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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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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俊律师

 

李英俊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具有工科和法学两种专业背景,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部门负责人,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有极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至今仍担任浙江公信认证公司成都办事处技术顾问,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超越众多律师的独特优势。

李英俊律师1997年起开始涉足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该律师长期致力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担保法、房地产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曾以四川省高分考取律师资格。该律师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该律师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李英俊律师先后担任了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迪信通通信(集团)公司等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在四川新闻网、城市在线、成都在线、眉山人等数十家网站担任法律顾问及公益律师,其间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多次参与企业的资产并购重组等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其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

李英俊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

李英俊律师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运作制度,而且要求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极强的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为了回避这些风险,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将是各类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李英俊律师愿与各类企业精诚合作,共创企业的美好明天。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

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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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小股东不知情

公司房产全被大股东抵押了

法院判定,未经股东大会表决,该反担保合同违法无效

 

  成都日报讯 (王鑫 王芳 记者 晨迪) 为了使控股股东顺利贷款,某食品公司居然作出董事会决议,用名下全部房屋为该股东提供反担保,由此引发了一起诉讼,食品公司的另一股东郑某认为公司并没有通过开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反担保行为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反担保合同。近日,郑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邛崃法院一审认定食品公司的行为既损害了原告郑某作为股东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食品公司与深圳一信用担保公司所签两份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

“醉驾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要赔钱

 

  醉驾撞死人保险公司被判照赔 追踪

 

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公发[1998]28号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对被扶养人是农民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目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据此,男性农民满六十周岁,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驾驶未续保交强险车辆将行人撞死,在交强险限额内全赔后再分责

肇事者驾驶他人未续保交强险的车辆时将行人撞死,并承担车祸次要责任——

肇事者赔偿交强险赔付限额

 

  成都日报讯 (锦法 记者晨迪)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及时续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车主并非事发时驾驶员,赔偿费用最终应该怎样承担?日前,锦江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作出认定,肇事者首先要承担交强险的赔付限额,然后

保险理赔遇“行业惯例”被拒?法律才是依据的标准!

 

  生活中,我们为自己的安全购买保险,为自己的生意购买保险,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是为了让自己更有保障,然而当我们发生意外前往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还振振有辞:“这是我们行业规矩,国际惯例。”如果此时,你听信了保险公司的说辞,那么你只好高唱“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如果你仔细思考,认真计较,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的“行业规矩”根本经不起推敲,更重要的是,这些披着“合情、合理”外衣的潜规则无非都是商家维护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只要我们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潜规则”都将被逐个击破。

 

  对免责条款先斩后奏

 

 

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四川 省 司 法 厅

 

川司法发〔2009〕43号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郫府发〔200545号〕

郫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郫府发〔2005〕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郫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终于宣告“死亡” 保险公司却称过期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不算超期,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给付保险金10万元

  父亲失踪多年,被法院宣告死亡。拿着当初父亲购买的保险,小丽要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她父亲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已经超过此保险的有效期。宣告死亡的时间不是生理死亡时间,只是一种推定,究竟如何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是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小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保险金10万元……

  父亲出走

  5年后法院宣告死亡

  家住金堂的小丽(化名)今年刚满18岁。在她11岁之前,一直幸福地生活在父母怀中,但一切却因2002年父亲的离去发生了变化。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19

各区(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房发〔2009〕167号

 

市房管局各相关部门,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