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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法律原则。上海一中院有法不依,有违法和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发〔2009〕54号)司法解释是我们行政诉讼的有力武器!
——12月10日权证创设制度(网络)研讨会侧记
附件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回复
贺初开 :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你对本案的起诉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法发〔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
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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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咨询】-民事婚姻家庭 |
请问对方欠款9726.6元能收回吗?
2008年8月上旬,广东某集团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求购工作服,于是我厂打电话联系对方,对方采购部的%%给我发来了确认版打样清单,我厂根据对方要求打样,对方确认后,和我厂签订了“制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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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根据楼主介绍的情况,欠款单位是一家有实力的企业,具有支付能力,且欠款数额不大而诉讼的成本较高。可以考虑派人上门收取,协商解决为妥。
一、欠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很多,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可能会失去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让历史记住黑暗!
——权证创设制度研讨会侧记
11月中旬,天气反常,真个是“阴风怒号,浊浪排空”,这个冬天来得特别早。南国深圳,这个常年无冬的城市,居然寒风刺面,店铺商场的冬衣被抢购一空,谁也不会料到冬天说来就来。
在这里,989维权人士正在举行权证创设研讨会的预备会,为正式会议作准备。
预备会通报了989维权近期的一些信息,特别对征途诉讼案和上海一些诉讼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和交流,初步决定正式会议地点确定在广州。11月27日,权证创设制度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会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权证创设制度是中国证券史乃至世界证券史上罕见的历史事件,是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的严重违法事件。该事件涉及部门多,受害群众多,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由于我们对权证创设制度这一现象的研究还停留在表面,不便作出任何结论,会后宜加大力度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和看法,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中国证监会对权证创设应承担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不宜把所有责任推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到主体违法、形式违法和内容违
《东方电子案和解纪实》
截止八月上旬,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第一批案件的和解工作顺利完成。据东方电子公司8月13日《重大诉讼事件进展公告》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初步核实,总计为6989名起诉原告中的5036人完成了和解程序,涉及该案总标的44242万元中后33266万元,约为75.19%。其后,第二批(1692人)、第三批(261人)案件的和解工作也在迅速展开,而和解协议规定股票过户的最后时限是今年9月30日,故和解的各方都在于最大的诚意争分夺秒地工作着,笔者乐观地预计,这次东方电子案的和解率有可能会不低于98%,通过判决解决的案件估计不会太多。
比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三大案中的另外两家银广夏案、大庆联谊案,东方电子案的和解率应当是最高的,银广夏案中332名原告和解、1人撤诉、503人通过法院判决才得到解决,而大庆联谊案中的案件几乎都走完了一、二审的全过程。而在证券民事赔偿活动发达的美国,1990—2001年间,也仅仅只有1%的案件走完一审的全过程。因此,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特征,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和解的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贺初开,男,1949年8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现住广州市天河直街101号,联系电话:020-88570586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张育军,男,46岁,汉族,博士,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诉 讼 请 求
1.判决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违法;
2.判决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26家证券公司对南航认沽权证进行创设的行为无效;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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