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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凤杰 律师
执业机构: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田地大厦5层
移动电话:13845119909(非工作时间勿扰)
E-mail:lawyerfa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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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胡斌飙车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推动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一个最好时机。

长期以来,交通肇事罪是解决一切撞车事件的唯一准则,但是从法理而言,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言,显属不当。

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是在“交通”中肇事,此交通应准确的定位于一般的、正常的交通行为,也就是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失违反交通法规而肇事,从而触犯刑律。

而胡斌呢?明知飙车会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在飙车前他的主观方面已经可以确定,完全不同于在道路上突发的过失犯罪。同理,酒后驾驶、明知制动缺陷等违法行为如造成死亡后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亦应如此处理。

希望高层能够就胡斌案推动交通违法的治理力度!

对最高院说句实话(2009-05-09 15:42)

本来不写博客很久了,但是这篇博文不写不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全国上下齐动员。

应该说最高院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因为身居高处,对于实际效果恐难知晓。

实际是什么情况呢?

1、我们这里的法院执行局目前全部投入造假之中,为了凑数量频约律师申请终结案件,承诺检查过后在给恢复;

2、真正的积案因为检查缘故已经无人办理,执行局这个忙啊,我的积案十余个根本找不到办案人,真找我的又递烟又敬茶的,当然是要终结申请了;

我总结下这个活动:

1、没有促进清理积案,反倒耽误了执行工作。当然,最高院以及中央领导是要为民办事的,但是实行起来还要再斗斗地方的思想和作风;

2、靠运动的方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行;

3、不希望看到未来出炉的工作报告上被地方糊弄出的虚假数字;

4、建议停止清理吧,调研下全国的律师群体,给个真相恐怕更重要。

 

 

说下,我已经离开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做专职顾问了,敬请发现普遍而非个别现象。

公告(2008-06-26 10:57)
 
从此以后,我在这里:
 
 
 
哈尔滨大律师网
www.0451148.com
 

年前年后,忙得一塌糊涂,没有时间更新博客

梳理一下近段时间的工作

1、陈某杀死自己的小姨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终于在年前与80多岁的老母亲团聚。

2、黄某杀人案居然真的判了死刑,法官够狠的,现在上诉中,省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黄某的命肯定丢不了。

3、邢某故意杀人案已经于上周五开庭,民事部分调解中。这条命更丢不了。

4、徐某贪污、受贿案重审已经开庭,作无罪辩护。

5、于某确权纠纷再审案已经于上周四开庭,提出了维持原判决的意见,预计不会改判。

6、孔某交通肇事赔偿案赢的很漂亮,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获,赔偿近50万,因为风险代理,现在居然不给代理费了,真是当事人当时是人。。。没时间和他罗嗦了,交给所里诉讼。

7、手里一堆执行案件,执行局没少跑

8、王某贪污案件递交了申诉材料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某
    因故意伤害一案,上诉人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07)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撤销(2007)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  诉  理 


    原判决虽然认定了自首和悔罪情节并以此对上诉人减轻处罚,但对上诉人具有的诸多法定及酌定情节未予认定,导致量刑畸重,具体如下: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进一步减轻处罚
    1、上诉人刺被害人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通过卷宗证据及一审出庭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案发时被害人处于疯狂状态,不但自身完全失去了自控能力,他人多次努力亦无法控制其疯狂的砍杀行为及对财物的肆意破坏。上诉人持刀

 

哈尔滨步行者圈子

 

200710月份开始,范凤杰律师退还了事务所配置的轿车,开始尝试步行上下班。经过一个月的步行,减肥数斤,身体轻松,精力大增。1121日,范律师考虑成立公益性质的哈尔滨步行者圈子,倡导步行,让更多的人体验到步行的益处。

据专家介绍,每天坚持步行一个小时,可以延长寿命3年。步行的另一个好处是放松压力,开始步行后,你会发现原来路边有很多你未曾注意过的风景。春天,你一路看过春风拂绿,夏天,晨、晚的凉意会让你忘却白日的燥热和烦嚣,秋日,秋高气爽让你心胸舒展,冬日,踩着白雪吱吱作响。正所谓“春有百花秋望月,夏有凉风冬听雪”、“晨有清逸、暮有悠闲”,这对于忙碌于城市中的人来说,是绝好的减压方式。还有,如果一个步行能够在一个城市得到最广泛的提倡

 

 

    因为本文仅针对某一条款,所以题目确有过分。不过我不换题目,因为我听说很多人认为律师法应当改为《律师纪律法》。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三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不难发现,被采取强制措施者不能由近亲属委托律师提供帮助或辩护,需要本人委托。相反,自由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却可以由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这就是历经多年司法实践后,重新修订的律师法?是精神病的杰作还是被强奸产子的惨剧?
    这个规定,完全是刑事诉讼法基因的复制。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身陷囹圄者自行委托律师几乎不可能,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缺少立法头脑。此后,全国律师协会作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并且,面对刑事诉讼法

 

 

一、一般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停车场内停车并交纳少量费用,双方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场地的短期租赁,收取费用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在没有进一步将短期租赁关系转化为保管合同关系前,收取的少量费用为场地占用费,也可叫短期租赁费。一般来讲,保管费相对占用费数额较大。另外,客观地看,在商场空地停车场停车,普通公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停车问题,而很少考虑到由他人保管的问题,商家的初衷也是为了方便顾客,这也说明,一般而言保管不是车主与商家之间的目的。

二、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车主与商家之间将场地短期租赁关系转化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商家收取明显高于场地占用费的存车费,并提供除场地占用以外的保管设施和保安服务,这应当视为双方在短期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保管关系。再例如,在大型超市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停车场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及监控设施,并且这种情况下均配有保安,这也应当视为保管关系。再有就是以提示标语等宣称保管,这是非常明显的保管关系。也可以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收费许可项目作为参考来判断是否为保管关系。

三、总之,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短期场地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及另两位负责人被刑事拘留。本人对警方掌握的证据不清楚,但是从网络上媒体所报道的事实来看,万里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行为。

一、从客观方面来看

1、万里公司没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该说,万里公司托管经营林地,确有集资之嫌,但无非法之举。万里公司与客户之间,有规范的合同,合同关系为客户购买林地及林木,向万里公司支付林地及林木的价款,由万里公司负责管护,到期收益。此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简单化看此合同,实质上是林地、林木的买卖合同,只

 
沉痛悼念
律师界的巾帼女杰
律师界的成功典范
律师界的青年楷模
律师界的巨大损失
 
 
 
昨日下午,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会长、知名律师颜湘蓉在花园酒店出席某穗港交流会议,作为嘉宾在讲台上演讲时忽然晕倒,120赶至现场抢救一个多小时后无效死亡。

  据现场一些认识颜湘蓉的人介绍,近来其身体状况一直欠佳,有传闻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截至记者发稿之时,仍未得到有关其死亡的确切原因。

  话筒忽然没了声音

  昨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广州花园酒店二楼玉兰厅内,近百位与会人士正在认真地聆听台上嘉宾们的精彩演讲,分享他们从事其专业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心得。



颜湘蓉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代表,也被邀在台上进行演讲。

  一向以干练的形象出现的颜湘蓉昨日穿的是一套灰色的西裙,她在坐上台上后,便一直将两脚紧绕,正襟而坐。从上台后向大家点头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