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在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也是一种特殊的的合同违约责任。
所谓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法学中的经济补偿,又被称为经济补偿金从广义上讲,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年限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用人单位由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
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根据《深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规定
(深圳陈伟律师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由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征,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是限制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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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深圳陈伟律师
由于女职工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以内,如果存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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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工伤险 厂家要“大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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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0:31 南方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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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工伤险厂家要“大出血” 员工受肢残等工伤后,装换残疾用具费用将由厂家一次性支付到70岁 本报讯(记者秦鸿雁实习生李婷婷)没为员工买工伤保险的厂家,一旦员工受工伤,打起官司来将要埋大单了。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工作研讨会上获悉,凡未 给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受肢残等工伤后,要安装假肢等残疾用具的,费用将由厂家一次性支付到70岁。 据市中院劳动争议庭蔡庭长介绍,过去对给工伤的肢残员工装假肢及更换假肢的费用,法律没有明确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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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劳
动
合
同
(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 【颁布日期】 2007-10-22 |
| 【实施日期】 2007-10-22 |
|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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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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