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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上半年劳动争议案增30%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指导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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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很多创业同仁在创业伊始,前辈们可能会说公司注册资本尽量的大,所以也诞生了很多注册代理公司,可以垫资注册。尤其是一些广告语打着注册1000万以上公司特惠等,创业家们,请注意!请一定要注意,这样操作的风险非常大。且听我来慢慢说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劳社仲发[2009]3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营业秘密法
第 1 条
为保障营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 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
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三 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3 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受雇人于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营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报酬后,于该事业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4 条
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营业秘密之归属依契约之约定;契约未约定者,归受聘人所有。但出资人得于业务上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5 条
数人共同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应有部分依契约之约定;无约定者,推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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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初期的实务操练
---咨询式的培训
【时间地点】
2008年7月2日 14:00—17:00 北京紫光大厦国际交流中心
【参会对象】 用人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专员;律师事务所欲从事劳动法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士。
【参会费用】公益免费
【咨询电话】 13717586522、010-64097966转867
【报名传真】 010-64097979
【联 系 人】 张建丽
【主 讲 人】 程久余律师--本课程的主讲律师具有数以百计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代理经验,本课程注重实务,不做法条的逐条解释,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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