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承租人按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交易条件
优先购买租赁房屋
文/梁赤
【案例】
原告
被告
2003年2月25日,原告方某与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罗湖区东门路某街67号地下,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3000元。2003年2月27日,被告与第三人郑某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罗湖区东门路某街67号地下的房屋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分别于2003年2月24日和4月1日向被告付清了房款,并于2003年3月28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房地产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就买卖罗湖区东门路某街67号地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将房产以卖予第三人的同等条件卖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是涉讼房屋的合法
房产交易频陷优先购买权纠纷
深圳晚报记者 袁江斌
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常被忽视。
因为业主不能证明自己在卖房前告知了承租人,罗湖区建设路某大厦的部分物业在过户给买方后,法院裁定买卖合同无效,物业又再过户回到业主名下。一来一去,交易方损失的两次过户费用就高达数十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房地产交易特别是个人房产交易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往往被忽视,而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这方面的纠纷却在增加,不少甚至已经完成过户的房产买卖合同因此成为无效合同。
我看马克东案
文/梁赤
轰动全国律师界的马克东律师诈骗案,今年5月底在辽宁营口市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马克东诈骗罪名成立,获刑11年,罚金50万,没收违法所得。判决后,马克东律师的亲属向律师同行发出了呼吁信求助,一份相关的材料摆到了我的案头,我不认识马律师,但我看了判决后,毫不犹豫地签了名,声援马克东律师,马律师无罪!
营口市前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无疑是对中国律师的当头棒喝!
马律师因为涉黑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收取100万律师费而被一审法院定为诈骗。为什么?一审法院认为,马克东是采用虚构识认审理宋鹏飞案的法院审判员相熟,可以为宋减轻罪责而需要费用收取100万元。而收取费用后,隐瞒事实,款项并未用于为宋疏通关系,用于自己挥霍,故构成诈骗。窃以为,按此等逻辑,许多与当事人说跟法院关系熟,拍胸脯,包打官司而收取费用的律师,都会成为“诈骗犯”。
一审法院无疑是将马克东当作“诉讼掮客”看待。在现实生活中,确有这样一群“诉讼掮客”,以与公检法机关相熟,能摆平案子为幌子,从中收取当事人费用的,这种人绝对是骗子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函
深圳特区报:
本所签约黄贝岭旧村改造项目
文/梁赤律师
黄贝岭旧村改造项目是罗湖区政府今年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发展商是新旺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按规划,黄贝岭村的上中下村的全部旧房将全部清拆,改造成为花园式的住宅商业区。
本所受黄贝岭靖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改造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派出以梁赤律师为首席律师的三人小组组成顾问团,为黄贝岭公司及村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目前,拆迁房屋的查丈工作已顺利开展。
未经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文/梁赤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已部分履行,但并未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吴甲与吴乙原系深圳某美容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两人分别占有该公司90%和10%的股权。2004年2月,经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吴甲愿意将其90%股份中的37%股份以66.6万元转让给程某,吴乙愿将其10%股份以18万元转让给程某,程某即以84.6万元收购了公司的47%股权。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协议书“报深圳市工商局统一变更后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的第二天,吴甲与程某共同签署了该公司章程修正案、副董事长任职书、副总经理任职书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程某也陆续付清了股权转让款。程某依据与吴甲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参与处理公司事务。但三方未在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来由于公司出现亏损,程某以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未由,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新变化
文/梁赤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实施。其中关于再审程序变化较大,现将新旧法对比解读。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第一百七十八条原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现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读:
修改后明确申请再审审级为上一级人民法院。现行民诉法规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让原审法院对自己做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难度较大,这也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规定在审级设置是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性。
二、第一百七十九条原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
关注“3·15”:二手房纠纷审判标准不一维权难处多
2008年03月14日 南方都市报/记者左娟
二手房交易纠纷审判标准不一,维权难处多
二手房交易流程长、介入方多、程序复杂,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多,尤其是去年至今深圳房价经历由猛涨到持续下滑的变化,促使交易主体以各种方式违约,中介公司和业内律师均表示二手房纠纷正前所未有地爆发——房价上涨时是卖方毁约,自愿依照约定赔付双倍定金也不卖;房价下降之时又多出现买方违约,宁愿不要定金了也不再想以签订居间合同时的高价交易。
然而,当事人无法调解只能诉诸法律手段时,却遇到相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业内律师反映“同一类二手房纠纷案件,不同法院乃至相同法院不同法官判法各异,因判决书打架之事屡屡发生”,不仅买方、卖方或中介方不知道自己的哪些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甚至连律师也无所适从。《黄金楼市》经过收集、采访,精选了三种类型的焦点问题。面对这四种类型的纠纷,不同的法院给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
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令一些房产
文/梁赤
问题:
梁律师:
我公司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一栋厂房,竣工后租赁给A公司,A公司打算改为仓储式商场。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纳了定金,但一直没有接收房屋。现A公司反悔不想租了,向我司提出房屋没有经消防验收合格,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要求我司返还定金。请问:我司的房屋没有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是否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答:
朱先生:
你的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租赁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4日《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指出:“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