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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事
   亲爱的读者,《法治周刊》在您的支持下,顺利走过2006年,在此向支持和关爱她的读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我们又步入了一个充满希望的年份。《法治周刊》在您的支持下走过了两个春秋,她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一步步向前发展,在此向你们表示感谢!
  2007年的医药行业仍在持续发展,药品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完善和健全,我们相信将有很多的法律事件和法律问题值得广大读者关注和探讨。为了周刊的内容,提高周刊的实用性、可读性和权威性,在此,我们开了《法治周刊》自己的博客,读者可以在此畅所欲言探讨问题,也可为我们提供相关稿件和新闻线索:

   聚焦:追踪报道、剖析与食品药品监管、医药健康有关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律事件或现象;
   法治时评:对有关法律事件、问题、现象的评论;
    执法论坛
:就某一涉药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基层谏言:就执法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或现象提出自己的建议;
   概念辨析:对工作学习中遇到的法律概念进行辨别区分;
   各抒己见:阐述自己在执法中遇到某一法律问题的见解;
   争鸣:就某一具有典型性、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展开多方讨论;
   法治沙龙:就某一个问题或者现象从不同视角和角度进行阐释;
   讲堂:就药事管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立法问题的论述和探讨;
   监管探索:对创新执法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探索;
    调查报告:对药品监管系统执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执法心得:传授具体执法中的经验心得;
   执法风范:通过一次典型的执法行动来反映执法队伍或执法人员的概貌;
   读后感:阅读我们周刊后的感受,要求结合实际,切末空谈;
   周末聊吧:对某一法治话题以简短的文字道出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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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瑞公司虚假宣传被罚23亿美元”来带的思考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美国辉瑞公司因虚假药品宣传被罚23亿美元,对此,你有何感想,这对我国药品监管有何启发?(11月28日法治周刊7版欲刊登您的观点)

   您的观点可在下面评论栏内写出来,也可通过邮件发给我wangdh@cnpharm.com

 

   附消息:

    新华网华盛顿9月2日电(记者任海军)美国司法部2日表示,美国制药巨头辉瑞公司当天对其在营销过程中故意夸大药品适用范围的刑事指控表示服罪,并同意支付创纪录的23亿美元罚款以了结因不当营销13种药品而引发的指控。

 

2009117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透露,卫生部正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拟设立网络发言人

  他介绍说,网络发言人是发言人制度的组成部分,云南、广东、贵州等地方政府部门已经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 2009116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实验血液学学术会议上,怒批一些医院在大病治疗中的天价收费现象,并提出了医院按病种收费”。

陈竺用一个形象的比喻阐述了什么是按病种收费

1022日到111日,《生命时报》记者在全国12个城市调查发现,仅有一个地区没有这类私营同济医院,而包括长春、大庆、石家庄、杭州、苏州、西安等地,均有“同济男科医院”或“同济专科医院”,其中两个城市甚至出现多家冠以“同济”名称的医院。《生命时报》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同济男科”关键词,相关网页多达40余万个,相关医院有几百家。

 

话说钓鱼执法(2009-10-18 13:44)

上海闵行钓鱼执法调查:2年罚没款达5千余万

钓鱼执法  法治社会的悲哀!

2009年10月16日(2009-10-16 15:30)

   下面是10月10日法治周刊7版的征稿启事,已收到一些稿件,现贴出来供大家讨论!

征稿1:

  笔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检查时,如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所、诊所等,有时会遇到一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这种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按照劣药论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这些药品的货值太小,如几角钱一盒的针剂、一块钱一瓶的片剂等,根据规定,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但是如果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则要经过很多的环节,执法成本太高,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按使用劣药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曾将涉案药品当场销毁,进行批评教育,但却收效不大,而过期失效药品对群众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担心,长此下去,会助长这种不良现象。请问:面对这种情况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若从法律完善的角度,你认为如何杜绝这种行为?

武汉宣判一起网上销售假药案

   10月9日下午,武汉市召开打击网上销售假药犯罪公开宣判大会,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卢冲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据查,卢冲在网上非法销售假药金额达142万余元。(中国医药报2009年10月13日头版头条报道)

  卢冲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虚构的“首都协和医学研究院与北京股骨头坏死专研中心”、“中国国际鱼鳞病康复研究所”等单位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药品的广告和信息,向多人出售假药,非法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今年1月6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江汉区姑嫂树地区一出租民房内将其抓获。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醒脑安神丸”、“协和骨科胶囊”等9种半成品药品5509瓶、各类药品销售标识多张。执法人员还搜出卢冲用于互联网联系、银行开户所用的伪造身份证4个、银行卡20张,私刻印章13枚。据卢某交代,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929日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市)县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930日《成都晚报》)

   您对成都设立“医调委”怎么看?如何发挥“医调委”的作用?“医调委”是值得期待的良策,还是现实情况下无奈之招?中国医药报近期刊登本话题讨论。观点也可发至:fda5188@126.com

对裂片药品的看法(2009-09-09 14:57)

   这是法治周刊8月29日7版刊登的征稿启事,欢迎大家发表看法!

     甲药品监管部门连续接到患者举报称,在A药店购买的乙药厂生产的某药品(糖衣片100片)打开几天后全部裂片。随后,执法人员经过检查发现该药品在打开包装时没有裂片,只是打开几天以后才出现裂片,送药检所检验药品是合格的。对此,甲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产生分歧:有人认为,该药品在打开包装前没有裂片,也就是说患者在购买时药品是合格的,之所以产生裂片,是因为在打开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影响所致,因此不应对A药店进行处罚。有人认为,该药品在打开包装时没有裂片,但是患者使用过程中药品全部开裂,该药品应认定为劣药,因而对A药店购进的该批药品按劣药处理。还有人认为,该药品虽在打开包装前没有裂片,但患者使用过程产生了裂片,送药检所检验又是合格药品,因此应对A药店已售出的产生裂片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对此,您认为如何处理呢?(本话题由山东省临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张凯提供)

                      保化案例征稿

    虽然目前大多地方的职能调整还没有到位,保化监管工作还未彻底开展,但只要您平时阅读报刊或网络新闻时留心观察,或者了解到卫生监督部门以前处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例后,都可参照法治周刊“依案说法”的模式,将案例和自己的评析发给我们,欢迎有这方面爱好的同仁踊跃搜集保化案例,评析投稿,一经采用,稿费从优!

    注:评析时法律法规引用和相关法理适用必须准确,字数不超过3000!

    来稿请发:wangdh@cnpha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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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药网站
FDA

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管局

CFIA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SFA

英国食品安全管理局

EFSA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

韩国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

荷兰

荷兰健康保护和兽医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