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导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的(2002)民三监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案导读
本案中,关于公证员“隐身”随申请人购买、安装侵权产品而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的效力认定上:
一审法院采信公证书,判决侵权人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公证员这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此种
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
民间证明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见,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这类日常生活中的私证,有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这种私人间的证明,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这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该证明人是否公正无私,虽然是双方请来的,并同意证明的第三者,但也有可能偏袒一方;二是该证明人是否知晓法律,也有可能由于不懂法,或法制意识薄弱,甚至会参与违法的证明活动;三是由于证明人离迁,或去世,以及思维障碍等原因,使得原先的证明难以对证;四是也有可能证明人是依仗一方权势、乘人之危,而使得一方不得已而同意作证。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存在的可能性,而使得这类私证无法起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证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