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高宏图提供保定市公司、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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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了解企业基本信息或防范交易风险或投资风险,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修改)》的相关规定,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
(2012-02-09 15:18)
保定律师代理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县**乡***村*区**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第*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路***号。电话:95518。
负责人:***。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原告一次支付了全部保险费。被告向原告签发的保险单号:PDAA20111306180000****的机动车交通事故
被告人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妹妹B的委托,经A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一、A在出卖涉案宝马轿车时征得了车主C的同意,从C处获得了身份证、车辆手续等证件。该车登记的车主是C,而非D,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A信赖该车登记公示的车主C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合乎法律的规定、没有过错。A出卖并不涉嫌犯罪的C的车辆的行为不涉嫌任何犯罪。
二、A没有参与购买涉案车辆,D从未告知A购买该车的付款细节,A没有条件知道购买该车所用款项的性质。A出卖涉案车辆前该车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措施,也不知道司法机关是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未经行政处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品商标。所谓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便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便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但对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或因违法行为被注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予
(2011-10-28 15:48)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传播性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钱财,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者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重性病仍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迅速的传播和蔓延,对他人身体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为了维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为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嫖宿幼女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根本不适宜性交;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成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的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则一般地说明了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