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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需李福生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请致电0371-66259274或13803997660;传真:0371-66250288;邮编:450004;email:chineselawer@sina.com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三楼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本博客案例均是李福生律师亲自办理,内容版权归李福生律师,如转载,请说明来源。谢谢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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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法学专业本科学历, 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 1995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执业机构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李福生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广泛涉足于民商、金融、房地产和刑事辩护业务, 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曾先后担任三十余家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数百起,所办理的案件成功率高。其兢兢业业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李福生律师在执业中奉行诚信、敬业、谦虚、谨慎的宗旨,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热爱自己的职业,希望通过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为您保驾护航。
电话:(0371)66259274 手机:13803997660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冀某霞等 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冀某霞等被告人伙同冀某强、冀某太在河南省社旗县多次盗窃电缆线,其中冀某霞参与盗窃数额110726元;冀某霞等被告人并在冀某强、冀某太的指使下,将被盗电缆线装车,盗卖给他人;起诉书认为冀某霞的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的指控如果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冀某霞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由社旗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李福生律师担任冀某霞的辩护人。
李福生律师承办的业务包括: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根据国务院2006年12月19日《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法院受理费缴纳标准,制作下表。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分段计费比例: 本段计费(元) 累计计费(元) 1.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50 50 2.超过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涉及人名均使用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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