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杂谈 |
胡斌飙车案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也是推动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一个最好时机。
长期以来,交通肇事罪是解决一切撞车事件的唯一准则,但是从法理而言,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言,显属不当。
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是在“交通”中肇事,此交通应准确的定位于一般的、正常的交通行为,也就是在驾驶过程中,因过失违反交通法规而肇事,从而触犯刑律。
而胡斌呢?明知飙车会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在飙车前他的主观方面已经可以确定,完全不同于在道路上突发的过失犯罪。同理,酒后驾驶、明知制动缺陷等违法行为如造成死亡后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亦应如此处理。
希望高层能够就胡斌案推动交通违法的治理力度!
|
标签:杂谈 |
本来不写博客很久了,但是这篇博文不写不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的活动,全国上下齐动员。
应该说最高院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因为身居高处,对于实际效果恐难知晓。
实际是什么情况呢?
1、我们这里的法院执行局目前全部投入造假之中,为了凑数量频约律师申请终结案件,承诺检查过后在给恢复;
2、真正的积案因为检查缘故已经无人办理,执行局这个忙啊,我的积案十余个根本找不到办案人,真找我的又递烟又敬茶的,当然是要终结申请了;
我总结下这个活动:
1、没有促进清理积案,反倒耽误了执行工作。当然,最高院以及中央领导是要为民办事的,但是实行起来还要再斗斗地方的思想和作风;
2、靠运动的方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不行;
3、不希望看到未来出炉的工作报告上被地方糊弄出的虚假数字;
4、建议停止清理吧,调研下全国的律师群体,给个真相恐怕更重要。
说下,我已经离开原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做专职顾问了,敬请发现普遍而非个别现象。
年前年后,忙得一塌糊涂,没有时间更新博客
梳理一下近段时间的工作
1、陈某杀死自己的小姨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终于在年前与80多岁的老母亲团聚。
2、黄某杀人案居然真的判了死刑,法官够狠的,现在上诉中,省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黄某的命肯定丢不了。
3、邢某故意杀人案已经于上周五开庭,民事部分调解中。这条命更丢不了。
4、徐某贪污、受贿案重审已经开庭,作无罪辩护。
5、于某确权纠纷再审案已经于上周四开庭,提出了维持原判决的意见,预计不会改判。
6、孔某交通肇事赔偿案赢的很漂亮,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获,赔偿近50万,因为风险代理,现在居然不给代理费了,真是当事人当时是人。。。没时间和他罗嗦了,交给所里诉讼。
7、手里一堆执行案件,执行局没少跑
8、王某贪污案件递交了申诉材料
刑 事 上 诉 状
上
上
哈尔滨步行者圈子
2007年10月份开始,范凤杰律师退还了事务所配置的轿车,开始尝试步行上下班。经过一个月的步行,减肥数斤,身体轻松,精力大增。11月21日,范律师考虑成立公益性质的哈尔滨步行者圈子,倡导步行,让更多的人体验到步行的益处。
据专家介绍,每天坚持步行一个小时,可以延长寿命3年。步行的另一个好处是放松压力,开始步行后,你会发现原来路边有很多你未曾注意过的风景。春天,你一路看过春风拂绿,夏天,晨、晚的凉意会让你忘却白日的燥热和烦嚣,秋日,秋高气爽让你心胸舒展,冬日,踩着白雪吱吱作响。正所谓“春有百花秋望月,夏有凉风冬听雪”、“晨有清逸、暮有悠闲”,这对于忙碌于城市中的人来说,是绝好的减压方式。还有,如果一个步行能够在一个城市得到最广泛的提倡
一、一般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停车场内停车并交纳少量费用,双方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场地的短期租赁,收取费用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在没有进一步将短期租赁关系转化为保管合同关系前,收取的少量费用为场地占用费,也可叫短期租赁费。一般来讲,保管费相对占用费数额较大。另外,客观地看,在商场空地停车场停车,普通公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停车问题,而很少考虑到由他人保管的问题,商家的初衷也是为了方便顾客,这也说明,一般而言保管不是车主与商家之间的目的。
二、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车主与商家之间将场地短期租赁关系转化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商家收取明显高于场地占用费的存车费,并提供除场地占用以外的保管设施和保安服务,这应当视为双方在短期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保管关系。再例如,在大型超市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停车场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及监控设施,并且这种情况下均配有保安,这也应当视为保管关系。再有就是以提示标语等宣称保管,这是非常明显的保管关系。也可以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收费许可项目作为参考来判断是否为保管关系。
三、总之,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短期场地
据媒体报道,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及另两位负责人被刑事拘留。本人对警方掌握的证据不清楚,但是从网络上媒体所报道的事实来看,万里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集资诈骗行为。
一、从客观方面来看
1、万里公司没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该说,万里公司托管经营林地,确有集资之嫌,但无非法之举。万里公司与客户之间,有规范的合同,合同关系为客户购买林地及林木,向万里公司支付林地及林木的价款,由万里公司负责管护,到期收益。此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简单化看此合同,实质上是林地、林木的买卖合同,只
| 分类:律师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