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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慧律师代理辩护“世博知识产权刑案第一案”

 

    深受社会关注的“世博知识产权刑案第一案”,2009年10月16由浦东法院开庭审理。贾晓慧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该案审理过程通过上海法院网、东方网、新华网等进行了直播。

    案情简介:2008年7月,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物资供应意向书》,成为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世博工程的供应服务商。2008年11月底,时任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谭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8种规格型号的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并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多次销售给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世博园区的某工程,金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2009年4月7日,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又以人民币20余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售上述8种规格型号的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因被发现质量问题被当场退回。经金洲公司鉴定,涉案的“金洲”牌镀锌钢管均系假冒其公司“金洲”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建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证实,上述钢管均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5月,谭天主动

上海法治报:贾晓慧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适用意见

 

贾晓慧律师所撰写的“《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系列文章近日由《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说法”版面连续刊载。

2009年6月15日《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版面刊载了对贾晓慧律师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前部分的解读,主要涉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理解以及对于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理解。

2009年7月6日《上海法治报》律师说法版继续刊载了对上述意见后半部分内容的解读,主要是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计算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和律师建议等等。

 

 

 

 

 

 

          超市查验小票引争执 消费者有权拒绝

                                          来源: 新疆人民广播电台 

 

  拒绝超市查验小票起争执

  昨日,市民胡小姐反映,6月7日下午4时,她在青年路百惠家美时超市结账出门时,超市防损人员要求查验她的购物小票,她拒绝查验,双方发生争执。

  消费者质疑超市查验小票

  胡小姐告诉记者,当天从超市购物结账后,她只拿了找零的钱,没有购物小票。出门时,超市防损人员要查验小票,胡小姐认为没必要,当场拒绝。工作人员执意要查,并要求查看胡小姐的购买物品。胡小姐对超市防损人员的做法感到十分委屈并提出质疑:超市是否有权验小票?

  超市:目的

解读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三

 

涉及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后不予赔偿就不辞而别,甚至还有些劳动者擅自携带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却不告而别等,这种情形也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并造成公司财物管理上的难题。

    意见综合考虑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基础上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时,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由于法律没有禁止,这种约定可以认定有效。但同时也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财物的约定如果为流押、流质担

            贾晓慧律师应邀参加东方广播电台 “东方大律师”节目

 

近日,贾晓慧律师应邀参加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FM89.9,AM792),担任节目现场嘉宾,接听了听众朋友关于房屋租赁、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并作了全面、详细的解答,受到听众的较好评价。

 

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是一档沪上知名的法律节目,从1994年开办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节目作为一档以法律咨询为主打、以案例讨论为特色、以为社会大众和法律服务之间搭建桥梁为宗旨的日播型节目,逐渐成为了上海乃至长江三角洲地区法律咨讯和服务的权威品牌。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读之二

 

涉及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容易忽视这一要求,而劳动者往往会抓住用人单位的这点不当行为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做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对于劳动者的这种理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遭到了用人单位的积极抗辩。

意见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劳动合同法》48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而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不包括劳动合同本来就符合解除和终止条件的情况。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或其他规定的情形,只是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属于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情形”范围。对于用人单位只须通过支付相应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补正,而无需支付

解读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一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施行以来,由于和之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存在较大的变动及不统一之处,导致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开会研讨,针对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较多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形成了较为可行的审判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文针对其中与用人单位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涉及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问题

《劳动合同法》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进行了规定,由于律师等人员的特殊性,对于该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意见则对于律师事务所中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区分,其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

    2009年3月2日下午,由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关于《劳动合同法》最新动态的培训”在陕西商务酒店成功举办,培训由浦瑞律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贾晓慧律师、邢路律师主讲。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系列新劳动法规的颁布实施,给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上带来方方面面的冲击,本次培训主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最新动态,从如何应对新法,保护企业用工权利方面给企业做了系统的讲解,具体涉及到如何有效控制用工成本、如何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如何有效进行日常用工管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技巧及如何应对劳动纠纷等方面。

    前来参加培训的有60多家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及人事部门经理,涉及物流、餐饮、贸易、制造、房地产、金融证券、高科技、纺织、劳务派遣等行业,他们就自己企业在实际用工管理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在培训结束后和贾律师、邢律师作了充分的交流,并且对此次培训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认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21日公布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该通知对于上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做了说明,并且相关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

   一、其中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