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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在墓碑上的文字

或许几十年后,我们都终究会离开这里,我们带不走什么,但却可以留下很多。有些情感已经深入我们灵魂的骨髓中,如对美好的企盼,自由的渴望,对罪恶痛彻心扉憎恶。如果有一天我有一块墓碑,我希望上面刻着这样的文字:这里住着一个敬虔的基督徒,他爱上帝,爱邻舍。他一生见证了基督信仰,以基督的精神致力于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尊严。

愿他在天堂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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鏉傝皥

华东政法大学演讲稿

     

 

      北海案,我更多的是一个观察者 ,因为我代理的杨在新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所以我就一直陪伴着北海律师团,做为观察者,我愿意更理性、冷静的思考。给我的题目是法治国家与法律人的责任。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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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6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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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凯按语:药家鑫案时,在群情激愤的时候,我提出:法院的工作不仅要促进个案的公正,更当帮助双方和解。因为爱与宽恕的价值或许更大。于是撰文《有一种爱,我们很陌生》遭遇无数人的拍砖。好在,我已习惯这样的指责。药家鑫被枪毙那天,群情激愤的人并不是因此而兴高采烈,很多人变得沉默了,很快,我接到了很多人的道歉。很快这种愤怒转到了对张显的身上。我们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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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几日发表文章,《说说怪侠杨金柱》,一时激起千层浪,褒贬不一。并收到当事人陈光武、陈有西、杨金柱的不同回应。

       陈有西律师回复:“我在境外。多思,少说,厚积。出名机会有得是。别同老小孩瞎掺和。”仔细思量此评论,觉得颇为有趣,特撰此文。

       这三位律师都是让我敬佩的兄长,光武宽厚、仁慈、有长者之风,有西博学多闻、笔耕不辍,金柱坦率勇敢,童心未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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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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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怪侠杨金柱又做了几件让业界瞠目结舌的怪事。先是和李庄绝交,续而公开批判陈有西。这几件怪事不像先前叫板最高院院长、奚落重庆那样的“怪事”好评如潮。有人说:杨金柱疯了,有人骂他太自大。我听到的大多是负面的评价。

     曾经,众人表扬他时,我批评过他,拍过桌子,红过脸。众人倒戈的时候我曾力挺他(此事为他所不知),当下,众说风云,我也点评一二。

         在我看来,杨金柱确实自大,自大的每每说话都要以“杨金柱”做为开头语。然而,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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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敦请对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涉嫌刑讯逼供警察

立案调查请求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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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乎常识的辩护

                 

                                          ------观北海律师辩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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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致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超法官:

   

    王超法官,昨天收到贵院来电,被告知:我代理的李小刚故意杀人案,维持死缓的一审判决。此结果虽在意料之中,却在法律之外。

     虽然此案在我代理的众多影响深远的案件中此案显得微不足道,虽然作为二审律师没能改变一审判决也属常态。然而,听到这样的结果我心痛并愤怒。这种心痛与愤怒不仅仅是因为我的当事人,一个年仅二十岁的小伙子因为一次意外打架,被判在监狱中度过人生最华丽的光阴。更因为您做为主审法官在此案中表达的傲慢与冷漠。

     在贵法院办案,最直接的感受是“门难进,脸难看”。我感觉贵法院像一个碉堡,随时担心被敌人袭击,作为执业律师,凭借律师证,我无法堂堂正正的走进去。必须先电话约法官,电话不通,就需要在外面漫长的等待。法院里面有两道关卡,有不同的进门程序和不同的人把守。我进过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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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凯按:该修改意见前后经过15位律师、六次会议参与讨论,最后定稿。虽有不成熟之处,但该意见稿凝聚参与律师的心血,希望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所帮助。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说明:刑诉法的修改事关中国法治和全体国民的福祉,是国之大事,更是法律界的大事,作为律师,不能不尽绵薄之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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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诉法修正案(草案)律师修订意见(中)

四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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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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