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907629319
|
标签:杂谈 |
几个村民辗转找到我,要我当辩护人。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不是家属来找我,而是几个村民代表所谓的全村人来找我。在办公室,他们用很不标准的普通话给我介绍案情。我以最大的努力想搞清楚他们在讲什么。花了很久的时间,我听完了他们的介绍。我没有立即表态要接这个案子,我需要思考一下。
按他们的介绍,这是一次保护家园的“战斗”。对方的村民纠集了100多号人,拿着砍刀棍棒,要冲到村子里来;他们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自发集合了几十号人,一个反冲锋,把对方赶出去了,在此过程中砍伤了对方一个人,送到医院就死了。听完他们的介绍,我想到了一个术语:正当防卫?!可问题在于,根据我国的主流法律理论,刑事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没有集体防卫这一说。但如果真有一个村攻打别一个村的事件发生,如果被侵害的村,连一个防卫的权利都没有,这似乎说不过去。
我国刑法法律的主体制度似乎少有人研究。以前人们习惯于犯罪人就是自然人,后来又扩张到了单位或法人犯罪。这个案件启发我的思考,自然村落能否作为犯罪主体?不管怎样,我觉得这是一个有意思的案子,我决定接下来。
完成收案程序后,我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案子,毕竟是两个村落之间的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案件。承办过程一定要中规中矩,把握好尺度。
估计公安机关把证据固定得差不多了,我便从海口驱车100多公里,到办案的公安局办理会见手续。公安已经审得差不多了,所以会见手续办得很顺利。
犯罪嫌疑人只有小学文化,对我的到来比较麻木。自我介绍完后,我开始了解案情,给他解释法律规定。他最关心的是要判多少年,我说:如果罪名成立,至少十年以上,最坏的结果是死刑,这是命案,心里要有准备。他幽幽地说,如果坐得太久,不如一枪崩了算了。问到案情,他有些躲避,问来问去就一句话:当时我被对方敲了一棍,脑子蒙蒙的,过程记不起来了。看来,他对律师的防备心理还是比较重,不大清楚律师是怎么工作的。我介绍道,根据法律规定我的职责在于为你提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意见。律师不会做对你不利的事儿。他似懂非懂,不作任何回应。
会见后,我到现场去了解情况,希望能够还原一下当时发生械斗的一些情形。很少有人能完整介绍整个事件,大家都说事发突然,现场很混乱。但至少我了解到,这场械斗与几个来我的村民说的不一样。他们拣的是比较正面的话说。
到了起诉阶段,我去检察院复印材料,检察官戒备心非常重。在他办公室一坐下来,便历数犯罪嫌疑人的凶残和政府如何重视这个案件。我很耐心地听他说,这哥子越说越激动,几乎忘了我是辩护人。我坚持要看一下材料,他却坚持只能让我看技术材料,不给看笔录。这事儿整得心里不愉快。但这种案子死掐是无益的,搞得非常对立了,对自己的被告人未必有好处。技术材料很简单,就是一份法医学报告和一份现场勘验报告。
回到所里,我们琢磨起来。法医学照片显示,死者的半个胸都被砍开了,肝脏都切开了,肋骨吹断了不少,加害人的确是下了死手。也许公安立案的故意伤害罪会变更为故意杀人罪。勘验照片中有提取的凶器,木柄的。看到凶器,我知道公诉人有得忙了,木柄是很难做指纹鉴定的。在确定真凶的问题上,难以获得权威的直接证据。确定真凶的主要的定案依据或许只能依靠证人证言了。而现场极为混乱,这证人证言可能就花样百出了。果然,不久消息传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侦。后来又补侦了。案子迟迟不能开庭。
案子到了法院,终于可以看到完整的卷宗了。不出所料,谁是真凶的问题上,证人的说法不一,有的彼此相互矛盾。这给我出了难题。从辩护人的角度看,起诉证据有矛盾,正好是辩护人的攻击要点。但对这些矛盾的系统攻击,导致的逻辑结果是要做无罪辩护。真的能做无罪辩护吗?
如果被告人真的无罪,他都逃到国外去了,为什么要回来自动投案。这有点解释不清楚。是为了替他人顶罪?但卷宗指向的,作案可能性最大的就是他了。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和他一起冲到最前面的另一个人,但是更多的证人指向他。中国的刑法证明标准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根据本案实际来看,由于当时现场混乱,证人看到的东西、回忆出来的东西,有些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所有证人讲出的东西惊人的一致,反倒是有问题的。因此,我的心证结果就是他。不能作无罪辩护。
开庭前,最高法院王院长讲话了,对了治安形势不好的地方,不要吝啬死刑。而且还有消息传来,受害者一方集体不断地政府施压,要求判死。如何保不死,对辩护人来讲,真的是很大的压力。不仅如此,被告人仍然心存不切实际的侥幸,在交待时总是回避作案经过,模梭两可,被逼急了还自编一套。死者一方,拒不接受赔偿。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很不利的。
开庭前,我再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讲明了如实供述的重要性。如果不如实供述,他的自首情节很难确定。被告终于明白了我说的话是重要的。道出了不如实交待的原委和隐忧。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但只有这一步还是不够的,我给被告人说,你明天在最后陈述时,一定要真诚悔罪,将你给两个村的人,两个家庭带来的痛苦和你自己的认识讲到位,争取两个村的人和两个家庭的人原谅。悲剧虽然已经造成了,但如何对待悲剧,给活着人一个交待,一个安慰。被告答应回去后好好想想。我又给村的人讲,一定要筹些钱,主动登门去受害人的村里做些沟通工作,两个村长期敌视下去,不利于彼此的生产生活,也不利于稳定。如果对方感情上一时难以接受,可以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一些协调沟通工作,政府是乐于看到两个村和解的,这有利于消弥矛盾,对社会安定也是有益的。
开庭的时候,公诉人要把活干得非常细,超出了司法常规,一证一质搞得诉讼参与人都疲劳不堪。我建议一组一质,法庭最后采纳了我的意见,建议公诉人提高举证效率。证人证言指向被告的确很多,但矛盾和错漏之处也层出不穷。公诉人迟迟不移送的王牌证据,所谓录像也是非常不清楚。公诉方很敬业,做了很多工作,但证明效果不甚理想,从正面证明上看还比较牵强。可能是思维习惯导致了公诉人的误区,运用证据的方法的确不高明。事实上这个案子最佳的证明路径是:所有证人都证明受害人跑在自己的队伍最后面,死者是在两个队伍刚一接触就倒下的,伤口只有一刀,而加害人一方跑到最前面只有三个人,即A、B、C,从物证和人证来看,足以排除是B、C所为,只能是A所为。正面的证明后来依靠被告人的如实供述得以补强。
庭开得很晚才结束。被告在最后陈述时的确做到了真诚悔罪,朴实的语言中有几分感人。我看到受害人的家属仇视的眼神中有几分缓解。开完庭后,我开车回海口。后来了解到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两村的关系通过赔偿有一定程度的缓和。
一个月后,判决下来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可李志银律师讲的故事,结局就不这样了。在开庭时,某教授竟然隔着审判席教训他的对手道,民法学的知识深奥得很,听我讲课也得听上三天三夜。如此教授,真是犯浑得很。连法庭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了吗?法庭上只有原告、被告等不同身份的诉讼参与人,没有什么教授、博导、领导之说;连法官也有确定的称谓,即审判长、审判员,院长开庭时也不能自称本院长。试想,如果院长当审判长,检察长出庭公司诉,一开口就来,“本院长现在问你......”,'本检察长认为.....',“本教授认为.....”那法庭真是有趣得很了。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确定的,严格与其社会身份区分;混淆二者的区分,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蔑视。在法庭上公然拿教授身份说事,不管其水平如何,都是不明智的。
也有个别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疏忽的。某审判员在庭审中询问代理律师,该律师避而不答,该审判员有点恼羞成怒了。怒道,你这个代理人怎么当的,你是什么水平?该代理人振振有词回答道,莫非审判员有兴趣来当当我这个代理人?我水平不高,只是某名牌大学硕士毕业,不知您是哪里毕业,该怎样形容你的水平?法庭寂然。
总之,法庭是解决问题的地方,诉讼参与人各司其职,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理智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千万别拿水平说事儿。
|
标签:杂谈 |
休息不只是关乎健康,更关乎心情。边沁列举了快乐的14种类型,而休息关涉有快乐是最多的。有时间休息,除了能满足吃喝玩乐睡等感官之乐,也才有时间满足精神之乐,思考之乐。
我直接了当地告诉那些企业家,请不要因为规避劳动时间的硬性规定来找我。休息权和受报酬权都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关乎民生与民本。
律师应当享有休息权,虽然有的时候我们必须拼命地工作。通常我们的劳动时间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全世界律师都是一个样,加班是种常态,所以我格外重视可以休息的时间。
终于有时间读《梁启超法学文集》了,这本书弄回来很久了,但是一直没有时间读。范忠信对梁启操的溢美之词是不过分的。梁启超讲法理与宪政,的确是不同凡响的。至少把孟德斯鸠的东西讲得很到位,讲议会与选举也是十分精当的。有的老师把世界级的法学名家的名字天天挂在嘴边,却始终语焉不祥。那口气似乎和这些人非常熟络,听多了才有些怀疑,他们其实也不知道这些老熟人是哪个村儿、这些人的名气是怎么来的。就象哲学老师天天批判形而上学,你真要问他什么叫形而上,他却说不出个所以然。
其实,上大学也是蛮让人生气的。我一直认为,老师不是什么人都能当的。口头不出活儿,笔下无春秋,站在讲台上是很容易误人子弟的。有些老师是误了一届又一届,同门师兄弟谈及往事儿,是恨得牙痒痒,但是中国有尊师的传统,见了面还得阳奉阴违地奉承一番。有时候想来,哎,什么老师呀,什么学生呀......
法理学,是讲法律最基本的道理的学问。这门学问必须要道理,搞独断论,不允许思考,不允许提问的课程,肯定不是法理学。中国立了很多法,但是法律的道理并没有被接受和承认。法之不行,岂是执法不严?
一、切实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依照物权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尽可能维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的平稳发展。
海南电视台直播海南节目播出了一个拴在树上的孩子。这期节目是应该是跟踪报道,很遗憾没有看到前面的节目。
孩子和父亲终于筹到了1000元钱,由电视台的记者领到人民医院去检查。孩子的父亲早就发现孩子的脑子可能有问题,但一直苦于没有钱去医院做检查。
这则新闻给出了很多信息:孩子非常多动,不仅如此,很多东西都跟不上同龄小孩,语言很落后,大小便不能自理,甚至不懂叫。新闻旁白称孩子有自闭现象。
医生的直觉判断是大脑发育异常,先要作脑影像检查(MR)。结果明天才会出来。
看完这个片子,心理特别的难受。因为我见过很我类似的小孩。有正常的外表,却有古怪的行为,明显的发育落后。绝大多数都于自闭症谱系。至今病因不明,无药可救,只有从小通过教育训练才能得以改善。
自闭症又名孤独症,虽然每年的四月二日,被确定为国际孤独症日,但是在中国的主流社会,仍然存在着许多对孤独症的误解。很多人认为,孤独症就是性格问题,孤僻不合群,仅此而已。
事实上,孤独症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有一个妈妈发现自己的孩子三岁还不会讲话,带着自己的孩子到全国各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躯体上有任何疾病,发音器官也正常,但就是怎么教孩子也不开口。后来,她辞职回家,历经六年上亿次的重复,孩子终于开口叫了一声妈妈,那一声妈妈,叫处这个母亲泪雨倾盆。最严重的孤独症,始终处于混沌的世界里,在这个属于他的世界里,一切声、光、气味、行为、物品、符号都是混沌的,给他们造成困扰,让他们感觉到恐惧,他理解不了也无法认识这个正常人看来再自然不过了的世界。
早期的统计数据表明,有一半的孤独症患者,终生保持沉默。但是他们的世界远比哑巴要悲惨。他们不是单纯的讲不出话。而是他们不知道语言是个什么东西,语言意味着什么。他们表达需求的方式是用头撞墙,或者拼命地打自己的脑袋,正常人看来他们是在自伤。他们可能会觉得突然推倒他人非常有趣,可以充分满足自己的支配欲望。这在正常人看来,是攻击行为。
孤独症并不都是傻子。医学资料表明,有60%智能较低,有30%智力正常,有10%智力超卓。通常认为爱因斯坦是高功能的孤独症,也有说法是阿斯伯格综合症。但爱因斯坦身上还是残留着孤独症最核心的东西,即行为古怪,不能融入平凡的世界。
绝大多数家长没有爱因斯坦父母那么幸运。恰恰相反,对大多数家长而言,孩子的确诊意味着灾难的降临。很多家长的人生轨迹就此改变了,精神崩溃只是其早期表现。巨大精神压力和沉重的经济负担摧毁了无数的家庭。部分家庭四分五裂,不断有悲剧出现。武汉一个父亲抱着孩子纵身跳下了长江大桥,北京有个父亲纵火毁了整个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学上早期作出的“孤独症无可救药,需要终生照料”的论断正在被成功案例改写。但了解孤独症,普及孤独症知识无疑是重要的。,据保守估计毕竟中国至少有80万孤独症儿童,按一家三口计,至少涉及到2400万人的福祉。整个实上,由于孤独症的主要方法是分解训练,以上厕所而言,要分解成10步骤,花数月时间,耗费的人力巨大。因此,一童得病,全家动员,外公外婆一起上阵。会影响的人群远非2400万人。
孤独症已经被国际上定性为精神残疾,排在身体残疾之前。奥巴马上任后,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首先加大的是对儿童孤独症的研究和教育训练投入。中国的残疾人保护法也正式将严重的孤独症纳入残疾人范畴。一些城市开始给孤独症儿童家庭发放补贴,在上海开设了全国示范的康复训练学校。
海南是个小省,什么都走在后面。但是海南的孤独症儿童比例,在全国是比较靠前的。在省人民医院国兴大道门诊,被确诊为孤独症的儿童越来越多。该机构现已人满为患,需要排队了。但是在这些孩子的家长,他们却仍然只是孤独地与孤独症作战,他们精疲力竭,负债累累不说,还时常承受着社会上的种种误解,甚知嘲笑、岐视,他们真的需要这个社会多知道一些孤独症的真相。
|
标签:杂谈 |
党和政府重视文人,特别重视大师。前些年的 钱中书教授,再早前的经济学领域的陈岱孙教授,法学领域的王铁崖教授,都很受政府的重视和关怀。
知识界还是很尊重前辈的,特别是那位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只是我们这些人对这些所谓的大师的学问并不了解。不知道这些大师,大在何处。不了解不等于不去尊重,但是不了解就崇拜就不对了。其实,文化界和知识界也不是完全冷静的。没有谁敢说知识文化界不会瞎起哄。
别说再代无大师这样的话,这是伪命题。在这个人人都是知识分子的时代,要用懂得多来充“大师”,几乎不可能。现在的知识来源渠道多起来了,学校并不是获得知识的惟一渠道,学生并不会因为老师告诉给他了一些知识而感恩戴德,所以师道尊严事实上在下降。老师拥有知识并不足以自傲。
当然,学术还是需要传承的,所谓薪火相传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国学有很好的传承,破四旧也是破不了的。但对于法学来讲,却是很尴尬的。中国法学也研究法制史,但是法制史上的法律制度,似乎已经变成了死去的制度,成为文物了。
中国现行法似乎均是现代化的产物,至少在法律形式是极为现代的。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还是有传承的。1994年以后,中国在法律上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制度。但是老百姓的观念理仍然没有废除这个概念。中国人倡导婚姻自由上百年了,但是仍有未婚同居分开后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说法。
由于制度上没有传承,中国法律的学问不好做。邓正来先生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确让人深思。
翻开合同法,对传统中国来说,这部法律从内容到形式全新的。当然,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已经是改变了,还且还在不断改变,甚至可以说在经历着深刻的变更。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肯定不是永恒之学,而是不断变迁之学。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学学问。某个时代的法学大师,在另一个时代可能被彻头彻尾地批评。韩非子作为中国法家集大成者,也一度被批得体无完肤。所以,在某一时代的大师在另一时代可能是荒谬的。
学问家不是拿来崇拜的。学问家的精神,才是大家学习的。钱文忠先生介绍季老学外语的一句话,很有道理,那就是聪明人要下笨功夫。
|
标签:杂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