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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婧律师成长于法律世家,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渊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余婧律师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长期资深主讲律师cctv-2频道《有法大家帮》、《对手》、cctv-7《法制编辑部》、cctv-10频道《人与社会》、cctv-12《热线12》点评嘉宾,北京电视台《警法目录》、《法治进行时》、《非常看法》、《大家说法》、《谁在说》、《你该怎么办》、《剧说》、上海电视台《风言锋语》长期点评专家,湖南卫视《辨法三人组》签约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香港之声《贴心律师》等法制节目、央视网特邀嘉宾;并多次接受《法制晚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新京报》、《中国消费者报》、《经济与法》、《南方人物周刊》、《北京商报》、《人物周刊》、《婚姻与家庭》、《中国妇女-法律帮助》、《民主与法制》、新华网、北青网、经济网等媒体采访,2012年年初出版了个人专著《婚,不昏》。

多年来,余婧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钻研和办理过上千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她不仅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以女性律师处理情感纠纷的细腻视角、深刻的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尤其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繁杂心情,善于将双方纠纷化解于法庭之外。在诉讼中她主张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以期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同时余婧律师对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也有着极为深入的研究,尤其在网络著作权、商业秘密、特许经营、文化传媒、影视法律等新兴领域有着独特的理论见解和实践经验。值得一提的是,余婧律师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方面也有着深入的探索,曾多次受邀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技巧的系列培训,深受好评。此外,对于公司法务、金融法务方面余婧律师也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代理过大量巨额标的的金融纠纷,并为大型金融集团提供法律评估等服务。

2011年余婧律师从自己专注的婚姻家庭律师领域,向外扩展到私人法务领域。致在为被普遍忽视的个人法律需求提供最专业化服务。她深知仅凭一己之力帮助的家庭和个人毕竟是有限的,为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余婧律师组建了一支专注于私人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并携团队创建了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中国遗产律师网,同时推出“私人财富法律风险管理”新概念,致力于发展“私人法务”这一新型法律业务领域。该团队的品牌服务包括婚姻家庭、家事法务、遗产规划、不动产处置、股权事务、投资理财、家族企业风险管理、文娱传媒、专属私人律师等领域,是一支拥有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专业的律师团队。在首席律师余婧的带领下,本着至真至诚的服务理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个体情况,将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和法律专业服务融为一体,从而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最完善的法律服务,并致力于打造中国最专业、最有影响力的私人法务高端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010-5129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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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到当事人反映,有不法分子冒用本人名义在各个网站开通所谓的QQ或者MSN免费或付费咨询服务,本人及本人的团队从未提供过此类服务,望大家仔细甄别不要上当,如大家有法律问题,可直接致电:51299970,或者发邮件至yujinglawyer@126.com,我们会尽快为您回复的。

媒体联络请致电:186010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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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应市司法局之邀,参加由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的一项免费法律服务公益便民活动——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本次活动的涵盖内容有:律师如何与社区和村庄建立一对一的结对服务模式?法律服务涵盖哪几方面的内容?您怎样才能方便、及时地联系到他们?您对该活动有什么样的期待、意见或建议?

    2012年52910:00-11:00我将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综合指导处栾淼淼处长;一起陪您畅聊如何让法律在希望的田野上花香满径!不见不散,期待着您与我们的零距离互动届时我一定全力以赴解答大家的法律困惑和相关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内容。

 

      http://talk.weibo.com/ft/20120529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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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债子还是不是天经地义?这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在有关“父债子还”这个问题上,《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

    父债子还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父母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及父母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第二种是:在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限度范围内负有清偿父母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并应当缴纳父母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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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的一笔债务在约定由男方归还后,男方一直没有归还,债权人将离婚男女双方告上法庭。女方是否有义务偿还?
     被告李某(男)、王某原系夫妻,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孩子生病向原告许某借款5000元。后该款一直未还,2010年9月两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两被告同意该笔债务由李某负责偿还。

    离婚后,李某未偿还该笔债务。原告许某将被告李某、王某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两被告归还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女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男方追偿。
    律师说法:
    离婚前欠的债到底该不该双方共同偿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我们说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李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事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李某、王某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王某离婚时对该笔债务的处理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两被告,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王某偿还原告许田借款5000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对被告李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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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因此精神病患者是可以离婚的。只是这样的特殊主体,离婚方式是有限制的。

 

  精神病患者根据病情的轻重,可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离婚权利的,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能够认知自己的离婚原因、离婚结果的,可以由其本人办理离婚事宜。但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离婚主体是不能协议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这样才能保证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和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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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君和杨华是一对夫妻,小两口刚结婚的时候工作稳定,生活幸福。但突然一天丈夫杨华所在的公司裁员,他被裁了。受到打击的杨华开始变得颓废,在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恶习不说,还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一日, 杨华在麻将桌上认识了周建 周建同意借钱给杨华 ,条件是如果到期杨华不能还钱,要把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给周建 杨华同意周建的提议,,并希望周建不要告诉妻子美君抵押房借钱一事。眼看还款期限到了 杨华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周建 。直到周建上门收房, 美君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竟然被丈夫杨华给卖了。 那么杨华周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美君能要回房子吗?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 )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 杨华应当取得 妻子美君 的同意。 杨华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 妻子 的合法权益。 周建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的情况。 所以杨华 周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

但是,律师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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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强与晓岚两人是经人介绍结婚的,现在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决定离婚,对于感情问题双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问题两人无论如何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为现在王强和晓岚婚后一直居住的住房要拆迁了,这套房屋是产权房,产权人与户主都是王强父亲的名字,王强的父亲在他们婚后不久就去世了,晓岚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套房产的名下,自从准备要与王强离婚时起,晓岚就搬出去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了。晓岚想知道这件房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自己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清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王强的父亲,那么,王强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王强来继承。王强的父亲是在儿子与晓岚结婚后去世的,同时户主上的名字表明在拆迁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强所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应该看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晓岚是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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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结婚了吗?你买房了吗?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俩还贷,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买房算谁的?林政和李敏,一对80北漂夫妻,为何对簿公堂?全国首例婚内房产加名案,法院将如何判决?李敏能否在房产证上加名?欢迎收看【《辨法三人组》80后夫妻为婚房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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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子很忙,参加了北京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市司法局和律协从北京市执业律师22937中,多次选拔,最后共有241名参加大会,选拔上的律师可以说是北京市的律师精英中的精英,我也荣幸的被选拔上,多谢司法局律协的领导信任,一定要担负起代表的责任来。这两天也不断收到同行、亲友的祝贺电话和短信,备受感动,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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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与家庭》20124期下半月刊已发行,为了方便大家阅读、交流,现我将在本期刊刊登的文章转载如下:





父母离异对孩子已是一种伤害,切莫把对孩子的牵挂变成斗争的武器,这只会不断加深孩子的伤口。

谁偷了富翁的女儿

 

舐犊情深是每一个父母的本能,守望孩子的成长也是父母最大的心愿。可在一些离异家庭里,这份对孩子的牵挂,往往成为矛盾纷争的导火索,让亲情变了味。这种以爱为名的战争,击碎的往往是孩子幼小的心灵。

 

离婚后得知的真相

张昊天是武汉市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坐拥千万资产。然而,他和妻子杨青的婚姻生活却并不如意。这还得从10年前说起。当初还是穷小子的张昊天,对比自己大3岁的杨青一见钟情,展开了热烈追求。本来杨青觉得论家境、论学历,张昊天都不如自己,压根儿就没瞧上他,但考虑到自己29岁了,不知不觉中成了大龄剩女,迫于催婚压力,就勉强接纳了这段婚姻。婚后,杨青在家中一直使小姐脾性,对丈夫颐指气使。虽然日子过了这么久,还添了女儿豆豆,丈夫也从穷小子翻身为千万富翁,但她的霸道脾性仍旧丝毫未改。

日积月累,在外有头有脸的张昊天终于无法忍受杨青的蛮横和专制,向她提出了离婚。听到这句话,杨青冷笑着说:“离婚可以,但我要占有60%的财产份额”。令她没想到的是,张昊天居然痛快地答应了,只是要求8岁的女儿豆豆归他抚养,并且不用杨青出抚养费。很快,杨青和张昊天协议离婚,结束了十余年的婚姻。

离婚后,杨青用分得的几百万元开了一家美容院,并全心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每个周末探望女儿一次,日子倒也一直相安无事。3个月后的一天,一个消息打破了这份平静。

这天杨青正准备出门去看女儿,就接到张昊天的电话:“杨青,我把豆豆送到你门口了,以后每周末我都会送豆豆来,你就不用到家里了。”杨青觉察到前夫的生活有了变化,果然,女儿告诉她:“妈妈,爸爸给我找了一个新妈妈!”杨青心生怒气:好你个张昊天,离婚不到3个月就再婚了,敢情婚前就背着我搞起了外遇,怪不得离得那么痛快!杨青对女儿说:“什么新妈妈,豆豆,你只有一个妈妈。”可豆豆接下来的话更令杨青气不打一处来:“妈妈,你放心吧,我其实叫她姐姐,因为她才22岁。爸爸也同意了,还说我们俩都是孩子……”杨青听罢气得浑身发抖,这才突然发现,一直被她瞧不上眼的前夫,到头来抛弃了她,她却一直蒙在鼓里。杨青多年来的骄傲和自尊瞬间被击得粉碎!

 

两个妈的战争

豆豆口中的新妈妈叫林岚,22岁,刚刚大学毕业。正如杨青猜测,林岚和张昊天相识已久。张昊天离婚后,林岚名正言顺地嫁给了他,做起了年轻的后妈。林岚知道张昊天对豆豆百般疼爱,所以她也想好好表现,对豆豆关爱有加,隔三差五就给豆豆买衣服和玩具,渴望得到豆豆的接纳。但林岚也是年轻女孩,又是家里的独生女,别说是照顾孩子,就是做家务活儿也没有多少经验,对豆豆难免有疏忽大意之处,譬如豆豆的校服脏了,她却忘了洗;早餐常常煮泡面对付;豆豆的作业有时她也忘记签字……这些都被杨青一一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前夫背着自己搞外遇,这已经让杨青恼羞成怒,再看到年轻的后妈照顾不周,女儿受了委屈,更是怒火攻心。杨青开始故意在豆豆面前说林岚的种种坏话。孩子自然信亲妈的话,时间久了,豆豆认定林岚是家里的坏人、赶走妈妈的凶手,对林岚的态度日渐恶劣,不是拒绝吃林岚煮的饭菜,就是摔坏她新买回的玩具,还总在张昊天面前数落她的种种不是,闹着要亲妈回来。   

张昊天和林岚都知道是杨青在暗中挑拨,但碍于亲生母女情分,张昊天一直包容此事,只是哄着林岚,让她不要放在心上。林岚毕竟年轻,虽然一直照顾着丈夫的情绪没有发作,但忍得了一时忍不了一世。有一次,豆豆对她闹脾气说:“你这个狐狸精,你滚出我家!”林岚觉得杨青欺人太甚,于是跑到杨青的美容院办了张VIP金卡,还特意用张昊天的信用卡来付账。

本来憋着火的杨青哪能受得了这般刺激,心想:“这个小狐狸精仗着张昊天撑腰,居然欺负到我头上!你们让我不舒服,我也不让你们好过!”她不再如往常一样,周末等着张昊天送女儿过来,而是以探望女儿为由天天往张昊天家跑,除了与女儿黏在一块儿之外,还故意在林岚面前表现出对张昊天嘘寒问暖的样子,弄得张昊天十分尴尬。

林岚终于受不了了。这天杨青走后,豆豆又哭闹着要亲妈回来住。林岚气急败坏地冲着张昊天喊:“要么和杨青断绝来往,要么把豆豆送走,否则我们就离婚!”张昊天不想婚姻再次破裂,更不想宝贝女儿离开身边,加上对杨青的行为也一直有气,于是拿起电话警告杨青:“你不要再干扰我的生活了,从今天开始,不许你再来看豆豆!”张昊天说到做到,之后每次杨青都被拒之门外。

可是纷争如果能如此简单处理,家务事也就不难断了。没过多久,张昊天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杨青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权。开庭这天,昔日夫妻在法庭上互相指责,杨青控诉张昊天剥夺了她的探视权,张昊天辩驳说,因为杨青频繁探望,并在女儿面前说林岚坏话,破坏了他的家庭生活,况且杨青一分钱抚养费都没掏过,要求法院驳回杨青的诉讼请求。

 

余婧律师答疑: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妇联“依法维权、关爱女性”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资深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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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子女是一种权利,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又是一种义务。

2.杨青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第一,张昊天认为杨青没出抚养费,因此没有资格探望女儿,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以是否出资抚养子女为条件。

第二,行使探视权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杨青利用探视机会,挑拨女儿与父亲、继母的关系,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所以,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她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法院可以依职权暂时中止她的探望权。

第三,行使探视权要以不影响孩子的生活稳定为原则,不影响离异后的一方新家庭生活为宜。杨青请求法院支持她随时去探视女儿,这不合适。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判决每两周探望一次。

第四,对于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如果张昊天不履行协助义务,杨青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法院对杨青和张昊天进行教育、调解之后,判决杨青每两周可以到张昊天家探望女儿。杨青对这样的探望频次表示接受,在女儿面前的言行也收敛了很多,这令张昊天大舒了一口气。

 

孩子“失踪”唤醒父母心

日子平息了没多久,家里又出了事!要到春节了,张昊天打算大年初一带着豆豆和林岚去三亚过节。出发前一天,豆豆又闹起了脾气,嚷着要爸爸带上妈妈一起去三亚。张昊天不同意,豆豆便哭闹不止,说他给自己找了新妈就抛弃了亲妈。张昊天十分生气,教训了豆豆一番后,让她在家好好反省。随后,他和林岚出门去买度假用的物品。等他们回到家时,豆豆却不见了!张昊天急坏了,打她的手机关机,再打杨青的电话,她说女儿没在身边。

该不会是谁看着自己有钱,绑架了女儿吧?张昊天吓出一身冷汗,赶紧报警。这一报警,杨青才说了实话:豆豆被她带走了。

原来,两周前杨青就向张昊天提出,春节要带着豆豆一起过,被张昊天拒绝了。豆豆挨了一顿训之后,给妈妈打电话求助,杨青立刻把她带走。为了报复前夫,她故意说女儿不在身边。经过警方的反复劝说,杨青终于让女儿跟着张昊天去三亚。

春节长假一过,杨青一纸诉状再次把张昊天告上法庭。这次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有和女儿一起过春节的权利。关于探视权,法律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孩子在节假日或者生日等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该和哪一方过,法律上没有规定。

为此,法官找到了豆豆,询问她的想法。8岁的豆豆带着渴望的眼神说:“我希望和爸爸妈妈一起过春节。”法官把孩子的话告诉了杨青和张昊天,希望他们能够考虑孩子的心理,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坐下来调解。

经过豆豆“失踪”事件,张昊天的三亚之行过得也不尽兴。他决定为了女儿让步,主动对杨青说:“为了豆豆,我希望以后我们两个人一起陪她过春节。”看到前夫让步,杨青同意了他的提议,向法庭提出了撤诉。庆幸的是,林岚也对丈夫的决定表示理解,同意他和杨青今后带着孩子共度春节。

婚姻破裂,没有哪一方是赢家,对孩子而言,更是一重伤害。为了孩子,切莫离婚后再起没有意义的争端,更不要把孩子当做斗争的武器和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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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预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 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 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 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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