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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顺延事由工作时间超过十年,可订无定期合同吗?

 

聚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约撰稿

2009年11月07日(2009-11-07 11:31)

事实劳动关系常见争议解析(下)

特约撰稿  周斌

5. “合同过期”,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事实劳动关系常见争议解析(上)

特约撰稿  周斌

 

 

卧龙农行末位淘汰案的法律解析

周斌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末位淘汰” 员工不合法,由银行给三名员工安排工作岗位,补发相应工资等。

2005年10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卧龙区支行召开职代会,审议并通过了《卧龙区支行2005年第三季度员工业绩末位淘汰和违规违纪淘汰工作的实施细则》。2005年年11月,卧龙区农行依据这个细则作出决定,把季士刚等三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确定为末位予以淘汰,让他们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被末位淘汰后,季士刚等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卧龙区农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2008年年3月,卧龙区农行拒绝了三人的请求。三人不服,又向市农行反映,市农行作出同样的答复意见。三人就此事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获得支持。银行不服,将三名职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末位淘汰三名职工的行为合法有效。但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卧龙区农行诉讼请求。

考核排列末位等于不胜任工作吗?

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管理方式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首先提出,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

甲型流感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处理

周斌

 

由于工作原因,出差对李先生来说就像是家常便饭。可最近的一次出差,却让他不得不多休息几天。由于在5月9日由北京飞往成都的川航3U8882航班上,发现了中国首例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患者,同乘坐此航班的李先生也开始了一段被隔离观察的生活。后来他得知,乘坐5月9日川航3U8882航班的所有乘客共149名均被追踪到。其中四川省内隔离治疗1人,医学观察133人,省外医学观察15人。

那些日子里李先生在自己的QQ空间和天涯社区写隔离日记。30个小时内,李先生发表在天涯论坛的隔离日记点击率就已超过70多万次,QQ空间9万多次。有网友自发组织粉丝QQ群,现在3个超级群已全部爆满。“隔离日记”让众多“外面的人”近距离感受到了被隔离者的生活:政府安排酒店,按照舒适可口的原则无偿提供食宿服务;医学观察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出勤标准予以发放;在医学观察期间向医疗机构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将被严格保密……

据悉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准备逐步把一些措施常态化,正在抓紧研究具体的居家医学观察管理办法等,为抗击甲型H1N1流感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加

上班“种菜”被开引出劳权话题

 

周斌

 

7月10日,网友“Dbvtkdftqw”在绍兴市上虞论坛发布《有人在上虞便民服务中心里“种田”》的帖子,称该中心咨询台一名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种菜”,并附照片。
  上虞市便民服务中心是政府集中办事机构,有48个部门设窗口,办理审批、审核、办证、办照等事项。次日,该中心在上虞论坛发帖,称已辞退当事人张某,表示将强化内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公布了投诉电话和电邮。
  这是近期浙江见诸报端的第二起“种菜门”。6月下旬,网友“eifeng”发帖称,在温州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看到一位工作人员在“种菜”。鹿城区行政审批中心回应称,当事人郭某是区公安分局派驻中心的临时工,已把郭某退回原单位处理;鹿城区公安分局则表示对郭某作出辞退处理。

中心的做法得到了部分网友的称赞,有人认为,“公务单位人员,代表着政府形象,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两家单位对‘种菜’的员工处罚比较严厉,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部分网友却认为这样的“处分”过重了,对于违纪员工单位可对其进行罚款或

试用期常见的十种劳动争议解析

周斌

试用期是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了解,然后自行选择的一个阶段,但是很多企业让这个试用期“走了样”,“变了味”,使得许多求职者的试用期最终成了“白干期”,“廉价期”,不是享受不到应有待遇就是莫名其妙被炒,同时有的劳动者对于法律有关规定也有片面理解。本文为您解析十种常见的试用期劳动争议。

1.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保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案例】   刘小姐2008年5月10日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9年8月,刘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8年5月---7月)的社会保险费。刘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刘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

 【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

 

特约撰稿 周斌

1.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2009年3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N+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年,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35000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裁

 

周斌

 

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作为代表的高温费的发放更会牵动众多职工的心。但从过去的情况看,在一些企业,职工的这项权益并没有真正兑现。去年夏季,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每天接到有关高温费的咨询投诉多达数百个,最多的一天甚至达到两千多个。

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费的请求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工资我们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费已经包含在内了,不必另外再支付。”其实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已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了工资,但是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随着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夏季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强度也越来越大,而现
在,生活必需品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它不仅指一日三餐,在高温天气下让职工吃个西瓜,
喝瓶饮料,或给他们开空调补贴一点电费,都应适当地纳入生活费的范畴。

两年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