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2009-07-19 21:30)
证监会公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翀
创业板的推出又近一步。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示第一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77名候选人名单,其中13名各有专长的行业专家委员候选人也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这是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工作的重要一步,也是创业板筹备的关键一步。据悉,与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工作同步,证监会正在结合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创业板发行申请材料、招股说明书两《指引》进行最后的完善。待两《指引》正式发布,且证监会下发有关通知后,证监会即将正式接受创业板发行申请并开展审核。
据介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3名;沪深证券交易所2名;证监会以外专职委员21名,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14名,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6名,从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选聘1名;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9名,从发改委选聘1名,从科技部选聘1名,由科技部推荐行业专家2名,由中国科学院推荐行业专家3名,从基金管理公司选聘2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推荐和遴选程序充分吸收借鉴了主板发审委经验。证监会外专职委员候选人,由证监会商请中国注
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条件和程序(2009-07-19 19:55)
1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个数(股东人数应为2个以上(含2个),50个以下(含50个));(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见《公司法》);(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2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名称(变更)预
全国法院上半年劳动争议案增30%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指导审判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努力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28万余件,比2007年增长93.93%,今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此类案件更呈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高达41.63%、50.32%和159.61%。除数量激增外,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等特点。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纠纷。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41号
【发布日期】2009-07-06
【生效日期】2009-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
创业法律讲堂——虚假出资(2009-07-15 23:49)
很多创业同仁在创业伊始,前辈们可能会说公司注册资本尽量的大,所以也诞生了很多注册代理公司,可以垫资注册。尤其是一些广告语打着注册1000万以上公司特惠等,创业家们,请注意!请一定要注意,这样操作的风险非常大。且听我来慢慢说来。
甲君欲创业,从事代理销售行业,听说公司注册资本大,谈客户时有优势,所以就找人想帮忙注册一家800万元的公司营业执照,可是甲君只融到了400万元投资,此时有朋友说找个好朋友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个验资报告即可。甲君来到了这个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会计师事务所立刻回绝了这个要求,说,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出验资报告除了可能会被吊销执照外还可能要对欲设立公司可能的债权人承担这400万元以内的中介赔偿责任。所以这万万不可!但是,毕竟是朋友介绍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给甲君出了一个主意,如果甲君能开来400万的购物发票,以存货形式入资,是可以经过出800万的验资报告,就可以实现800万元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了。甲君依该会计师事务所所言,找了一个朋友开了400万的货物发票,注册资本变成了800万。
甲君拿到800万元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时,心里美滋滋的,好像捡到了很大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及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尽快解决劳动争议,根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予以明确如下:
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丰台区、朝阳区和石景山区,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中央、市属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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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秘密法(2009-03-04 23:31)
营业秘密法
第 1 条
为保障营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三 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3 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受雇人于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营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报酬后,于该事业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4 条
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营业秘密之归属依契约之约定;契约未约定者,归受聘人所有。但出资人得于业务上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5 条
数人共同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应有部分依契约之约定;无约定者,推定为
很荣幸能亲历百年来最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从大学《经济学》课本上学来的知识似乎一部分得到了印证,但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得到印证。我们拭目以待!
可能是工作太忙的原因,我总喜欢说“因为忙碌所以失败”!而或许正因为忙碌所以没有认真体会今天这场金融危机对我的价值是什么?今天仔细分析一下金融危机对于我们这一代人来说是多么宝贵的财富!金融危机客观上来说是对错误的实然状态进行修正,修正到应然的状态。无论是金融行业的银行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都能从这场金融危机发现原来原先很多事情是错误的,是冒进的,是有危机伏笔的。而现在呢,金融危机来了,将错误的状态进行修正,修正到这个金融危机能够影响到的状态。譬如,房价,今年在降,为什么?是因为以前是加入超额利润的,是有泡沫的。今天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部分恢复到应有状态。但还不够,还有很大的空间,正如有个何鸿兵说还有第二波,我支持他的观点。譬如有观点说巴基斯坦、韩国在第二波金融危机面前濒临破产!更,我认为还有第三波金融危机!
让金融危机来的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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