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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

兼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大学生当心企业“设陷阱”
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黄莹 通讯员尹书瑶)大学生兼职最关心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近日阅马场的一场兼职招聘会上,有企业抓住这一心理,承诺和大学生签协议,吸引了不少人。但记者发现,不少大学生将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称两者有差异。

  当日的招聘会上,东西湖一家食品公司承诺和求职者签协议,招聘展台内人满为患。记者采访发现,该公司的兼职工

(2009-12-28 13:26)

   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

(2009-12-28 13:21)

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

以房抵债合同有效

 

    案例:2002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工程,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因无力支付全部工程款,随与建筑公司协商愿以房抵债,建筑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款偿还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公司愿意用5套住宅房折价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并且负责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接受了该5套住宅房,但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2007年11月突然接到开发公司的通知称,这几年房价大涨,要求建筑公司补缴50万元房款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否则将以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预售证和房产证所签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房屋。建筑公司咨询:我们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本案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应属于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房屋转让合同。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浅谈对不服部分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工人赵某于1999年与某机械制造厂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5月30日,赵某向厂方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提出,厂方应给付工资700元,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000元,并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2800元。该厂接到申请后经研究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对赵某提出的其他请求未能自觉履行。赵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赵某工资700元,返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000元,但对赵某提出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赵某不服此项裁决,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机械制造厂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主动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经〕函〔1989〕53号

劳动部:
  你部劳力函字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2.国务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按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

“部分不服裁决整体归于无效”意味着什么?
2009-9-17 16:58:35  中国劳动保障报 
 

□本报记者 杨颖辉

案例简介:

     刘某于2008年在北京某工地打工受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就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等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对刘某的请求基本支持,但护理费一项除外。刘某不服,单就护理费一项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判决书中对刘某在仲裁时提出而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一并作出了判决。

判决理由:


    对于本案中刘某虽未对停工留薪期待遇和治疗费提起诉讼,但法官经审理认为,由于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便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类案件一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就恢复到仲裁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双方恢复到纠纷发生时的原始状态。有鉴于此,在审理中,审判员应当要求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每一项内容提出意见,然后进行全面审理。这样处理既考虑到实际情况,而且原告已就每一项仲裁裁决都提出了意见,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焦点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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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员工离职 欠款未还成被告 


  人才流动是很正常的事情,有些跳槽人员离职之后留下一堆“借条”,认为这些债务和原单位尚欠自己的工资等相互冲抵,但实际上却留下“后遗症”。因为跳槽之后其无法收集证据,往往会在成为被告之后输官司。

  小过(化名)自2001年9月至2005年5月,在合肥某包装印刷公司上班,曾任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其间小过向公司财务借款1万多元。2005年5月份,小过跳槽离开该公司,但上述几次借款并未归还或销账。公司多次向小过催要,小过均以公司还欠其两个月工资,以及有销售提成未兑付拒绝偿还。随后,该公司于今年11月3日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小过归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小过承认向公司借款的事实,但其辩称,公司尚欠其两个月工资,以及销售提成共计约1.5万元,实际上公司应当“倒欠”其钱。对其辩称,原告予以否认。法庭要求被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称公司发工资没有任何凭据,无法提供证据;同时,因为公司销售人员业务提成的所有数据均已被公司收取,也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由法院帮助其到公司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

问:
基本情况:东莞的一家外企,公司现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设有奖励和处罚.记奖励的同时给予经济津贴,而处罚(没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则不给予罚款;但如果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的则按财会部门核算的金额进行赔偿.本周,有一员工因故打坏15个产品,经核算需赔偿2600元人民币.由于该员要求离职,因此公司一次性从其薪资中扣除以上款项.
请问: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该如何赔偿?每月赔偿有限额规定吗?有何法律依据?


答:

第一、如员工在工作中疏忽而造成单位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是因是在工作期间,为了单位的事务,所以赔偿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是员工承担3成、单位承担7成。或是其他合理的比例。

第二、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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