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不是见票即付(2009-07-07 15:53)
一个月不写博客了,心里觉得总欠着点啥。
最近大有两耳不闻窗外事之感,新闻几乎不看,12频道也少碰。罗京过世了,麦可.杰克逊不在了,这些消息都是别人告诉我的。哈哈…,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我把律师工作做好,看来以往有些想法是有点多虑了。
为避免被逼疯,请远离中国电信(2009-06-05 00:15)
如果不是心志坚强,可能早就被中国电信折磨疯了。
历史上收座机的初装费那个贵,服务态度那个低劣那些事儿都不说了,但是想起来心里还牙疼。最难忍受的你给钱给他,还得排队,那个老长呀,明明几个窗口可以同时办公,却只给你开一个窗口,让消费者在那里等呀等。
移动成立后,总算解脱了。但ADSL还是要和电信打交道。虽然对电信的收费贵很有意见,能忍的都忍了。后来,电信说服务升级,资费回调送电话费,心里以为合算了。岂知,座机没法打,MODEL一开声音就吱吱响,投诉了多少次,都没有解决,没办法,大不了这50多块的电话费返还不要了。
最近电信承国家之恩发了洋落,把人家联通的CDMA拿过去,又阔起来。大肆宣传,给人有种错觉,以为电信差不多要和移动一样能够礼貌待人了。前不久扛不住宣传,去把ADSL升到2G,不幸掉入了电信的暗算,要买手机,要用他的189。开始以为总还是合算的吧,人家送你100多块的电话费呀,回家拎起189的电话一打,晓得遭了,这语音质量咋这么差呢,2毛5一分钟,比移动包月的资费贵一倍多,语音质量就却反而差得不行。后来听CDMA的老客户抱怨,他133的电话的通话质量也下降得厉害,这让我有点提高警惕了
反诉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009-05-04 10:09)
关于反诉的举证期限,我一直认为是应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以前的很多实践都是这样,法院不需要提醒,便直接重发了举证通知书。可这次,我与某法院联系,为何不重新指定反诉的举证期限?承办法官说,反诉的举证期限与本诉一致,并引用说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的某条某款,让我大惑不解。
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证据交换时间。没有规定对提起反诉的案件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是,反诉是对本诉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而选择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且《证据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不容其延期举证,将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故对提起反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石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彭兰星,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银川金凤区区建一公司家属院7-1-101号。
委托代理人吴建宁,平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华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大武口裕民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裕民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耀强,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彭兰星与被告被告宁夏华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兰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宁,被告宁夏华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宁夏华通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兰星诉称,200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清华园1#、2#商住楼整体工程,双方就工程款给付、工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道部建厂工程局南京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厂南京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生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涛,男,该公司总会计师,住南京市和燕路28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砖墙凯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苜蓿园大街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周谟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桂荣,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雷,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厂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建厂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生贵、徐涛,被上诉人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桂荣、徐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8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建
千里维权,贪贿被告依法获轻判(2009-04-10 17:14)
作为刘隆平的辩护人,我四次入川进行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刘隆平的贪贿金额高达70万元。说实在的,如果罪名成立很可能判死缓或无期。因而觉得压力很大。
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以后,我觉得很多案情是不清楚的。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中是难以展开调查的。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律师将承担很大的执业风险。体制中有一个令所有参与人员都尴尬的局面:如果律师的调查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意见不一致,那咋办?认定谁的?如果认定不了,该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还是追究律师妨碍证据的责任?在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律师最好回避这种局面的出现。极端的做法是干脆不搞调查取证,取回来是祸,就可能是灾难。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不能调查,事实上,律师调查也不是和公检法对着干,在有的情况下,愿意花大力气的律师是法律从业人员所敬重的。但是面对“人”这样的活证
省律师协会请我去给将要执业的青年律师讲《律师业务拓展》,这让我有些吃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在以前,这都是由在任律师事务主任主讲授的。姜会长说了由我来讲的理由,我最终还是愉快地接受了这一任务。
律师业务拓展,是律师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大到一个行业,小到律师个人,都有一个业务拓展的问题。
95年,我开始执业的时候,在所里还可以等来几个业务,虽说含金量不高,但对于刚出道的律师来说,还是有活可干的。随着竞争的激烈,在办公室已经等不来业务,律师再不能抱着“酒好不怕巷子深”的信条了。竞争催生了律师营销。
学法律的人,有些先天自闭。法学是经院习气浓重的学科,动不动就经天纬地、治国平天下,对现实社会缺少应有的关照,相反,特别是上世纪未,构建主义法学思想一时成为时髦。很多学子以为,会当人生二百生,真能改天换地了。就这有意无意地封闭了自己。
走出学校的大门,才发现自己虚妄,被迫地向现实低头。但是骨子里还是很清高,总认为律师应该怎样怎样。所以,很多律师的言论很别扭,拒绝承认法律
杀人案辩护词刚刚拟好,便接到委托人的电话,说是我的当事人极有可能要被判死杀掉,让我十分的惊愕。此前,我也听闻到,对本案的处理有关方面极为重视,可能以政治决策的方式来处理本案。看来本案在当地已经被政治化了。在笔者看来,政法工作的确需要讲政治,但是讲政治具体到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就走过了,任由政治运作突破法律界限,司法正义将全线失守。
前不久,与一朋友聚会,谈到了最近开展的集中清理积压命案的专项活动。海南乡村积压命案有相当部分是入村盗窃被村民活活打死的小偷。席间,我的这位朋友义愤填膺地称,小偷就该被打死,打死小偷是无罪的,现在公安机关花这么大的力气来追究,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的确,小偷的确让人痛恨,特别是那些偷孤独寡母的,撬门入室盗窃的,尤为可恨。但如果仅仅因为他们实施了这些可恨的行为,就任意地剥夺他们的生命,也是法律所不容的。
生命只有一次,小偷也是父母的孩子,也可能是他人的丈夫、妻子、父母。被偷盗的财物的愤怒,属于一时之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天、十天,一个月,这种愤怒会消退,会被遗忘,而被打死的小偷,他们的生命便永远消逝了,
明天要去儋州开庭。心理压力还是很大,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儿,很多人对我寄予厚望。
昨晚加班加点地阅卷,对全案有一个较为深度的了解。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确定真凶耗费了大量的心血,最终锁定了我的当事人是疑犯。但全卷展示的证据来看,似乎还是有很多的疑点。被告人虽然不否认,但也没有承认,很多细节都说得不明不白。同案被告人的指证倒是很确实,但明显有推诿责任的嫌疑。由于事发突然,旁证也说得似是而非,而且证言与证言之间有较大的出入。作无罪辩护似乎底气不足,做有罪辩护心有不甘。
刑案中的律师是很难做人呀。刑案是很耗心力的案件,既要忠实于法律、又要忠实于自己的职责,既要对当事人负责,也要对法庭负责,既要尊重死
听闻某律师被“封杀”了(2009-03-06 14:06)
席间听说某律师被封杀,虽说早有预感,不想却变成了现实。这位律师也算海南律师界的知名律师,水平和才华虽不算上乘,但也说得过去,成就其“名声”的主要是他的个性。
网上看过他的网文,文笔不错,也热爱思考。但感觉想得过多,有时太看得起自己。与这位同仁曾经对过庭,感觉不是太好,主要是表演欲望太强烈,特别是有自己当事人旁听的场合,太喜欢强辩,以期给当事人留下好印象,结果屡屡受到法官的制止。中式的庭审,是要考虑时间成本的,没完没了的观念之辩,会淹没法庭对证据和主要事实的关注,因此一惯为法庭所不喜。律师直接挑战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印象分会大打折扣。但从本质上讲,律师的程序异议权是一种表达权,而庭审指挥权是决定权,主次和名分是既定的。律师的程序异议权和法官的庭审指挥权有时会有冲突,但如果均是出于公心,是不难处理的,更不会导致私人之间交恶。如果这点问题都没处理好,实际上是不能怪制度的,只能怪自己。
当然,律师有时会判决结果打内心里不服,有的判决书会留下明显的背后“运作”痕迹。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