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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规摘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

2012-04-05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第十条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开始执行。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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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规摘抄
    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明确: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同时此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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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规摘抄

增值税发票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三线防伪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3个行业中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 号),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积极试点并规范特殊行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三个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试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70号)规定,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对票面中除密文以外的信息进行人工干预。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汉字信息对外虚开,而且可以让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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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规摘抄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
   (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并调整完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有具体名单)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三)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税收引导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多种产品即征即退80%.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或热力等行业实行100%即征即退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蔗渣浆等行业实行50%即征即退。
   (四)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而进行增值税等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 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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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规摘抄
非常好,非常全,留起来慢慢研究

平销返利等相关政策汇编  

2008-04-08 09:22:02|  分类: 会计实务 |  标签: |字号 订阅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

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2

为什么沃尔玛把收费项目放在商业咨询公司中?. 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4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原文)... 5

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关系... 7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近年来,商业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返利”之类经济业务屡见不鲜,国家税务总局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将其称为“平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定义,“平销”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19971031,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出《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其中规定:自199711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当时规定的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是: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002716,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发出《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2]68号),明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

200471日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的流转税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和明确,具体如下:

(1)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          由于此时不存在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也不存在商业企业向其供货方提供货物或者劳务的交易,因此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见,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与原先的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相比,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

       关于适用税种的确定。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不区分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劳务,以及所收取的款项金额是否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一律规定为按照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则区分收取款项的金额确定的两种不同方式,规定分别征收营业税和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差别较大,将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改征营业税,有助于减轻商业企业的税负。

       关于认定为平销的情况下应冲减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是直接以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则是将其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需要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后者显然比前者更合理。

 

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函[2002]243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20827
【文章关键字】费用,征税,通知
【时效性】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3月日

  深国税发[2001]128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0717日·国税函[2000]55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为什么沃尔玛把收费项目放在商业咨询公司中?

 这种情意不仅仅是超市,很多采用引厂进店经营模式的商业企业都有这种类似的收费项目,并且名目繁多。这些收费在税收适用中执行差异很大。其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属变相返利。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商业机构的这类收费确实难说清提供服务的实质性内容,反而更多是利用种种名目收费变相压榨进场厂商的利润空间,前段时间反响强烈的家乐福乱收费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商业机构与进场厂商就收取这些费用的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不能充分说明收费实质性服务,通常国税机关是主张作为变相返利征收增值税的。请大家注意深圳沃尔玛咨询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沃尔玛是将收费项目从商业机构本身分离出来,包装到沃尔玛商业咨询公司中,为什么要如此兴师动众,理由很简单:根据他们的调查,由商业机构本身收取这类费用,被判定征收增值税风险太高,因为不论是混合销售还兼营行为征税范围的判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通常这些职能是由国税机关完成。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轨文号】深国税发[1997]56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1201
【文章关键字】进项税额
【时效性】全部有效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71031日·国税发[1997]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
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1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原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深地税发【2004938 2004-11-15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我局已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567号)执行在案,请各分局做好跟踪管理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7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平销返利与现金折扣的关系

 

总结几点认识,请各位批评、指正: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说的征收政策。其中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经济生活中,商业企业有时还会从供货企业取得另一种与销售额有关的经济利益,即供货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货款,对商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时,给予一定的现金折扣。这种折扣与平销返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相似之处:这两种形式都是供货企业在销售货物后,给予商业企业的经济利益,且这种经济利益都与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有关系。

区别:1、目的不同。供货企业采取平销返利,主要是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给予现金折扣主要是为了及时回笼货款;

2、计算依据不同。平销返利中的返利点,是根据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确定的,而现金折扣中的折扣比例,则是根据商业企业支付货款的时间确定的。

3、会计处理不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地,商业企业在收到返利时,应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而供货企业在支付返利时应作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供货企业应将现金折扣作为融资费用处理,计入财务费用,而商业企业也应将享受的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4、税收处理不同。⑴商业企业的处理:商业企业收到的返利,要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享受的现金折扣,不涉及流转税的处理,但要并入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所得税。⑵供货企业的处理:供货企业支付的返利,如以现金支付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若以实物返利,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供货企业支付的返利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税法目前没有规定。本人认为,对此应参照国税[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的规定执行。如果以现金支付返利,由于该项捐赠不属公益性捐赠,因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以实物支付返利,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至于供货企业给予商业企业的现金折扣,由于该折扣是在货物销售后给予的,因此该折扣额不可能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额,因此,现金折扣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不能从销售额扣除。

 

补充两点:1、供货企业支付返利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应按视同无偿赠送处理,仍感觉把握不准;

2、从企业利益角度看,无论是平销返利,还是现金折扣,都不是理想的方式。实际中如果采用让商业企业到税务部门开具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或者在以后各期中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反映,或许会更好些。

 

 

 

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开具能常公限于退货和发生销售折让(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两种情况。平销返利与这两种行为联系不大,而现金折扣在税法上通常叫做销售折扣,还有折扣销售(价格优惠)与商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我觉得在税务机关管理比较严的情况下,对于平销返利和现金折扣行为,开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我觉得对于业务交往比较频繁的企业来说,返利和折扣可以在下次购货的价格中反映比较好点(可以采用把折扣额与发票开在一张票上)。

 

 视为捐赠的理由似乎不是很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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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规摘抄
  2011年,盘点增值税政策,可以看出结构性减税、加强发票管理、改革完善税制三条主线。
   一、税制改革与完善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主要税制安排如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 月一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规定外,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税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做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一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 “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按规定处罚”,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利益,体现出更为公平公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该规定解决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自2011年7月6日起,符合国标规定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直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征收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适用17%增值税税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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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税情日志

1、心外无物,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2、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3、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

4、小人以己之过为人之过,每怨天而尤人;君子以人之过为己之过,每反躬而责己。

5、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改变将来,从现在开始。改变现在,就是改变未来。

6、没有烦恼不要惹烦恼,有了则尽量解决它。

7、忏悔心、谦卑心很重要,不过对自己的爱心更重要。

8、最好的改变方式,是我们跟内在力量沟通,然后它会改变我们。

9、如果认为自己很弱小,我们就成为弱小;如果认为自己很伟大,我们就变成伟大。

10、修改自己就是修改世界,天生我材必有用,自己是整个宇宙中很重要的一个程序。要相信自己的潜力。

11、找到自己内在的爱力之后,才能真正地爱人。

12、爱什么人,照顾他、保护他、给他自在,才是真正高雅的爱。

13、不能贪求任何东西,一旦喜欢就执著在那里,应该心无挂碍。

14、最怕的东西,最应该去突破。

15、道不是知识能够分析的,它是内边的悟解。

16、自卑心最伤害自己,是最大的障碍。

17、内心如果平静,外在就不会有风波。

18、随时保持警觉心,做事要独立,合乎逻辑,合乎自己良心。

19、一旦开悟,任何事都变得简单,我们自然想的快,做得快,适当时机会做正确反应,这就是成功要诀。

20、为了批评世界及指正他人,我们生活才过得繁忙障碍,才会筋疲力尽。

21、对人诚信是保护自己尊严、良知的最好方法。

22、选择勇敢,做一个轰轰烈烈的英雄,不能低下高贵的头,甘心投降在小小的障碍里。

23、爱心、谦卑心是我们沟通别人的最佳利器,它会让我们天下无敌,用爱可以感动一切、打赢一切。

24、要感谢痛苦与挫折,它是我们的功课,我们要从中训练,然后突破,这样才能真正解脱。

25、放下自己的小我,自然变得伟大。

26、心要跟小孩一样,很单纯、很简单,才能很快进步。要简单,但不要简陋。

27、把学习的功课变成刑罚,我们才感到痛苦,不妨愉快地接受,笑着去应对它——那它就只是我们的功课。学好就行了。

28、单纯的生活是随遇而安,有什么享受什么。笑着接受一切。

29、祸中之福如同玫瑰带刺,我们不能一直在乎刺,应该看花。一切痛苦不是来自外在的情况,而是源自我们的态度。

30、学习主动的精神,决定出手的最佳时机,要果断,用自己已被开发的智慧。

31、真正的爱是别人感觉不到我们的存在,不占用他的空间,不绑他,越靠近我们越舒服。

32、当我们把关爱、仁慈、宽容和体谅扩及别人时,我们就创造了天堂。

33、挑战越大,我们灵性的领悟和成长也越大。

34、最大的浪费是我们不认识自己的智慧,不明白自己拥有全宇宙的力量。

35、解脱自己执著的概念、黑暗的思想和绑住的感情,才叫现世解脱。不要以为天上云间有个地方可去——那样跑到哪里都没用。

36、当我们往内静观时,会发现什么都没有,没有身体,没有物质,只有真实的能量存在,那就是我们的源头。只要我们不把自己当成这个肉体,就可以明白我们的来处,真实的能量才是万物的源头。

37、我们要净化自己的意念、言语、和行动。

38、用自己的判断和智慧去认识较高等的世界,你就会越来越熟悉高等的生活、高等的想法和高等的力量,你会一天比一天伟大,任何心中所想,内在力量都会帮你达成。

39、不要让世俗问题和个人习惯阻碍自己回归真我。每当你无条件地爱别人,扩展自己爱的品质,那就是你的真我在扩展。每次这样做,你都在开阔自己的世界,开阔自己的真我,你会变得越来越伟大。

40、当陶醉在爱里,我们就会变得象诗人、音乐家一样,像在天上飘,走路不用脚;用灵魂呼吸,不是用心智;用心灵思考,不是用头脑;用爱的语言交流,不用开口说话。

41、修改自己就是修改世界,每个人都变改,世界自然会变改。

42、我们付出爱心,就会感到满足,而不是等待别人的爱。

43、我们不是这个身体,不是自己这个人,而是智慧和爱力,是极为神圣的品质。

44、真正的快乐不是来自世俗的崇高地位、书本知识或财产多少,真正的快乐只有从开悟中获得。

45、这个世界只是一个客栈,一夜短暂的梦乡。

46、我们应该发展任何方面的才能,应该将事业照顾好,同时内边具有智慧和圣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完成人生的目的——了悟自我并且美化世界,不管此生有多短暂。

47、如果我们静心,唤醒内在的意识,我们会知道自己的伟大,知道自己和宇宙源头有沟通,而且是其中一分子,我们和整个宇宙是一体的,因此我们会更有耐心、更坚强、更有智慧,可以做更多神奇的事。

48、开悟之后,我们不再渴望任何东西,因为我们拥有了整个宇宙。虽然我们仍然工作,仍然赚钱养家,不过那是为了与世人分享,为了尽自己的责任。我们不求回报,不计较成败得失,只是尽力完成自己的事业。

49、无欲不是厌恶生活中的事情,我们尽力做好每件事,但是不执着,即使结果不如所料,我们也不在乎,那就是无欲的境界。

50、真正的智慧不是预知未来,而是知道现在,享受现在的一切,不必担心现在和将来。

51、我们什么都怀疑,就是不怀疑自己的无知与无明,麻烦就在这里。

52、所有的痛苦,一切外在的不幸,都是幻想,都只是一场梦、一场戏,根本没什么好担心的。

53、智慧的种子在我们内边,认识它,我们会比历史上任何一位英雄都无所畏惧;不认识它,每件事都会令我们不安,即使拥有全世界也不会快乐。贪婪和欲望因此造成,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真正快乐过。

54、开悟是我们与生俱有的权利,一切痛苦源于我们拒绝接受这一宝物。

55、真正的快乐惟有从自我了悟中获得,我们笑是真心的笑,哭是由衷感动,我们所有的情绪都变得和谐、自然而完美。那些造成疾病还有精神混乱的负担、压力,都会从身心里边解除。

56、开悟之后,我们才能洞悉事物的真相,才能深入地看透一切,真正了解快乐,即使生活中还会遭遇许多困难和逆境,但我们内边不会动摇。

57、我们拥有自由意志,拥有各种资源,可以自由掌握方向盘,把我们生命导向正确的方向。

58、我们不需要为寻找天国而逃避世俗生活,而是要把天国带进我们的生活中。要找到真正的快乐与成功的方法,只有往内边寻找更高层次的意识,收集更好资料,并加以运用在日常生活中。

59、在这无常的世上唯一可获得真正快乐的方法,就是籍由开悟来改善身心的平衡。

60、用坚强的意志,维持好习惯,与高尚的人在一起,可以改掉很多坏习惯。

61、处在思想控制一切的世界中,这些先入为主的概念、偏见及所收集的资料控制了一切,使我们忘记了本性,忘记了自己不是那个先入为主的概念。我们不应忘记自己的判断力,必须找出自己本有的智慧。

62、开悟不是将情绪消灭,而是知道如何运用情绪。

63、任何不好的习惯都要尽量改掉;任何对自己有益,更理想、更高雅的事,都尽量做好。靠自己的才能、自己的时间、自己的诚心和努力来达成,不要过于依赖外在,自己却忘记成长。

64、不执着的意思是我们可以控制自己感情,欣赏自己的喜怒哀乐,但不会被它冲昏头,使自己顺其自然。

65、我们应该放下对金钱与权力的执著,而不是其本身。

66、心放松,精神不这么争名夺利,我们的聪明才智会自然跑出来,我们越轻松工作越好。

67、这个宇宙没什么真的好,没什么真的坏,就是一种循环,让大家玩一玩,然后,时间到了回去休息。

68、言论自由不是你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你是否知道你在说什么;思想自由不是你爱想什么就想什么,而是你是否知道你的思想是自由的、正确的;行动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69、命运在自己手中,你可以创造自己的命运,只要下定决心。

70、世界上一切都是荣耀与辉煌,都是福赐与快乐。

71、一旦开悟,爱力会经由你流到你的朋友、爱人、任何你想到或关心的人那里去。

72、应该找回我们的权力,我们的荣耀,我们所该拥有的一切,因为我们本来拥有整个世界。

73、我们必须先得到内在和平,才能将和平带入世界。

74、有时环境有一些被压迫的情况,那时要我们学习无畏的精神和勇敢的功课,惟有乐观地看事情,运用肯定的爱力,才能胜过否定的力量。

75、试着做个个性坚强的人,只要相信是好的,就坚持下去,不要让别人动摇我们。既然这世界罕有好的典范,就让我们成为好的典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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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规摘抄
很好,很全面,虽然不是国税内容却也与自己息息相关,转之。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全年一次奖金含义

国税发[2005]9号1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放的对象:必须向雇员发放,否则不符合工资薪金征税前提。

雇员定义:雇员是指与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位存在被雇佣关系的个人,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就是单位与该个人签订有劳动合同。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第19条也有明确,指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是发放的依据: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

对于这一点企业应高度关注,实际上对发放依据合理性的审核对于个人所得性质的认定,尤其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着特殊意义。

参照国税函〔200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在对考核情况的合理性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几点:1、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是否规范,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制订原则规定;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特别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一般来讲,符合以上要求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视为工薪所得,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进行细致分析,特别是分析有无借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行向个人进行股权分红、借款利息分配、变相报销等情况。

合理性联系: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和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并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且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发放的形式:必须是一次性发放。

国税发[2005]9号文第5条明确,对于分次发放的,如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项目

国税发[2005]9号文第1条明确规定包括:

1、全年一次性奖金

2、年终加薪

3、年薪。又称年薪制,是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

4、绩效工资。即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绩效工资。

 

注:年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月发放,可以执行上述政策。但是可以选择不在一个月发放,直接并入当月工资,从而降低税率,减少税负,企业可自行计算进行选择。计算中的注意事项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要求相同。

某企业实行年薪制,经理李某领取工资,又领取了年薪工资,还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薪按同月、非同月发放且考虑费用扣除的不同情况,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可看下例(说明:费用标准调整前举例)

 

 

 

 

三、全年一次奖金征税规定

国税发[2005]9号2条规定,200511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含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不需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在计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⑴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奖金”)虽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计税,但要考虑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下简称“费用扣除差额”)。

⑵以“奖金”减除“费用扣除差额”后的余额(以下简称“奖金净额”)除以12后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⑶以“奖金净额”直接按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3点可概括为“单独1个月,所得减差额,余额除12

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不含税全年一次奖金处理

总局2011年28号公告第1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附有关计算举例及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1191日起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有关计算公式及举例见附表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费用扣除额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费用扣除额

 

含税奖金

 

公式

 

1、查税率、扣除数:(奖金-费用扣除差额)÷12余额,确认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奖金-费用扣除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查税率、扣除数:奖金 ÷12余额,确认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举例

 

例1:李某2011年12月10日领取工资3000元(假设已作各项社保扣除),12月20日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计算李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18500-(3500-3000)] ÷12=1500,适用3%税率。

2、应纳税额:[18500-(3500-3000)] ×3%=540元

12月工资应纳税额为零,故李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40元。

 

例2:假设当月领取工资3600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李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及扣除数:18500 ÷12=1541.67,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2、应纳税额:18500 ×10%—105=1745元

12月工资应纳税额(3600-3500)×3%=3元

故李某12月应纳税额=1745+3=1748元

 

例3:承例2,假设12月25日又领取下半年增收节支奖8000元,

1.当月工资应纳(3600+8000-3500)×20%—555=1065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不变1745元

李某12月应纳税额1065+1745=2810元

 

不含税奖金

 

公式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查找适用税率B及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4、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1、查找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查找适用税率B及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

2、查找适用税率B及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4、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

 

1、查找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查找适用税率B及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计算举例

 

例4:李某2011年12月10日领取工资3000元(假设已作各项社保扣除),12月20日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300元。计算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8500+300-(3500-3000)=18300元

2.适用税率及扣除数:18300÷12=1525,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3.应纳税额:18300×10%—105=1725元

4.实际缴纳额:1725—300=1425元

 

例5:李某2011年12月10日领取工资3000元(假设已作各项社保扣除),12月20日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单位代付20%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查找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18500÷12=1541.67,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2、应纳税所得额:(18500-500-105×20%)÷(1-10%×20%)=17979÷98%=18345.92元

注:在本级距换算系数为1.020408[1÷(1-10%×20%)].即本步可简算为:17979×1.020408

3、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18345。92÷12=1528.83,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4、应纳税额:18345.92×10%-105=1729.59元

5、实际缴纳税额:=1729.59×80%=1383.67元

 

例6:李某2011年12月10日领取工资3600元(假设已作各项社保扣除),12月20日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300元。计算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8500+300=18800

2、适用税率及扣除数:18800÷12=1566.67,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3、应纳税额:18800×10%—105=1775元

4、实际缴纳额:1775—300=1475元

 

注:与例4相比,如果税率和扣除数不变,则差额出在费用差额×10%(500×10%=50),即1475—1425=50,也就是出现在第一步所得的计算中。

 

例7:李某2011年12月10日领取工资3600元(假设已作各项社保扣除),12月20日又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18500元,单位代付20%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1、查找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18500÷12=1541.67,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2、应纳税所得额:(18500-105×20%)÷(1-10%×20%)=18479÷98%=18856.12元

3、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18856.12÷12=1571.34,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105。

4、应纳税额:18856.12×10%-105=1780.61元

5、实际缴纳税额:=1780.61×80%=1424.49元

注:与例5相比,如果税率和扣除数不变,则差额出在所得差额×1.020408×10%(500×1.020408×10%=51.02),即1780.61—1729.59=51.02,也就是出现在第二.四步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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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及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20大类,记住不属于13%的货物

  (一)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五)冷气;(六)煤气;(七)石油液化气;(八)天然气;

  (九)沼气;(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注意印刷企业的不同情况,见注税一增值税1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十二)饲料: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饮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森林砍伐机械、集村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七)食用盐;(十八)音像制品;(十九)电子出版物;(二十)二甲醚。

  三、征收率(6%,4%,3%,2%)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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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的话:嗯,好好学习,从基础捡起,以前的记忆都快点回来哈,一个都不准掉队HOHO~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已明确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如果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金肯定是不能抵扣的。但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有时用于应税项目,有时又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应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允许全部予以抵扣。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才不允许抵扣。例如:企业购置一台小型货车(非消费税应税项目),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运送购销商品、原材料等,但同时也可能会用于运送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和运送一些集体福利、交际应酬方面的商品物资等。也就是说,同时可能用于上述各项目的情况下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抵扣的。而对固定资产以外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不允许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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