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昆山市国信公证处
昆山市国信公证处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147
  • 博客访问:1,497
  • 关注人气:7
个人简介
本处为原昆山市公证处,二十多年来以自己的艰辛和热情为当事人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优质高效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拥有的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素质公证人员队伍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
图片播放器
联系我们

昆山市国信公证处

地址:昆山市珠江南路488号
电话:0512-57391234
传真:0512-57323336

网址:www.ksgxgz.com
手机域名www.ksgz.mobi
E-mail:ksgz@ksgxgz.com

访客
加载中…
新浪时光机
博文

一、本案导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的(2002)民三监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案导读   

       本案中,关于公证员“隐身”随申请人购买、安装侵权产品而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的效力认定上:

       一审法院采信公证书,判决侵权人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公证员这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此种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转载

    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询问:关于经济合同等债权类文书是办理公证好,还是到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见证好?哈尔滨公证处的丁龙公证员认为:从法律上讲,只要是符合法律要件的经济合同等债权文书不管是否打算公证还是律师见证,从法律上讲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更加具有公信力而已。但是,如果该经济合同等债权类文书

阅读  ┆ 评论  ┆ 转载原文 ┆ 收藏 
标签:

转载

 日前,我院民五庭原副庭长曹英审理的原告谈笑靖诉被告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被人民法院报评选为2011

阅读  ┆ 评论  ┆ 转载原文 ┆ 收藏 

    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

    民间证明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见,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这类日常生活中的私证,有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这种私人间的证明,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这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该证明人是否公正无私,虽然是双方请来的,并同意证明的第三者,但也有可能偏袒一方;二是该证明人是否知晓法律,也有可能由于不懂法,或法制意识薄弱,甚至会参与违法的证明活动;三是由于证明人离迁,或去世,以及思维障碍等原因,使得原先的证明难以对证;四是也有可能证明人是依仗一方权势、乘人之危,而使得一方不得已而同意作证。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存在的可能性,而使得这类私证无法起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证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2-03-26 10:41)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公证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我处业务受理范围为: 

1.涉外及涉港台各类经济民事公证事项;

2.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学历、职称、出生、婚姻状况、居住、未受刑事处分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声明书、委托书;

4.保全证据、证明拍卖、开奖、提存、国际国内招投标活动及不可抗力事件、票据拒绝证书;

5.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

6.证明各类合同协议等;

7.证明企业租赁、承包兼并、拍卖重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及股票发行;

8.证明商标注册、专利证书、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证书;

9.证明法人资格、营业证明书、企业资信、资产负债表、授权委托书;

10.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11.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12.担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1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公证业务等。

搜博主文章
音乐播放器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