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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法律知识(2009-05-04 14:1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交通事故纠纷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道路交通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也即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或者轻伤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提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颁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

    核心提示:2009年1月24日,河南人魏法照酒后驾驶汽车,先后在两处肇事,导致8死3伤的严重后果。9月10日河南省法院判处该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是河南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新华网河南频道911日报道

    今年1月24日,滑县上官镇人魏法照酒后驾驶汽车,先后在两处肇事,导致8死3伤的严重后果。昨日,记者从滑县法院获悉,被告人魏法照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这是我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法照在滑县万古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90153的小型普通客车,于当天下午6时30分,在途经万古镇、高平镇,行至滑县孟高公路高平镇苗东村路段时,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将路边一对老年夫妇撞伤。这对老年夫妇因伤重死亡,魏法照的车辆也被损坏。

    首起交通肇事发生后,魏法照没有停车对被撞的老年夫妇进行抢救,而是继续驾车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交通事故)

 

三、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案件的受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分两种情况: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62 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589006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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