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案情简介:2008年X月X日,在顺平县XX村西,A、B与C因土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A、B带领、指挥多人用棍子、砖头将C、D、E、F打伤,C、D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E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F未做伤情鉴定。
本人身份:C、D、E、F的诉讼代理人。
主要代理意见:
1、请求对A依法定罪量刑。
2、请求A赔偿C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D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E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赔偿F物质损失人民币XXX元。
本人接受代理后,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结合证据,根据事实认真为C、D、E、F书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案件结果:开庭前,A的亲属代A基本兑现了C、D、E、F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请求。
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
保定律师代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答辩意见:
一、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原告所述“协议约定,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原告独自经营养鸡厂。被告A负责处理养鸡厂涉及的其他纠纷,保证养鸡厂现状,如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纯属对有关《协议》内容的曲解歪缠,与协议真实内容冲突矛盾。
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第一条“B一次性支付给A贰拾万元整,作为养鸡厂地上附着物等费用的补偿,此后地上附着物归B所有”明确界定了原告付给答辩人的20万元为养鸡厂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答辩人获得20万元的对价仅为出让养鸡厂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协议》中没有答辩人“
保定律师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即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河北省现行财产犯罪案件数额标准
一、现行有效、正式的司法解释
1、盗窃罪
(1)盗窃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盗窃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抢劫罪
以1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敲诈勒索罪
(1)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4、个人诈骗罪
(1)数额较大,以3千元为起点;
(2)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
(3)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
5、集资诈骗罪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为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6、贷款诈骗案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抢劫罪
保定律师谈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情况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诉可能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说未经调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撤诉,那么对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可以订立如下不同的遗嘱:
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订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3号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