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lawyerdingyong[订阅]
个人资料
评论
读取中...
图片幻灯
访客
读取中...
分类
    内容读取中…
博文
律师形象,你何时不再是奸角?
日前在《重庆商报》上刊载了一篇报道,题为“代理律师卷走瞎眼民工五万赔偿金,执行法官帮追回”,在记者的精心润色下,这题目不可谓不“含金量”十足:把代理律师的奸、瞎眼民工的冤、法院法官的忠体现得淋漓尽致。若是在古代,谁又能不高赞青天、痛斥讼棍?可是,很遗憾,事实又一次的证明,律师这次又背上了本不该背的“黑锅”。所谓的“代理律师”,事实上根本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不知是何方来的伪劣产品。报社记者在根本未核实该人身份(或者是明知?只为追求轰动效应?)的情况下,便作了其身为律师、十分奸诈、盗夺人血汗钱的不实报道,我不知是该为法官、记者的“正义行为”击节叫好,还是该为律师名誉遭人肆意侵犯践踏的社会现实叫悲?为什么通读律典、手持法律利器、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已任的律师,其自身权誉却会为人所轻易的侵犯?
思考这一问题之前,我想起了我在从事执业律师之前的一件事。那时我过了司法考试不久,遇到了一位年长的同乡,互叙述同乡之谊后,我谈起将要做的律师职业。他的第一反应是:律师?那要会钻法律空子。我苦笑,并向他

 

点我与丁勇律师联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下列案件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

 作者:饶国君权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收购赃物触犯刑律
云阳法院判处首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3月21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第一个适用新罪名的判例。因收购赃物的废品店店主彭开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2月20日,云阳市民柯希彪谎称自己的建筑工地需要建材,在云阳县渝会建材租赁站,用邓国平的身份证骗租钢管556米、扣件430个,共1500余公斤。后经查明柯希彪无任何工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廉价倒卖。案发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柯希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在侦查、审理柯希彪诈骗案中,彭开菊以废旧钢铁收购赃物的事实浮出水面。法庭调查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开菊明知这批建材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以30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钢材实际价值人民币604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法处罚。
&nbs



  我已经在新浪BLOG安家了,欢迎你“常过来看看”,大家多多交流哦。我们可以一起把这里变成共同的心灵家园,像家一样温暖的地方。
  我会把一些新鲜有趣的东西记录下来一块与你分享,也希望你能够记住我的
BLOG地址,像老朋友一样经常过来做客——你可以把“她”添加到你的收藏夹中,也可以把“她”复制下来告诉你的朋友们。特别希望能通过你,让我认识更多的好朋友。如果还有不了解的,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拥有所有博客知识和维护技巧的博客帮助站吧:http://blog.sina.com.cn/help/ :)

  我的BLOG地址:  http://blog.sina.com.cn/lawyerding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