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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讯 4月26日至27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2年第四次分所主任会议暨人力资源系统培训会议在上海分所召开。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上海聚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莫扬诚、FESCO Shanghai公司人事行政总监蔡坚、盈科全球合伙人Dr. Rupert Várnai、盈科上海OTC法律事务部主任徐晓庆等嘉宾出席会议并作相关培训发言;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全球合伙人梅向荣,国际合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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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上海最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政策50问》

 

1、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最新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雷敬祺律师收集整理)

 

2、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3、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上海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具体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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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海拆迁新规下的企业拆迁

(文/雷敬祺律师)

国务院层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上海的地方房屋征收相关细则及规定经过多方努力和争论,终于在最近出台。分别是2011年10月19日公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称“新细则”)及2011年11月4日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这就是目前最新的上海地方征收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最新法律依据。(详见上海动迁法网

http://www.dongqianfa.com)

新规相比之前的法律规定,应该说有很大进步的地方,主要的重点是放在了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对于企业拆迁的规定甚少,甚至回避了由于租赁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拆迁规定。
我们首先看看新规对于被征收主体的规定。“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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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师受邀到上海音乐学院欣赏“友人”室内乐社专场音乐会

ELA-“友人”室内乐社演奏范围横跨音乐的各个时期,包括巴洛克、古典、浪漫和近现代音乐。每个月举办1-2场室内乐专场音乐会,不断为听众呈现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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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师受邀参加乐清上海商会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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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师受邀参加全国百家市县长与上海百家大中型企业交流见面洽谈会

本次会议由文汇报社主办,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协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主要领导均出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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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师受邀参加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驻沪省级商会全面合作签约仪式

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及相关支行与各在沪异地商会多次沟通、洽谈的基础上,6月16日,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总部,由工行上海分行、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塘桥社区党工委共同举办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与驻沪省级商会全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暨金融服务推介会。会上工行上海市分行沈行长及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管委会的领导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工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工行有关与商会合作的新品种及服务合作方案,并与近20家省级商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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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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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学

杂谈

分类: 执业感悟

香港之行太仓促,没有留下太多足迹。


图片 照片名称:香港理工大学
照片描述:香港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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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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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马尼拉

杂谈

分类: 执业感悟
本次菲律宾马尼拉之行主要陪同老板考察金矿及铁矿,据说马尼拉一半以上经济话语权掌握在福建华人手上。


 
照片名称:DSC01675
照片描述:好客的菲律宾人。最左边桔色衣服的机场消防人员,我都未曾记住他的名字,但是他的细心、耐劳、热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右三是雷敬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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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


概念不清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什么样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样的行为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本身没有解决。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了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援引《取缔办法》界定刑法条文,援引行政规范做出刑事判决显然与宪法相悖。还有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援引了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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