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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关于我以及我近期的一些活动(2008-05-28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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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春律师,执业十一年,专业方向为劳动社会保障法。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大学客座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普法高级讲师团高级讲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法律援助协会指导老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杂志专家团成员,劳动仲裁网首席律师,劳动合同法网顾问,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劳动法专家,对劳动法研究具深厚造诣,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和多家杂志社在线答疑专家和特邀撰稿人,应邀在国内著名学府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做主题演讲,应香港中国企业协会(The Hong Kong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邀请在香港成功举行劳动合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熟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资,这是一个让劳资双方又爱又恨的话题。工资支付说来简单,按月足额支付即可,但在实践中,各种状况层出不穷。本期我们特别收集整理了企业工资支付中遇到的6个棘手问题,邀请资深劳动法专家李迎春律师答疑解惑。

 

    一、薪、减福利,怎么减才是合法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

    所谓的单方降薪,是指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周期,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时、快捷、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遵守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公正、高效。
  全市法院的立案庭、执行局(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各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并共同遵守本规定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9年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准确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关于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1、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使广大企业,尤其是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早从矛盾纠纷中解脱,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中,投入到自主创新、加快转变经营发展方式中,投入到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为实现“保增长、促发展”的目标奠定坚实的

深劳社规[2009]13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


    
粤劳社发[200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

油田举办企业用工风险控制讲座
特邀专家主讲 油田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150多人参加

 

 

  本报讯(记者 谢玮)4月23日,油田公司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迎春律师就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风险控制为主题进行讲座和业务培训。

 

  油田公司党委书记刘玉喜,副总经理娄铁强、张志东、李大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及人事、工会、维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150多人分别在鄯善与哈密通过现场和视频参加了讲座和培训。

 

  油田公司认真落实2009年集团公司人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认真开展“三控制一规范”工作,加强用工管理,控制用工规模,降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次举办企业用工风险控制讲座,目的就是有效防范金融危机下企业的用工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

作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
  
    广东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的省份,全省法院一向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和调研工作。今年1月1日、5月1日先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使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和程序衔接的困难。面对上述严峻形势,我院主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及即将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并适时出台有关指导性意见,以统一全省劳动争议审判的司法尺度。随后,调研组分赴东莞、深圳、佛山等劳动争议案件较集中的地区,与当地两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工会及商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形成了有关调研报告。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我省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2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