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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强强于2002年北京某一重点高中毕业后,同年7月份直赴澳大利亚留学。四年后,强强如期完成了在墨尔本大学本科金融学士学业(其中包括一年墨尔本大学专为外国留学生设置的预科学校-圣三一学院学习)。接着,在一年半后的2007年11月,强强又顺利完成了在悉尼大学研究生会计硕士学业。五年半来,我把强强留学作为了解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一个窗口,不断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进行了解。
自强强赴澳留学后,有时我被问到,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与中国有何不同,我想通过本文说说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在澳大利亚,年满18岁的大学生是在思想、心理上已经成熟,对自己行为完全负责的成年人,学校主要负责对学生的知识教育职能,而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生活安排基本是学生和其家长的责任。这与中国大学那种思想、生活、学习的保育院全包式教育有着极大的差别。这个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澳大利亚,大学只提供极少量的校内学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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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亦庄一栋洋房小区出现了业主违约私自搭建的现象,小区物业公司经劝阻无效后,将对继续违约搭建的业主提起法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违约搭建现象是应当提倡和受到支持的,但是,在这个案例中,物业公司不是一栋洋房小区业主违约私自搭建的诉讼主体,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具备对一栋洋房小区业主违约私自搭建起诉的资格。
我们知道,具有约束小区业主行为的法律约定是业主公约,业主在开发商交付住房产权时,要签署业主公约,因此,每位业主都是业主公约的缔约人,并受业主公约的制约。如果某一个或一部分业主的行为违反了业主公约,那么其他业主可以对违约业主提起法律诉讼,因为他们是公约的缔约人和当事人。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提供小区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对违约搭建进行劝阻,但是物业公司不是业主公约的缔约人或缔约方,是由违约导致业主争执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不是当事人,因此,不具备对违约业主进行起诉的资格,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业主公约的法律诉讼。如果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为维护业主公约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业主应当支付物业公司的法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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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洋何许人也?他是八十年代北京晚报的大腕记者,以后在现代商报做了多年的主编,现在又返回北京晚报主编评论版。2007年9月10日苏文洋在北京晚报 “今日快评”中的“四论向房地产暴利开刀”一文中写道:
“我在“一论”中,引述建设部提供的数据,说明全国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仅有26.8万户,这个数字只占全国城市家庭的0.15%。换算可知全国有近1.8亿城市家庭。进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城市居民,到2010年不会超过5%。因此,95%以上的城市家庭是要通过购买商品房来改善居住条件。”
苏文洋这段话的意思是,我国95%的城市居民都要通过购卖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这个95%的数字显然是错的。为什么?因为城市居民解决住房的主要方式不仅仅是购房,而且还有租房。租房是除了购房以外解决城市居民居住问题的另一种主要方式。即使是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等)租房也要占到30%左右,有些高达40-50%。中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还在向全面小康而努力,经
要改革商品房预售制度应该搞清该制度的结症在哪里。商品房预售制度由两个环节组成:
环节1. 商品房的预售-买卖双方签署购房合同
环节2.
商品房房款的支付-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或可称自付款,为房款的20%-30%)以及银行向卖方支付的买方购房贷款(扣除首付款的剩余房款)。即在签定合同后,卖方随即获得了全部房款,而买方只得到了一纸合同。
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出现争议的核心和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环节1,而在于环节2,即预售房款支付的方式。
2006年9月27日北京市实施的关于“凡是一手住房项目均必须主体结构封顶后方可发放按揭贷款”的办法,实际上已经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了调整。应该说,这个调
1.带来房价过快增长
房价过快增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房地产长期过度增长造成的吗?恰恰相反,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起步晚以及住房供不应求造成的。住房制度改革始于1991年,由于当时的观念还不够解放,政策不配套,使得处于新兴的房地产长期处于低迷状态,直到1998年才开始有所好转。当住房制度彻底告别福利分房、买房可以使用银行贷款、二手房可以上市销售等政策陆续出台后,人们长期积累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住房条件的愿望,在改革开发以来收入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开始得以实现,得以爆发。房地产迅速升温,供不应求,热购抢购屡见不鲜,因而造成了房价快
在对宏观调控政策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决定房价的主要因素。决定房价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是供求关系。房价和其它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这是经过市场的长期实践验证了的。要想调控房价,就要调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商品房的供给来自开发商,需求来自购房自主、长期投资(购房出租)和短期投资(炒房)三种需求。下面我们看看四项主要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的作用。
1.
提高房贷利率是一项针对需求的措施,也最无效的调控房价的措施,其原因如下:
降低房价的目的不是为降低房价而降低房价,而是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房。对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是要使用贷款的。因此
在一定的条件下,合资建房作为解决住房的一种模式是可行的。住房消费者自建自住(或自用),可以免去开发商的利润,当然可以降低房价。在70年代,大多数人结婚都是自己“打家具”(请木匠做家具),而不是买家具,因为当时的家具价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太贵了,自己“打家具”可以省钱,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我们用合资建房去替代开发商作为住房供给的主要模式,那就不可行了。道理何在?
我们可以设想,在开发商都被取消后,由各个不同群体组成的合资建房组织成为了住房市场的主体,我们可以将这些组织暂且叫做“建房合作社”(简称合作社)。当一块土地出让招标的时候,若干对该块土地有意购买的合作社将相互进行竞争。这时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对象不再是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而是建房所必须和必要的土地。没有土地,就不能建房,更谈不上节省房价。于是,对商品房的竞争就转换为对土地的竞争,这时合作社就如同开发商一样去竞争土地。
近日,小产权房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优点是价格低,缺点是没有产权。它不同于商品房,那么这种类型的房是什么性质呢?它的交易方式虽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并未转移,因此相当于是一种长期包租(“租期”由“购房合同”约定)并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房屋租赁形式。
小产权房比普通租房的优点是:
1.
2.
小产权房购买者一般为两类:
1.
2.
小产权房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在我国房地产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可以作为市场的一种补充部分。对于政府来说,可以采取不禁止和不鼓励的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说,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拆迁款一般交给土地所有者(即产权所有者),购买者得不到补偿,这对小产权购房者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为了规避这种风
2006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提出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进行住宅的建设和开发,这样可以免除开发商的暴利,就可以降低房价。曹建海的提议当时没有得到社会的响应。
2007年3月“上海证券报”评论版主编时寒冰通过博客文章提出“取消开发商,房价降一半”的建议后,曹建海也再度端出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的主张。不过,这次照样没有得到社会的响应。那么用建筑商替代开发商真的可以降低房价吗?答案是否定的。这不过是一种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空想。
亚当斯密在270年前所著的“国富论”中提出,商品价格由三个部分组成: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个组成部分是生产商品的三个生产要素-劳动、土地和资本的回报。工资是劳动的回报,地租是土地的回报,利润是资本的回报。亚当斯密说,“在每一个社会中,商品价格最终都要分解成为那三部分中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或者全部。而在每一个进步的社会里,所有三者都或多或少作为组成部分进入了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 为了说明得更具体,亚当斯密还举出了一些例子:
例1.“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用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