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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擎:

李老太太现年87岁,有三个子女,两女一男,因老人年迈多病,三子女商定母亲的养老金存折由照顾母亲的子女代为保管,除为母亲的健康利益和交付医疗费用外,代管人不得私自使用存折内的钱款。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老人入住养老院,为了给老人缴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出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逐月上升,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更是成倍的增长。其中不乏“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请求支付加班费的”、“无理由被辞退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子,从理论上讲劳动者这些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但是任何请求要得到法律的支持都应该有完全的证据加以证明。

某装修装饰材料公司在广州注册,在北京设了一个分公司,但是这个所谓的分公司却没有在北京的工商部门登记。2007

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将住宅小区的住宅性质变更为经营性住房,并就房屋的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我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小区的业主大会根本无权改变本住宅规划区的房屋性质。

    我们要明确业主能够共同就区分所有权的房地产的事宜作什么样的决定?这样的权利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行驶?业主大会能够作出什么样决定?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

小区车库归属问题一直是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主要纠纷之一。虽然《物权法》第74条对小区车库归属作了规定,但是仍有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难以解决。现将对其进行法律剖析,明确在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利于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小区车库法律属性  

 

一、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沿革

     精神损害是指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压力、自卑感、恐惧等心理上的不利因素。精神损害一般是因人格利益或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传来性的损害,也可以因债务的不履行而产生,但对因物质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侵害人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死者的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产生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之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加,精神损害方面的理解及适用不甚统一,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法中的精神损害,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抚慰金”。

 

非典型自首(2009-03-23 10:37)

基本案情:20083月中旬一天夜10时许,甲、乙二人到某工地窃取铜排30

案例:

当事人毕×与海开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该公司如约支付房价全款,但公司却未依约履行为其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法定义务,且私自将该房产为其债务设置抵押,导致争议发生。后经诉讼,暂以调解结案,由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为毕×办理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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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这个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和保护。因为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使企业处于“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势境地。正因如此,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无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相关竞争性企业则试图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并对违法者给予惩罚,就成为政府企业需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我国已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笔者在众多案件中却发现了现行法律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及缺憾,今总结如下,期与大家共勉。

 

『概念』 法律行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 。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