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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办事指南
还真转到区里了,看来中直是“香饽饽”啊,哈哈
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2〕9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总政治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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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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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1号
2012年04月11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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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持续保持高发趋势,审判形势严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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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22:58)

       总工发[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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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时工、国际连锁餐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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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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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推进,我国各类用工主体达到1142万家,劳动主体达到2.92亿。劳动关系基础方面法律法规的欠缺及用工主体逐利的本性,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在我院受理的2万余件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5000余件,占四分之一。因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也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劳动争议案件中,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三者之间的协调,是案件顺利化解的基础和关键,但三者之间的协调机制构建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为此,我院组成调研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查阅了8000余份案卷,走访了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针对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的不利因素,梳理了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建议。

    一、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概述及民行关联案件类型

    (一)民行受案状况

    我院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0日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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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6 17:52)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上标有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

  (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八)J—1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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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一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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