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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式营销八大魅力(你,心动了吗?)

一、超越梦想

二、明确目标

三、永续学习

四、良师益友

五、自由自主

六、公平公正。

七、团队合作

八、建立系统

主动式营销九大亮点:(你信了吗?)

一、主动式营销是可以白手起家的事业

二、主动式营销是复制成功的事业

三、主动式营销是自由自主的事业

四、主动式营销是人带人的行业

五、主动式营销是公平的事业

六、主动式营销是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事业

七、主动式营销是有根基有保障的事业

八、主动式营销是帮你实现完美人生的事业

九、主动式营销是授人以道的事业

 网络营销(主动式营销)的优势
(他们所说的网络营销、主动式营销就是传销!)
(蛊惑人心!)

   倍增的市场

   不需要大量雇佣

   低起步费用

   不需要置工作场所

   不需大量屯货

   提供系统的训练和支援

   提供全国甚至跨国性的生意

传销档案(2008-02-16 14:30)
 
传销档案
(本档案信息仅供参考,
欢迎提供更多信息)
(注:此档案中所列传销者包括曾经从事传销
或正从事传销的并发展过一名及其以上的下线的人
(即已经由受骗者转变为骗人者
并已经通过传销获得非法收益的人)

 

1.姓名:邱玉芳

籍贯:襄樊

传销:江门千叶鸿(后来分为博益达和众力源)“老总”

 

2.姓名:李勇

传销:江门千叶鸿(后来分为博益达和众力源)“老总”

 

3.姓名:杨鸿(江西)

 

4.姓名:周为宾

 

5.姓名:周为民

 

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公布十起传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4日21: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为帮助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传销、进而抵制传销,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处的十起传销案件。

  “蝶贝蕾”传销案

  楚某某、张某某等18名传销头目,以做生意、找工作、旅游等名义将亲朋好友诱骗到江苏省连云港市,采用控制人身自由、隔断联系等手段,强行对他们进行“洗脑”,以无限累积代理制、五级三阶制、出局制等较为深奥的理论来迷惑、诱骗参与人员缴纳2900元现金购买一套“蝶贝蕾”化妆品,(案发后参与人员承认,没有一人见过“蝶贝蕾”化妆品),并要求参加

直销管理条例(2008-01-30 1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3 号

  《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

禁止传销条例(2008-01-29 03:12)
  

禁止传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时间1998-6-18

【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颁布日期】1998-06-18

  【实施日期】1998-06-18

  【有效性】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2篇 部门规章8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7篇 裁判文书12篇 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
传销管理办法(失效)(2008-01-29 02:01)
 
传销管理办法
传销管理办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3号
  《传销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传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