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思想者
思想者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304
  • 博客访问:11,695
  • 关注人气:10
访客
加载中…
好友
加载中…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博文
置顶: (2009-03-15 20:03)
沈律师咨询热线:13861315448  电话:(86-512)66982271
 

沈开付律师简介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A20053209821472,律师执业证编号为:13205200710797985
男,1974年生,身高185CM,体重80KG,祖籍江苏盐城
受教育经历: 1、苏州大学法学硕士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心情随记

写在2011年的最后一天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今天是2011年的最后一天,此时的苏城既不是阳光灿烂,也不是阴雾蒙蒙,而是冬日里本来明媚的阳光被那阴雾厚厚阻挡,时明时晦,办公室里中央空调傻傻地吹着暖气----

某人说;今天或明天要到某城去,住上一年,做买卖获利!可是,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谁又能晓得呢?我不知道我还能写多少个年终总结?我只是知道艰难地岁月也要活下去,并且要记住这段苦涩的日子----

2011年,于国家来说,GDP又增加了多少多少,但于我个人来说,却是一个失败的一年!这一年里,苏州的律师事业竞争特别厉害,加之执业风险的缘故,我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更加谨慎,当事人从我这里没有获得“百分百”地把握,往往扭头而去,属于我的客户比往年要少很多,接受代理的案子也少,身体也每况愈下,腰肌劳损,这一年里,除了偶尔出差到附近城市去办事,匆匆来,匆匆回,没有安排自己去旅游放松,到不是没有时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11-16 12:32)
标签:

杂谈

分类: 心情随记

浪子回头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圣经新约在《路加福音》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个财主,生了两个儿子,小儿子对父亲说:

“把我应得的家业分给我吧!”

父亲内心痛苦极了,自己还没死,小儿子就争着分家业,难受的不仅仅是一半的家业被分割出去了,更难受的是小儿子的不成器,终竟没有把小儿子培养成人.难过之后的父亲就把产业一分为二,一半交给了小儿子.

小儿子拿着从父亲那里分得的产业变卖的财产并没有去另外创业,而是欢欢喜喜地跑到远方去,周游列国,吃喝嫖赌,挥霍浪费着资财,好景不长,所有的钱财就全部挥霍干净了.为了生存下去,小儿子就到住处附近的一户地主求人家收下他做雇工,只求温饱了,地主收下他来,吩咐他到田里去放猪,饿疯了的小儿子连猪吃剩下的豆荚也恨不得吃上一口,但那主人的监工不让他吃.小儿子突然想到;

我父亲家业有余,有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11-11 17:16)
标签:

杂谈

分类: 心情随记

我的祷告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慈悲全能的圣天父,昔在、今在、永在的阿爸父真神,感谢赞美你,创造了宇宙世界,并且你在创造万物的一切工中,只在最后一天,用你最有经验的手和力量,创造了你最爱的人类,然后你完成了你造物主的工,安息了。

恩主,你造好了宇宙世界,并非不管不问,而是让这一切如同钟表精准地转动着,求你怜悯我们的无知、亏欠、看顾我们的软弱与有限,求你的圣灵来浇灌我们干涸的心田,让我们麻木的灵魂苏醒,求你亲自在我们身上动工,求你引导我们走义路,你曾在福音书里说过;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必寻见;叩门,就开门。我们只是相信,有很多的事情,在人是不能;然而在神却无所不能。

虽然,主,你自己说过;降雨给义人,也降雨给不义的人;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即你手造的世界是如此复杂,如此矛盾,你让世界经济发展迅猛,交通通信象火车、飞机、电话、手机,高速公路、港口、机场、码头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如此发达,我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互联网科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心情随记

疯狂的房价引发的悲剧------小悦悦的死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碾压,随后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2011年10月21日0时32分。医院传来消息,小悦悦的心脏停止跳动了。

我不能保证我对这起事件分析的一定正确,但我能保证我说的是真心话。

网上太多关于小悦悦事件的评价,引用了著名人士的微博评价,不外乎是什么“小悦悦一路走好,天堂里再没有车来车往,拒绝冷漠,希望小悦悦的死能呼唤国人的良心”,之类,干巴巴、空洞的道德说教,在严峻的社会形势—高房价面前,已经没有一点点力量了。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大会上希望大家都要反省小悦悦事件,甚至广东在讨论要不要讲“见死不救属于刑事犯罪是立法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当婆婆遇到妈》电视剧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电视连续剧《当婆婆遇到妈》正在苏州一套黄金时间内热播,婚姻、家庭、亲情、爱情、工作、房子……,无不是都市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困惑,夹杂着道德、伦理、法律的矛盾拷问,很容易引起人们对自己生活的反思,故而收视率很高,但导演对剧中一些专业的的法律问题,没有把握好,使这部很流行的时尚都市家庭剧留下不少遗憾。

问题一:罗佳拿着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里面有比如自己将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肚子里将要出生的小孩日后的抚养权归罗佳,抚养费也由罗佳一个人承担,无须陈大可承担等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假如房价真降到1潘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假如房价真有一天降到1000元/平米(即一潘),100平米的房子总价10万元的话,那么谁会偷偷地哭,谁又会偷偷地笑?

比如我现在在苏州繁华地段有一幢100平米的房子,两年前购买时单价是10潘,总价即100万元。我首付是30万元,两年来还贷款20万元(仍欠银行余贷50万元),由于房价下跌到1潘,我这个房子今天的市值只有10万元,而我至今仍欠银行余贷50万元,我个人的资本负债为(资产—负债=10万-50万=-40万元)40万元,我两年前买房子时尚有资产30万元,而两年后我是一夜回到解放前了吗?(即还原到来苏州工作的第一天的境况吗?),答案是NO,我已经负债40万元。

你认为我会老老实实地工作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物权公示与物权效力的逻辑关系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原创

 

 

根据法律事实的不同,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因法律行为与非因法律行为的区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基于单方、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得丧变更,如买卖、赠与或抵押等,此种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类别,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为各国民事立法所重点规范。而所谓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包括判决、仲裁、征收、继承、受遗赠或合法建造等引起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专门规定了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特殊类别。而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登记而为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笔者认为,该规定混淆了物权效力与对抗效力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二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北京律师王德怡涉嫌诽谤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今天,看到《扬子晚报》A10版,看到北京律师王德怡要举报陈光标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作为王律师的同行,我有话要说。

我一贯坚持“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允许不同的人发出不同的声音,即使他是瞎说、乱说。任何人都有解释法律的权力,王律师解释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可,但他说通过媒体要追究陈光标的法律责任,要么是不学无术(即使他有律师执业证,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法匠,做不了法学大师),要么就是说话不负责任,想吵作一下自己,缺乏律师职业道德。具体分析如下;

一、        王德怡律师的举报权何在?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09-13 14:44)
标签:

杂谈

律师函

尊敬的《苏州新象城》售楼处: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董宇彬委托,就其与贵售楼处关于《“苏州新象城”商铺使用权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一事郑重发本《律师函》。

第一、《认购协议书》第2条约定要求乙方应于签约时间(2011-9-13)前,携带相关资料到苏州新象城接待中心现场与出售人签署《商铺使用权认购合同书》。律师分析;《认购协议书》相对于《认购合同书》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预约中的已决条款(如商铺座落号、总价款、付款方式等)受法律保护,但未决条款(如付款时间、信息披露、知情权、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效力等)根据合同自由、合同自愿的合同缔结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平等充分协议,然后约定在《认购合同书》即本约中。现在,在约定的最后期限内,董先生与贵售楼处就《商铺使用权认购合同书》中有关条款,比如总价款369217元的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知情权、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效力等进行磋商时,被贵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商铺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律文章

重庆高院“利滚利”地方性司法解释是否合法?

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沈开付律师

 最近重庆高院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网上针对其中第13条“利滚利”的规定是否合法?很多网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褒贬不一。 
 其实,重庆高院出台的这个地方性规定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一章并不冲突,而是一种明确、一种细化、一种完善。 
 之所以引发网议论,是由于大家对这里面包含的一个法律原理不够理解,在民法理论上有一种“占有改定”的法学概念,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