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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家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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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所学专业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3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少于2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3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
  (3)企业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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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消防设施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或施工业绩,有不少于2人具有至少1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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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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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指导我国建筑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管理文件,标准的制订原则是什么?重点强调哪些方面?与旧标准相比有哪些新改变?记者为此专访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王素卿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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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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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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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绿色健康住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已进入了试点应用研究的重点阶段,而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也同时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太阳能热水器真成为广大民众绿色家电的首选。建设部相继召开了“太阳能与建筑结合应用研讨会”,国家有关部门对这项课题十分重视并抓得很紧,建设部、科技部、经贸委先后分别下发了《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关于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的通知》等文件,强调并提出课题开发应用的目标,明确了发展的重点和重点支持的具体项目。为此,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承担了编制建筑工程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法、标准设计图集等“太阳能供热制冷成套技术开发与示范”的课题,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也为我们设计单位承担这项课题的专项设计提供有利条件。福州康安康合太阳能公司2002年在“湖前兰庭”9幢别墅做了第一个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接着又在福州武警消防大厦、泉州“中远名城”,马尾“时代广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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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的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的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5、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区的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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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6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从下月起,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将启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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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2、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5、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6、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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