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仲裁业务范围(2009-06-21 20:13)
一、国内诉讼
1、民事诉讼(包括: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继承、赡养、赠与、房屋拆迁、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2、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处罚、产权确认等行政纠纷),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经济诉讼(包括:各类合同、房地产买卖、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票据、
保险、招投标、反不正当竞争、联营等经济纠纷),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和诉讼。
4、再审和各类案件的申诉(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案件的再审和申诉。
二、国内仲裁(各类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仲裁),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合同和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
三、涉外及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与诉讼
1、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各类投资、买卖、运输、保险、知识产权、国际招投标、海事、海商等),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投资、贸易等合同纠纷的仲裁活动。
2、涉外民事诉讼(包括:婚姻、继承等
刑事辩护业务范围(2009-06-21 20:12)
黄志勇律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各个阶段的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 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及咨询
1、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聘请,就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罪名进行讲解;
2、针对个案解答罪名及诉讼程序的咨询。
(二)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三)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某汽车出租公司诉人保公司保险纠纷案(2009-06-21 20:09)
2004年8月,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驾驶出租车与一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认定两司机负同等责任。摩托车上搭载了两乘客,均受伤,出租车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了伤者,但摩托车司机却不见踪影,受害人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和和摩托车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法院判决摩托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后,出租车公司支付了赔款。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了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的那部分(即总损失的一半)。出租车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全赔,双方产生争议,故出租车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本律师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参加了一审的诉讼活动,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出租车公司代摩托车司机支付的赔款是依据原交通事故判决书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是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而在该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也是连带责任。故依据法律规定,出租车公司代摩托车司机支付的赔款应当向摩托车司机追偿。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X诉广州XX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2009-06-21 20:07)
机动车登记规定(二)(2009-02-26 11:49)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2009-02-26 11: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法释[2000]33号 |
|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2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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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
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2009-02-26 11:36)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