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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慧律师,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擅长业务领域:劳动法、公司法、婚姻法、房地产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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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调岗时不配合交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贾晓慧

 

    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我经常接到用人单位HR部门各方面问题的咨询,很多HR表示同样的劳动纠纷如果劳动者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处理起来要往往就要头疼的多,比如财务人员被公司解除合同后,却不进行工作交接,反而要求补偿,如何处理?财务人员不同意工作变动,因此拒绝工作移交如何处理?甚至有些财务人员利用掌握用人单位在财务上存在的一些违规操作,对领导提出无理要求,对此种种又要如何处理?最近我代理了一劳动争议案件,便是涉及财务人员拒绝工作交接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案例,我认为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用人单位在对财务人员进行用工管理和处理劳动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此做一简要分析,和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介绍:

    张某2009年7月进入R公司工作,担任财务主管,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000元,附加补贴4000元。

    2011年12月R公司试行绩效考核制度,将附加补贴调整为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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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折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

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时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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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解聘补偿金按规定缴个税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司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答实录:

【问题】有纳税人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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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18日公布之日起生效。该规定针对原规定,主要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延长了产假假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后具体的处罚数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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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为方便就近查询户籍人口信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上海市公安局自2012年5月1日起,律师因执业需要的,可以向本市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本市范围的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将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户籍人口信息查询申请,市公安局设在福州路185号的“人口信息查询窗口”将于2012年5月15日关闭,不再对外受理户籍人口信息查询业务。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律师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应当持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律师执业证件。需要查询国家规定密级范围以内的人员信息的,应当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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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慧律师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实践案例研讨会”

 

    5月4日,贾晓慧律师参加了上海市律协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实践案例研讨会”。该研讨会的举办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多以来,上海的劳动关系实务领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新的问题。为庆祝2012年国际五一劳动节,促进上海各界对劳动关系实务的研究,上海市律协特主办了该次研讨会。

    会议邀请了在沪各科研院校、法院、劳动部门等在沪劳动法专家参与研讨。主要就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的问题、劳务派遣中的退回问题、集体合同签订问题等当前争议比较大的热点问题及经典案例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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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慧律师参加“庆五一、促和谐,义务劳动法律广场咨询”

 

    5月1日,贾晓慧律师参加了由上海市律协劳动法委员会、闸北区律工委和闸北区大宁街道总工会主办的“庆五一、促和谐,义务劳动法律广场咨询”,在闸北区大宁街道,大润发闸北店正门广场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劳动法律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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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4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额高于去年的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元调整到12.5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如果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比较,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同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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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政策问答

 

一、问:《试行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去年本市开展了全市性的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提出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初步建议。去年5月,本市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制度,落实了管理职责,充实了监管力量。为深入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去年第四季度,本市组织开展了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异地劳务派遣在本市呈蔓延趋势。市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异地劳务派遣进行了调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问题。在今年1月19日召开的本市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必须正视异地劳务派遣蔓延的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要求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措施,切实解决现有的问题。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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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晓慧当选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劳动法业务研究会委员

 

    

     2011年5月25日上海律师协会公布贾晓慧律师当选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劳动法业务研究会委员。

 

     希望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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