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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政策50问》
1、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最新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雷敬祺律师收集整理)
2、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3、 上海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上海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具体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
浅谈上海拆迁新规下的企业拆迁
(文/雷敬祺律师)
国务院层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上海的地方房屋征收相关细则及规定经过多方努力和争论,终于在最近出台。分别是2011年10月19日公布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称“新细则”)及2011年11月4日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这就是目前最新的上海地方征收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最新法律依据。(详见上海动迁法网
新规相比之前的法律规定,应该说有很大进步的地方,主要的重点是放在了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对于企业拆迁的规定甚少,甚至回避了由于租赁关系而形成的企业拆迁规定。
我们首先看看新规对于被征收主体的规定。“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
雷律师受邀参加全国百家市县长与上海百家大中型企业交流见面洽谈会
本次会议由文汇报社主办,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协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主要领导均出席本次会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问题
概念不清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什么样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样的行为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本身没有解决。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了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援引《取缔办法》界定刑法条文,援引行政规范做出刑事判决显然与宪法相悖。还有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援引了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