宗所说的是经过自己的努力,逐渐发展起来的中产阶级。国家要稳定、社会要发展,就要发展中间层。橄榄型的经济收入结构,远比哑铃型结构的社会稳定的多!小张是要富的人越来越富,相对之下,穷的人越来越穷。这样,就会使我们现已存在的贫富矛盾越来越尖锐,社会就会越来越不稳定!

后附南方都市报原文

 

 

梁智写给一个没有被教好劳动合同法的学生的信

这位同学:

    很荣幸被你提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是容许有一个过程,也容许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更可以进行辩论。即便是你所讲的 “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 也不算为过。但是,你不应该在自己没有弄懂之前,就信口乱讲。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比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更加有所掌握、有所知晓。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法律的一般性概念,你都没掌握,看来作为老师,这也许是我的失职,现在,应该好好地为你补一补课了。

   “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了一些法定终止的事由,而完结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此前对权力和义务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双方劳动方面的权

 

梁智主任,这本无需争论

很荣幸在2008年春节后有机会聆听了您在泰州市律师、公证员培训班上进行的《劳动合同法》讲座。梁智主任作为律师同行,以劳动法专家著称。据称,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梁智主任在全国已进行了百场以上的巡回宣讲。

梁智主任讲座的特点之一是欢迎互动,虽然机会不多,但我还是争取到了几次。当然不乏释疑解惑。但是,印象最深的倒是一次像梁智主任在足球场上自摆乌龙。

您在宣传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成果时,提出了一个的观点。您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利。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到期后续订,前一份劳动合同属于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护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很长时间,

 

梁智写给一个没有被教好劳动合同法的学生的信

这位同学:

很荣幸被你提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识是容许有一个过程,也容许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更可以进行辩论。即便是你所讲的 “斗胆向您提出了不同意见。” 也不算为过。但是,你不应该在自己没有弄懂之前,就信口乱讲。

首先,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比普通百姓,对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更加有所掌握、有所知晓。对于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法律的一般性概念,你都没掌握,看来作为老师,这也许是我的失职,现在,应该好好地为你补一补课了。

“劳动合同终止”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了一些法定终止的事由,而完结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此前对权力和义务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续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双方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平等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而又重新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新的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合同法就没有必要在其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8年1 月1日正式施行了。作为一个劳动方面的律师和社会劳动问题的研究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一月的过程中,有了一些新的感受。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欣喜,一时忧虑。
  
   欣喜的是:包括世界五百强和大型国有企业乃至到中小型企业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热情未减反增。这一个月以来,梁智接受了包括清华大学等单位的邀请,连续几次为一些超大型企业和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一些事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或者老板作了有关《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面的培训,而且,这一段时间以来邀请梁智讲课的传真和电话接连不断。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还和我联系,请我为他们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决策者讲解《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企业,听过我的培训课之后,充分认识到了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管理和应对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也在纷纷与我约定时间,请我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
  
   忧虑的是:在这一个月当中,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先后两次去四川。一次是接到举报,到四川省泸州市,对中国银行泸州市分行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事件进行调查。这些被

《北京青年周刊》采访梁智、彭光华、翟继满

来源:北京青年周刊(2008/01/17 23:59)

 

  劳与动

  2005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

  此法案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其诞生并非一帆风顺。两年多的时间里,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了19万条,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4次最终才得以通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不仅仅是实施一部新法律那么简单。华为“集体辞职”风波拉开了纷争的序幕,随之登场的是一股全国范围内的裁员风潮,甚至一些著名的跨国企业亦未能幸免。

  毫无疑问,《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一次极具深度和广度的法律调整,这样的调整会使中国的劳资关系发生怎样的变化?随着新法律的实施,中国的产业环境将会如何转变?而这种变化又会对中国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种种疑问成为当下各界舆论关注的焦点。

  作为普通老百姓,关心的则是那些与自己切身相关、具体到法规条例细枝末节上的问题,例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成立的“连续工作满

 

劳务派遣不是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灵丹妙药

——从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使用劳务派遣形式解除与所谓“代办员”劳动关系一事谈起  梁智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们国家在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改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日趋增加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方面,重新构建起了原来由劳动法建立但被扭曲了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这部法律的最终立法目的,是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来带动整个社会和谐。但是,就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施行之前,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某中央媒体借用一个假新闻事件,炒掉了1800多名职工;中国电信行业的龙头企业——深圳华为公司以进行内部改革为由,利用经济补偿,施以各种压力,要求5100名公司最早的职工签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迫使2500余名,大部分在其单位工作了十数年的“临时工”——代办员,统一签署了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书,同时又要求他们分别与各地

 

记者你好:

作为劳动法律的研究者和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代言人,对华为辞职门事件,我非常高兴接受你的采访,下面我将就你的书面采访提纲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不好意思,在回答之前,请原谅我纠正你的一个说法,就是所谓“新劳动法”之说。当然,这不是你一个人的习惯,我经常在报纸和电视里看到和听到用“新劳动法”、“新的劳动法”以及“新的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称谓来称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劳动合同法》不是新的《劳动法》,所以不能叫新的劳动法;我们国家原来也没有一部《劳动合同法》,所以也不能叫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从立法的时间的新旧来称呼,对这部法律可以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或者叫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或者就直接叫《劳动合同法》。这是最准确的。

 

1、  新劳动法真的会向华为们想象的那样会让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吗?他们为什么这么害怕新劳动法的实施?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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