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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年,中国视频网站迅速发展。一直都很喜欢优酷网,版面简单清晰,视频播放速度快,不但可以看新闻、电影电视剧、还可以学习很多专业知识。可以说,优酷、土豆、新浪、搜狐等视频网站的出现,给了互联网网民带来一种前所未有的便捷体验。

 

近日,搜狐成立“反盗版联盟”,诉优酷,要求侵权赔偿额达一亿。笔者认为,虽然通过诉讼在短期内可以起到提醒视频网站更加重视合法版权作品的使用,以及起诉方取得一定的短期利益外,这一举动不利于互联网视频行业的整体发展,与广大互联网用户对网络视频全方位的广泛需求是背道而驰的。

 

就法律层面来讲,有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起诉主体。

“反盗版联盟”如果只是搜狐公司发起的临时性松散组织,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质,则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则“反盗版联盟”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搜狐”作为原告起诉,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搜狐不是影视剧版权人,除非他有涉案影视剧版权方的特别授权。

 

第二,关于互联网“避风港”原则。

笔者认为,由于是影视剧,优酷等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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