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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邱玉芳
籍贯:襄樊
传销:江门千叶鸿(后来分为博益达和众力源)“老总”
2.姓名:李勇
传销:江门千叶鸿(后来分为博益达和众力源)“老总”
3.姓名:杨鸿(江西)
4.姓名:周为宾
5.姓名:周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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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为帮助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传销、进而抵制传销,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管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处的十起传销案件。
楚某某、张某某等18名传销头目,以做生意、找工作、旅游等名义将亲朋好友诱骗到江苏省连云港市,采用控制人身自由、隔断联系等手段,强行对他们进行“洗脑”,以无限累积代理制、五级三阶制、出局制等较为深奥的理论来迷惑、诱骗参与人员缴纳2900元现金购买一套“蝶贝蕾”化妆品,(案发后参与人员承认,没有一人见过“蝶贝蕾”化妆品),并要求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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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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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时间1998-6-18
【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颁布日期】1998-06-18
【实施日期】1998-06-18
【有效性】有效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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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国发〔199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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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管理办法 传销管理办法(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3号
《传销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传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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