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制定实施细则是一项十分繁重、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案件质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法院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关,某种意义上讲,不管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混乱,只要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抓好庭审质量,刑事案件的质量是基本可以保证的。不仅如此,做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并且认真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定,对于维护法律尊严、重塑法院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由于法院制定实施细则涉及的范围较大,所以这里仅仅对与律师辩护活动中涉及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体来说,律师从事辩护活动的质量能否保证、律师是否愿意积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主要看人民法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否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规定:1、辩护律师的知情权,这是律师行使一切权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2、辩护律师的参与权,这是刑辩律师在审判阶段参与、影响刑事审判程序和结果的权利,律师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刑事审判程序中,对于程序问题、实体问题的发表意见、提出意见;3、权利救济,包括权利的途径和权利侵害的后果规定,任何
多少律师都会体会到,办理诉讼案件常常像没头的苍蝇一样四处碰壁!虽然大家是依据同样一部诉讼法(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法),但在各地、各级法院的执行中差别巨大,可谓万紫千红、百花齐放。不仅有立案的规矩、举证的规矩、阅卷的规矩、进法院的规矩等,还有看守所的会见规矩、检察院的规矩等等,五花八门,各成一系。还得当心办案机关的不办公时间,比如政治学习时间、家属接待时间、甚至打扫卫生时间等。办案律师经常是通过当事人家属去打探当地的规则,这让律师颜面尽失。更可怕的是办案机关对一些自行规定还常常朝令夕改,且不作任何公告和提示,这让多少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突然发现自己不会办案了!
律师每次与办案机关接触,无不谨小慎微、仔细斟酌、惟恐闪失,但是常常难逃厄运,一次就能立案、一次就能会见、一次就能阅完卷等等这些都成为奢望,每次的诉讼活动能否成功绝对是无法预知、要靠运气,这就像求签算命!!!
如何解决这样的窘境,这是我思考了很久的问题。
每次我在办案前都会想
参加了包括搜狐微博、中国企业家杂志等主办的几次关于吴英案的研讨会,颇为震惊!震惊有那么多法学界、律师界、经济学界、公共知识分子界的泰斗级人物发声,却无人能剑指七寸,只作隔靴搔痒,甚而跪求从宽!!!
法律人要么就以不是代理律师没有经历阅卷庭审缄默其口、欲言又止、遮遮挡挡,要么树起理论的大旗高谈“非法目的”、“不特定多数人”、“主观故意”、“挥霍比例”、“排除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计算犯罪金额”、“现有财产可以还债”等等,让公众颇感生涩的高深莫测的专业语境,更或站在法治的高处呼唤立法、废除死刑、刑事政策、人民的感受等等高射炮炮轰空气。引得芸芸大众一头雾水、找不准目标。再加上法律这样一门社会学科,不论技艺是否精深,人人都可以作一番解读,于是一些非法律的“砖家”勇于做出虽然斩钉截铁、却是贻笑大方的结论,比如“法律漏洞”、“罪不当死”等等言词,一时间铺满公众视线,更使局面乱七八糟。
笔者不敢以专家自居,个人认为此案的研究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我们为什不能把一个所谓的对复杂案件的思考简单化?
我们知道
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历时数年,终于出台。此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了不下数十次的研讨并向各部门征询意见,体现出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此次修改,还引起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单正式呈报立法机关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立法建议稿就有四部,即三份专家建议稿和一份以全国律协名义提交的律师建议稿。这种关注度显示出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法的重视程度。
此次修
此次刑诉法再修改,历时数年,终于出台。此间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了不下数十次的研讨并向各部门征询意见,体现出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此次修改,还引起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单正式呈报立法机关并公开出版发行的立法建议稿就有四部,即三份专家建议稿和一份以全国律协名义提交的律师建议稿。这种关注度显示出社会各界对此次修法的重视程度。
此次修
(2011-11-14 08:44)
注:下文中在黑框中的文字是删除部分,黑体字部分是增加内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修正案(草案)
注:下文中在黑框中的文字是删除部分,黑体字部分是增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修正案(草案)
修改意见稿
敬启者:
刑诉法的修改直接关系到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国家的人权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发展方向、刑事辩护率、社会和谐稳定等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其所要涉及的领域和知识太广、太深,既需要横向考虑和平衡的当下各方利益的因素,也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纵向思考,为进一
这是我办理的一起死刑复核案件。今年三月,一位律师朋友几次来电告诉我此案有重大疑点,被告人可能不是真凶,推荐我代理此案,我接受了委托。通过我的一系列工作,我今天依然坚信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如此下判可能让真凶逍遥法外。到今天为止,我没有得到任何来自司法机关的正式通知,但是当事人家属却告诉我:可能我的意见没有得到认可。
说实话,我不愿意代理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凡是找到我代理的可能涉及死刑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有可辨之处的,所以才来找我。但是,作为律师总是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思考问题,总会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这是一个执业律师在说服法官前,自己首先要坚持的信念。每一次,我认为可以留住被告人性命的案件结果不好时,我的心总会很痛、很痛!并且要持续很久、很久!这种痛是只有律师才能体会到的一种痛!这是一种离死亡很接近的痛!会让我在黑夜中常常梦到自己的当事人、以至于久久不能入睡的痛!这就是我不愿意代理可能涉及死刑案件的原因。
作为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