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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宗旨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立法和司法层面,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政府和企业都更加重视各种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并出台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对改进企业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破产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实践中,北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等地破产案件数量上升,中西部地区破产法的实施也进入了活跃期。

    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既离不开法院法官的有效主导,也与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密切相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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