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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郎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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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钢厂下岗失业工人求助书

   

    我只能向全社会大声的疾呼,恳请全社会有良知的中国人关注帮助支持我的情况反映:我多么希望党和国家的纪检部门对冶钢改制的内幕联合调查,调动群众查处这一幕;查处冶钢三类资产的流失;尽快的政策落实对下岗失业职工在反映情况中遭到打击、报复及迫害的冤案。

我不反对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决不能脱离党为民服务的“三个代表”,更不能背离党和国家提出的全面促进社会和谐之纲要。大冶钢厂是一个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钢铁企业,创办于清朝末年,是中华大地诞生的第一座钢铁厂,被称之为“中国钢铁工业摇篮”。在抵御外来侵略中担负起了伟大而不可忽略的民族重任,列入了中国历史的光辉史册。新中国成立后,该厂回到了党和人民手中,被命名为冶金工业部大冶钢厂。党和国家对大冶钢厂极为重视,毛泽东曾两次视察大冶钢厂,并代表党和国家向大冶钢厂明确提出了“办大办好”的指示。大冶钢厂全体干部和职工为此感到非常自豪,他们不怕艰难困苦、更不怕流血牺牲,一代接一代默默无私奉献。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在全体冶钢人的努力下,企业在不断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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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封紧急的司法求助信

 

尊敬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及肉孜司马义院长:

 

    您好!我叫高传顺(男,汉族,1952年1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赣榆县罗阳镇机关路77号,电话:13347876198,13904652629),我诉新疆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因我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下发的(2010)克中立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我于2011年1月14日向贵院递交了诉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上诉状及委托郎子君、徐国祥律师等相关材料,但至今一年多也没有收到贵院办案人马海英的开庭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于2012年1月8日第一版刊登了标题为“新疆展开涉诉信访‘攻坚战’——力争实现2月底前化解70%  6月25日前‘清仓见底’”一文,该报道内容如下“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田战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大化解涉诉信访工作力度,院党组决定,从1月6日起,集中力量,开展为期40天的化解涉诉信访“攻坚战”,努力实现2月底前化解70%、6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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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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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赠:郎子君律师

依法执业郎子君,仗义直言敢理论。

三尺法堂摆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准。

法官采信下判决,省厅国土重行政。

尊敬的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郎子君律师:

    您为我(原告张立宽)的代理人诉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诉讼一案,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已胜诉。特向郎子君律师及贵所领导和全体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

    您在代理案件中不但依法执业,仗义直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被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得到控制,而且您在代理中为弱势群体讨还公道,在应诉中您日夜阅卷,多次废勤忘食,感动得我多次泪流满面。

    我系薛城区周营镇侯许庄村村民、枣庄市薛城区福田矿业采石场业主。1999年,枣庄市薛城区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以下简称“薛城分局”)依法给我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号:3704039940045,矿区面积为0.027平方公里。一直延续到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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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评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苗跃进下发的

(2011)常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严查司法腐败、枉法裁判

   

    笔者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子君作为被告人王亚明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上诉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了诉讼。这起案件系所谓的被害人代表朱伟平向所谓的聚众斗殴人王文权巧夺硬拿70万元人民币的上诉审案件,庭审调查结论:王文权等涉案系一起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相互斗殴、结伙结斗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不能排除所谓的被害人工人朱伟平纠集数人排列组合的有动机、有目的的寻衅滋事要挟和胁迫被告人王文权结算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斗殴事件,一审、上诉审法院认定王文权等人犯聚众斗殴显属适用法律错位,从罪行法定原则来看,纵观全案庭审调查:

    一、2011武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王文权等7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上诉审未依法给予撤销:

    1、一审未查清以下事实,被询问人所谓的被害人朱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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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7 10:39)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王亚明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上诉审辩护人,开庭前会见了王亚明,听取了他的陈述和辩解,查阅了常武公(2011)744-753号起诉意见书、武检诉刑诉(2011)742号起诉书、(2011)武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卷宗的证据材料,又走访了有关的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结论:王亚明涉案系一起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结伙结斗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不能排除所谓的被害人工头朱伟平纠集数人排列组合的有动机、有目的的寻衅滋事要挟和胁迫被告人王文权结算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斗殴事件,现结合本案作为被告人王亚明被公诉机关指控,一审法院错位的审理,并下发了(2011)武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亚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辩护人不能认同,一审判决王亚明犯聚众斗殴有期徒刑显属适用法律错位,从罪行法定原则来看,上诉审法院应对王亚明适用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王亚明涉嫌聚众斗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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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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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上诉人宋艳彬、刘建国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作为上诉人宋艳彬、刘建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审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代理人听取了上诉人宋艳彬、刘建国的陈述,走访了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又查阅了(2011)南民一初字第236号案卷宗材料,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如下上诉审代理意见:
    在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之前,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规范性、司法的公正性,向合议庭申明一个适用法律的观点:根据“一案一诉”的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二被上诉人提起的迁让之诉和给付之诉分属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分别因两个不同的事由所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交错,适用的法律和归责原则各不相同。况且,二被上诉人提起返还之诉的给付之诉(属于委托合同之诉),二被上诉人又没有直接证据能支持委托合同成立,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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